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上世纪60-70年代,法国语言学家格雷马斯与美国哲学家普特南几乎同时看穿语义学的窘况。虽然在前者那里语义学是指与语音学、语法学同列的语言学的一个分支,在后者那里指的是与语用学相对的狭义的语义学,但是二者对语义学自身问题的诊断却是英雄所见,即过于定性,缺乏逻辑学和数学的严密性,未能形成精确的理论和具有可操作性的一般模型。今天虽然半个多世纪过去了,意义问题也备受各个学科的关注,但是研究的贫乏并没有太大的改观。意义研究的虚假繁荣掩盖了其在研究对象和研究方法上的不明确,还有意义与指称,语言的意义与言语的意义,意义的逻辑层次纠缠不清的问题。本文拟讨论这些问题,目的是为意义研究扫清障碍,这也是奠基的首要工作。 一、研究对象:意义与指称的再区分 意义与指称的首次区分,或者说这种区分的观念来自弗雷格。弗雷格在对含义(sinn)与指称(bedeutung)①的区分中不仅建立了符号-含义-指称的三元关系,也确立了考察语言符号意义的两个维度:语言自身与指称对象(即世界)。表达式的指称就是其指向的对象,但含义概念比较模糊,并没有直接的界定:“在其含义中包含着符号出现的方式”(Frege 1948:210)。显然正是含义决定了指称,联系其语境原则可以说,弗雷格已经有了将对含义的理解引向语言本身的思想,但是在对句子的谈论中暴露了弗雷格区分这一对概念的目的。弗雷格认为,句子的含义是思想,一种客观的抽象实体,指称是真值(真或假),“当我们称一个句子是真时,我们实际上是指它的涵义。因此一个句子的涵义是作为这样一种东西出现的,借助于它能够考虑是真的。”即“思想为某种能借以考虑真的东西”(弗雷格2006:132)。可见,思想与真值在弗雷格这里是有内在联系的,他把含义看作是给定其指称的方式,其目的正是用语言分析的方式从“思想的层次”过渡到“指称(客观事实)的层次”(Frege 1948:216),这就是莫里斯意义上的那种指向世界的(world-oriented)语义学。所以弗雷格并不仅仅是为含义与指称划分界限,目的是通过明晰二者的区别进而建立某种联系。虽然弗雷格的指称对象并不仅限于客观事物,还指主观的思想即抽象实体,而且其指称概念也并不局限于指称对象,还包括语言与思想的同构关系,但是他的符合论基调和将指称对象实体化的做法却成了后世意义指称论的滥觞。 弗雷格之后,在人们对指称(真值条件)展开研究的同时对含义也提出了不同的理解。塞尔、唐纳兰将含义理解为指称对象的属性,克里普克等将专名的含义诉诸处于因果链条中的外在事实。从这些处理来看,含义与指称并没有得到很好的区分。而且,鉴于意义与含义及指称从弗雷格开始就有的复杂关系,②其中意义与指称之间的关系显然也未能厘清。斯特劳森跳出了指称对象及其属性的限制从语言的使用角度指出,指称是人们用语言去做事情,是语言使用中的一种功能,③而意义是语言本身的功能,对进一步区分意义与指称提供了新的视角。只是斯特劳森提出的指称的语言功能论在实际的语言活动中并不很受用,因为意义也与语言的使用有着密切的联系,语言无一不是使用中的语言,尤其是在语言工具论思想的影响下,语言表达的意义也被看作人们用语言去做事情,也是语言使用中的一种功能。所以,这种功能论的区分也是无谓的,至少留下了诸多隐患。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不仅要认识到意义不是语言的功能,而是语言的构成,而且还要看清语言指称现象背后的运作机制,弄清楚语言是如何完成这一功能的,只有这样才有可能定位指称(对象),也即确立意义这个对象。 首先,语言不是对事物的分类命名,这是索绪尔对语言符号与对象关系的重要澄清。虽然索绪尔在这方面的澄清甚至比一些哲学家还要清醒,但是他将所指视为概念的做法容易与由语言引起的我们关于事物的观念或者说意象相混淆,所指被对象化为心理意象,等于说又成为了一种指称对象。所以,问题的关键是指出语言指称的究竟是什么。皮尔斯的符号理论尤其是其对“实例”与“类型”的区分可以为语言符号的指称机制提供合理的解释,但是这一点并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 在皮尔斯看来,语言符号对事物的指称实际上隐含着这样的过程:即自身就是“普遍”性的符号去指代那同样具有“普遍”性的对象(皮尔斯2006:281)。一个符号就其自身来说,并不表示任何具体的事物,它代表了一个类型,而在实际的语言使用中,被我们认为指向的“那一个”,在本质上是对类型的复制,或者说是其中的一个实例,这是语言使用的一种具体化效应。例如,“树”在语言活动中的每一次出现,仅仅是它的复制品而已,是对具体类的体现。而且这种具体化在语言活动中的发生也是有迹可循的,一些辅助手段(如手势、指示语词等)是帮助语言抵达“复制品”的常见方式。然而,语言的事实是,符号从类型到实例这一隐含的转化过程并没有被普通的语言使用者感觉到。一个很显而易见的反例是,对于上面提到的“树”的例子,在现实中我们找不到一个与“树”相对应的存在,而都是被具体化、当下化为具体的“树”。道路两旁每一棵都是“树”,但是“树”却不是它们中的任何一个,而是作为全体的“树”的通名。这是通名的情况,而在专名中语言符号指称的这种类型品质丝毫没有降低。雅柯布森对皮尔斯思想的阐发为我们排除了这个疑虑。他认为,名称并不指向单一的对象,比如“拿破仑”这个专名,实际上指称了各个年龄阶段的拿破仑,而对于某一阶段的拿破仑来说,并没有一个特殊的名字,只有靠具体语境才能获得短暂的对象(雅柯布森2012:66)。专名表示的也是一个类,其作用与通名一样。所以,语言指称对象的本真面目就是“类型”,而这类型不在现实世界中,它也是符号,至少首先是符号。这就是指称对象在第一意义上的存在形态,在语言之外并不先验地存在一个现实世界有待语言去指称,指称对象只是语言的一种具体化效应。其次,意义的实现虽离不开语言活动,但是意义始终只与语言自身关切,语言的意义始终是语言层面的事情:语言并“没有说出除本身以外的任何东西,语言的意义和语言是不可分离的”(梅洛-庞蒂2001:245),意义就是语言自身的构成部分。洪堡特首先将分节性(articulation)作为语言的真正本质,索绪尔也将整个语言系统看作是声音差异与概念差异的结合,“语言是形式而非实质”,语言中只有差异和对立,正是符号之间的差异将功能、价值赋予符号,“意思(sens)=不同的价值”是“诸形式间的差别”(索绪尔2011:14-15)。语言符号自身就是形式,就是差异,而差异就不仅仅是意义的来源,更是意义本身。因此,“研究意义最好的方法是把它看作语言本身的一种现象,而不是把它看作‘语言之外’的现象。”(利奇1987:12)然而,我们认为利奇还不够彻底,因为意义不仅是“语言本身的一种现象”,更是语言本身,意义与语言在差异这里合一。简言之,从意义的发生机制来看,意义正是语言的“形式”本身,除此之外别无来源和参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