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国和巴西审计机关机构设置的比较 一国的国家审计体制在一定程度上是由国家政治经济制度决定的,并受到该国历史文化和现实发展情况的影响。虽然,巴西与中国在政治制度和经济制度方面有很大差异,但两国都是从宪法的高度赋予审计机关权力,构建相应审计体制的。具体来说,中国和巴西两国审计机关机构设置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分析: (一)中国和巴西最高审计机关均具有宪法地位 中国和巴西的《宪法》中均对审计体制予以明确规定,从宪法的高度配置国家审计的权力。1891年巴西颁布的第一部宪法中,规定设立联邦审计法院,确立国家审计监督制度。现行的《宪法》第33、70、71、72、74和161条中规定了联邦审计法院的职能、9名大法官的任命、地方审计机关以及国家内部审计监督体系等内容。另通过《联邦审计法院法》,对审计系统的组织机构、职责与工作权限和司法审判程序进行详细规定。 中国1982年颁布的《宪法》中确定了中国实行独立的审计监督制度的审计体制。其中,第91条规定:“国务院设立审计机关,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的财政收支,对国家的财政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审计机关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宪法的第62、63、67、80、86和109条也对地方审计机关和审计长的任免进行了规定。此外,中国在宪法的指导下,还颁布了《审计法》、《审计法实施条例》、《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关于完善审计制度若干重大问题的框架意见》等法律法规,进一步完善审计体制的内容。 (二)审计机关性质方面,巴西联邦审计法院属于公共机关,中国审计署属于行政机关 考察一国审计机关的性质,通常要从审计机关与行政机关、立法机关、司法机关以及其他监督机关的关系中分析,纵观各国最高审计机关,有的属于行政序列、有的具有部分司法裁判职能、有的属于公共机关,还有的属于监审合一的机关。但不论审计机关的属性如何,保持独立性都是他们重点强调的原则和理念。 巴西联邦审计法院是独立的审计法庭,不属于司法机关,也不属于行政机关,而是隶属于国会,作为帮助巴西国会履行外部监督职能的专业机构。开展审计工作方面,巴西联邦审计法院可以依法自行决定审计目标、审计计划、实施审计任务、执行审计决定、落实审计判决等,同时,也可以参考参议院和众议院的建议。对审计机关的监督方面,巴西联邦审计法院向国会报告工作,并每季度向国会提交一份审计工作报告,年底提交年度报告,并接受国会的审计和监督。审计职能权限方面,巴西联邦审计法院具有一定的司法裁判权,从其法律规定中便可体现,例如“大法官应享有同高级司法法院大法官一样的保障、权力、工资待遇以及福利”,审计权限“包括对账目合规情况、和责任人所负责任进行判决,可以采取拘留、没收物资等处理处罚措施”。 根据中国宪法和审计法规定,中国审计署属于行政机关,独立开展外部审计工作。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审计机关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组成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直接领导下开展审计工作,向本级人民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审计机关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应当列入财政预算,由本级人民政府予以保证。审计机关与立法机关的关系方面,审计机关作为国家行政机关,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其负责,受其监督。例如,国务院每年向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审计机关对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以及问题整改情况报告。 (三)审计机关负责人任免方面,提名、决定、任命的主体有所差异 从一国审计机关负责人的任免情况,也能够说明审计机关与立法、司法和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巴西联邦审计法院设有9名大法官,其中三分之二由国会任命,两名大法官从法院的候补大法官好总检察长办公室成员中选出,1名大法官由总统确定,但须经参议院批准。审计法院院长从9名审计大法官中平等选举产生。审计大法官终身任职,直至70岁退休,除触犯法律并经司法判决外,不得免职。 中国审计署审计长根据国务院总理提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任命,审计长可以连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审计长。副审计长的任免由国务院决定。地方各级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审计机关负责人没有违法失职或者其他不符合任职条件的情况的,不得随意撤换。 (四)领导体制方面,巴西实行无领导关系的分级管理体制,中国实行有双重领导关系的管理体制 审计机关领导体制是指审计机关的隶属关系和审计机关内部上下级之间的领导与被领导关系,中国和巴西两国有较大区别。巴西联邦审计法院在各地设有派出机构——政府审计部,同时,各州、市可参照巴西宪法的有关规定,设立相应层级的地方审计法院。地方审计法院按照当地法律负责各自范围内的审计监督工作,与联邦审计法院之间不存在上下级隶属关系,但应遵守联邦审计法院制定的准则和规范。 中国的国家审计机关是一个从中央到地方的多级次审计组织体系。审计署是最高审计机关,地方审计机关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设立的审计机关。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本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双重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