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算赋”生成与汉代徭役货币化

作 者:

作者简介:
臧知非,苏州大学社会学院教授。苏州 215123

原文出处:
历史研究

内容提要:

“算赋”在制度生成的层面,是“民不徭”之“赀”的结果,是授田制下编户民“事”义务的货币化,由“算事而赋”演变为“算人而赋”,发展为人口税。秦昭王的“十妻不筭”是免除其徭役而非“算赋”。高帝四年(前203)“初为算赋”是登记户籍、确定赋役。凤凰山“算簿”是因“事”定算、按“算”收钱的账簿,是徭役货币化的历史实践。7—14岁每年人“出口钱”23钱,15—56岁每年人“出赋钱”120钱的制度源于《周礼》国人野人的阶级差别、形成于元帝,是受田民由国家课役农演变为个体小农的历史体现,是中国古代赋役制度层累叠加的历史反映。


期刊代号:F7
分类名称:经济史
复印期号:2018 年 0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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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汉代“算赋”,文献又称之为口赋、口算、口算钱,即人口税:7—14岁每年人“出口钱”23钱,15—56岁每年人“出赋钱”120钱。20世纪20年代,日本学者加藤繁系统讨论“算赋”的产生和数额之后,①直至70年代,因为简牍资料的出土,对“算赋”的起源、演变、数额、施行状况的认识才获得实质性的进展:“算赋”之征始于商鞅变法,秦昭王的“十妻不筭”证明统一前“算赋”制度已实行于少数民族地区;高帝四年“八月初为算赋”是汉代征收“算赋”之始;简牍中的“XX算”、“XX算算钱XX”、“事算”等等之“算”是“算赋”的省称。②这些,几为不刊之论。③

      传统认识的局限,一是狭义地从文字层面将传世文献和简牍中的“算”或“赋”解释为“算赋”之省,并据此追溯“算赋”制度的起源;二是没有分析“算赋”生成的历史基础,即国家征收“算赋”是国家统治的横征暴敛,还是出于编户民的法定“义务”。这不仅是研究“算赋”制度的应有之义,也是把握秦汉国家职能、社会结构、农民身份变迁的重要部分。笔者以为,“算赋”是基于民之“事”——编户民受田于国所伴随之“事”于国的义务,“算赋”是“事”的货币形式,是徭役的货币化,由“算事”而赋演变为“算人”而赋:西汉前期其数额因“事”而异,杂而多端,没有固定标准,至元帝形成7—14岁每年人出23钱、15—56岁每年人出120钱、无论有“事”无“事”都要交纳的统一制度,普遍的人口税最终形成,但农民“事”的义务依然存在。这一过程,是授田制下农民由国家课役农演变为土地私有制下个体农民在赋役形态上的历史体现,揭示了国家对农民人身控制逐步弱化的历史过程,也揭示了中国古代赋役制度层累变迁的一般规律。

      一、八月“初为算赋”与“襍案户籍”

      《汉书·高帝纪》高帝四年“八月,初为算赋”,如淳注引《汉仪注》云:“民年十五以上至五十六出赋钱,人百二十为一算,为治库兵车马。”④这是文献中“算赋”之名最早、也是唯一记载,如淳引用的《汉仪注》则是对“算赋”内容的明确说明,是现代学者理解“算赋”的直接依据。所以本文首先要从“八月,初为算赋”及相关注释的分析开始。

      关于“算赋”的文献,除上举如淳所引《汉仪注》之外,学者们常常引用的还有如下几条。卫宏《汉旧仪》:

      算民,年七岁以至十四岁出口钱,人二十三。二十钱以食天子。其三钱者,武帝加口钱,以补车骑马。又令民男女年十五以上至五十六出赋钱,人百二十为一算,以给车马。⑤

      《汉书·惠帝纪》惠帝六年(前189)令“女子年十五以上至三十不嫁,五算”。应劭云:

      《国语》越王勾践令国中女子年十七不嫁者父母有罪,欲人民繁息也。汉律人出一算,算百二十钱,唯贾人与奴婢倍算。今使五算,罪谪之也。⑥

      《汉书·昭帝纪》元凤四年(前77年)春“毋收四年、五年口赋”。如淳注引《汉仪注》云:

      民年七岁至十四出口赋钱,人二十三。二十钱以食天子,其三钱者,武帝加口钱,以补车骑马。⑦

      卫宏是东汉初年人,长于古文,是建武时期推动古文的核心人物之一,光武帝任为议郎,“作《汉旧仪》四篇,以载西京杂事”。⑧“西京杂事”就是西汉制度,其说当属可信。应劭是东汉后期人,出身文史世家,通晓律令,更以经学见称,官任太山太守,晚年整理汉家制度,“删定律令为《汉仪》”,所说的“汉律人出一算,算百二十钱”自然是当时的法律规定,其真实性毋庸置疑。如淳是三国人,去汉未远,所引《汉仪注》很可能是应劭“删定律令为《汉仪》”之《汉仪》,对高帝四年“八月,初为算赋”的解释也应视为真实有据。所以,古今学者普遍认为高帝四年“八月,初为算赋”是汉代“算赋”制度之始,“算赋”就是《汉仪注》、《汉旧仪》说的“口钱”、“赋钱”,史书又称作口赋、口算:⑨7—14岁每年人出20钱,武帝时增加为23钱,15—56岁每年人出120钱。

      学界在讨论的过程中,进而认为“算赋”是承秦而来,根据是《后汉书·南蛮西南夷传》“十妻不筭”:

      板楯蛮夷者,秦昭襄王时有一白虎,常从群虎数游秦、蜀、巴、汉之境,伤害千余人。昭王乃重募国中有能杀虎者,赏邑万家,金百镒。时有巴郡阆中夷人,能作白竹之弩,乃登楼射杀白虎。昭王嘉之,而以其夷人,不欲加封,乃刻石盟要,复夷人顷田不租,十妻不筭,伤人者论,杀人者得以倓钱赎死。盟曰:“秦犯夷,输黄龙一双;夷犯秦,输清酒一钟。”夷人安之。⑩

      李贤谓“复夷人顷田不租,十妻不筭”的意思是“优宠之,故一户免其一顷田之税,虽有十妻,不输口筭之钱”,即免除板楯蛮夷每户一百亩土地的田税和十位妻子的算赋。(11)晁错历数秦政暴虐时谓“今秦之发卒也,有万死之害,而无铢两之报;死事之后,不得一算之复”。(12)这“一算之复”就是免除一个人的“算赋”,是秦存在“算赋”制度的明证。

      笔者以为,谓“八月,初为算赋”是按人收税、每人120钱,虽然有文献依据,但在历史逻辑上存在着矛盾。高帝四年八月亦即年底(其时以十月为岁首),正处于楚汉决战的前夜,刘邦动员全部力量,准备给项羽最后一击。此时刘邦需要的是招来人口,扩大兵源和役源,而不是开征“算赋”。其时之民饱受战争之苦,转死流亡,不计其数,在籍人口有限,若开征“算赋”,只能加速民众逃亡。刘邦集团起自民间,了解百姓疾苦,尚不至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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