中图分类号:K2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6-0766(2017)04-0150-10 贫困问题是伴随私有制的出现而产生的。不过,自商周以迄隋唐,由于先后存在井田制、名田制、均田制等土地制度,社会下层通过授田得到基本的土地保障。在这种情况下,国家对社会下层的保障责任通过授予土地得以履行,个体的贫困自然不会成为主流社会特别关注的问题,除非出现大规模、临时性的贫困——如大规模饥荒,才能引起主流社会的关注和国家的干预。至宋代,由于均田制的废除和土地自由交易的确立,失去土地依靠的大量农民或者滞留乡村成为佃农,或者流入城市成为雇工,扩大了宋代社会的贫富差距,造成了事实上的大量贫困人群,因此,主流社会对社会贫困的正视和必要干预,就成为一个必然选择。而宋代出现的前所未有的由政府主导的社会保障建设高峰,正是对此现实问题的积极回应。其中,主流社会意识对贫困问题的思考和解释,无疑是宋代社会保障建设的逻辑前提。在围绕着贫困问题进行的社会讨论中,宋代主流社会意识形成了三种主要的贫困解释,即天命说、结构说和材性说。我们发现,一方面,贫困解释显示了主流社会意识正视贫困和干预贫困的现实取向,另一方面,贫困解释也成为社会中上层表达自身利益诉求和建构权力关系的言说工具。 一、社会变迁与贫困解释的嬗变 宋代发生了一场意义重大的社会转型,与以往相对固化的等级社会不同,财富不再是政治身份的附属品,新的社会分类方式和新的社会分层开始出现。诚如梁其姿教授所说,在旧有社会分类方式不足以涵盖新的财富所带来的复杂性时,新的类别必然应运而生。究其原因,主要因为“财富比前代充裕而且不再是控制在少数大族手中,人身关系有革命性的解放”。①在此背景下,社会流动加剧,社会阶层发生了新的分化。其一,乡村中的小自耕农群体严重分化,非身份性地主阶层②兴起。不同于以往由国家授田的方式,宋代“田制不立”“不抑兼并”的土地政策变化,推动地权进一步集中。大量自耕农失去土地,成为半自耕农或佃农。与此同时,也有部分农民通过购买土地等方式,成为非身份性地主或富农,乡村富裕群体兴起壮大。其二,城市中的下层群体壮大和工商业者群体兴起。大量失地农民向城市流动谋生,成为城市底层劳动者,壮大了城市下层群体。同时,由于城市基础劳动力得到补充,推动了城市的商品经济繁荣,中小工商业者群体兴起并发展。其三,职业官僚阶层兴起壮大。伴随传统世家大族势力的衰落,科举制推动大量社会中下层的士人走上仕途,职业官僚队伍不断壮大,成为宋代社会不可忽视的新兴社会阶层。由此,以士大夫为主体的职业官僚阶层、以非身份性地主阶层为主体的乡村富裕阶层和以工商业者为主体的城市富裕阶层成为了宋代新兴的社会中上层;以小自耕农和佃农为代表的乡村贫困阶层和以雇工为代表的城市贫困阶层成为了宋代新兴的社会下层。新兴阶层往往伴随着一些新的思潮的兴起,新旧阶层在利益上的博弈也反映在思想观念的碰撞交锋上。随着社会贫富差距的扩大,贫困成为不可不正视的问题,宋代主流社会意识积极对其进行思考和讨论,并试图予以干预和治理,从中也反映出主流社会即社会中上层的利益诉求。 贫困,从广义上来说包括了精神与物质等多方面的缺乏状态,但狭义上仅指物质财富上的匮乏。早在先秦时期已有贫困的定义,如《荀子·大略》说,“多有之者富,少有之者贫,至无有者穷”。③这一时期,社会关注的贫困对象主要是“穷民”,即无所依靠的“人伦缺失者”,如《孟子·梁惠王下》中所说:“老而无妻曰鳏,老而无夫曰寡,老而无子曰独,幼而无父曰孤,此四者天下之穷民而无告者。”④因为在宗法制下,社会等级固化,宗法之外的野人群体的贫困是身份性的,被视为理所应当;而宗法之内的国人群体,有宗族可依赖,其贫困也不被国家和社会所重视。战国时期,在部分商品经济发达地区,由于宗族关系松弛,导致部分社会成员陷入贫困状态,开始引起国家关注。《管子·入国》中提到齐国有“通穷制度”:“凡国都皆有通穷。若有穷夫妇无居处,穷宾客绝粮食,居其乡党,以闻者有赏,不以闻者有罚。此之谓通穷。”⑤不过,这一制度并不普遍,仅见于战国时的齐国,其余各国仍以传统的“鳏寡孤独”等穷民为需要救济的贫困者。 秦汉时期,出现了贫民的界定标准。《说文解字》中谓“贫,财分少也”,⑥“贫”是缺少财物的状态,而汉代的贫民是指资产在2万~4万钱以下的家庭,即一般拥有土地50亩以下的家庭。⑦不过,汉代政府对贫民的界定主要运用于饥荒时期的救济,在社会常态下意义不大,政府救济的主要对象仍是被称作“穷民”的社会弱势人群。延续至隋唐,在均田制的基础上,贫民的社会性身份仍然主要适用于灾荒时期,社会常态下与之相对应的救济措施并不多,政府仍以救济穷民为主。其方式,一是授予土地,使穷民可以通过雇人耕种而解决基本的生计问题;二是通过定期或不定期的“廪给”“赏赐”方式,对穷民予以生活补助;三是通过灾荒期间优先赈济穷民,缓解临时性匮乏。由此可见,这一时期的贫困虽已具有了社会性解释意义,但尚不具有事实层面的价值,“穷民”仍是贫困者的主体人群。 迨至宋代,随着均田制的废除,贫困成为一个必须加以正视和干预的社会问题。除了理论上的讨论,还出现了对贫困进行量化的做法,颇有点类似现代社会贫困线的设定。其标准是户所拥有的土地不足20亩或产业不足20亩等值价值即50贯钱的乡村下户和客户,以及同等条件的城市下户和客户。⑧同时,宋代的贫困概念有了更多实际意义,社会常态下的救济不再只限于“穷民”,也包括“贫民”。换言之,在社会保障的背景下,“贫民”与“穷民”的界线逐渐模糊。在“不立田制”的基础上,宋代政府承担起了贫困救济的社会责任,贫困的概念亦发生了转型,具有了更广泛更实际的社会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