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上市企业管理舞弊的原因分析与审计对策

作 者:

作者简介:
何代忠,成都师范学院

原文出处:
市场研究

内容提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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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代号:V3
分类名称:审计文摘
复印期号:2018 年 0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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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财务结构复杂性与商业竞争激烈性的持续加深,管理舞弊行为被发现的概率越来越小,这对经济社会的发展造成了极大阻碍。从审计工作角度看,管理舞弊十分常见,管理者在借助具有严重误导性质的财务报表损害投资者与债权人的行为过程中,能够达到其个人目的。对我国上市企业来说,舞弊一般为公司管理舞弊,而管理舞弊案件的产生不但对注册会计师行业和资本市场造成了极大冲击,也严重破坏了经济社会的公序良俗。

      一、我国上市企业管理舞弊的常用方法

      (一)地方政府援助舞弊

      地方政府援助舞弊指的是上市企业借助地方政府的援助实现对利润操作的目的。对地方政府援助来说,主要管理舞弊行为有税收优惠与财政补贴。其中,在税收优惠方面,依据税法规定,包括特区企业、高新经济技术开发区企业以及内地企业组织,他们在所得税税率方面存在一定差异,在减免所得税方面,除了依据税法统一规定外,地方政府不得进行减免。可是为了让上市企业从中获得更多利益,一些地方政府就以越权的形式,为上市企业提供税收返还政策,管理舞弊也就因此而发生;在财政补贴方面,一些地方政府,经常借助财政补贴的形式让上市企业去实现特定获利目标。政府提供的补贴一般数额较大,补贴的发放却往往没有法律法规依据。

      (二)利用不当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舞弊

      (1)采用不当的折旧手段。折旧被视为上市企业最常见的操纵利润的工具。其具体做法包括延长折旧时限、折旧的计算方法从加速法改成直线法,有些上市企业为了虚增利润,甚至采用不提折旧的方式,这些情况在上市企业管理舞弊中十分常见;(2)采用不当的借款费用核算手段。按照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对在筹建期发生的、长期资产购置没有关联的借款费用以及由于借款而发生的利息费用与汇兑损益、有关的金融机构手续费等要计入开办费,但在实际操作中,一些上市企业以滥用借款费用的形式,对其进行会计上的处理,达到调节利润的目的;(3)采用不当的股权投资核算手段。在我国,已经对企业会计准则中长期投资的核算问题给出了具体规定。可是一些上市企业却反其道而行之。

      (三)关联方交易舞弊

      (1)资金往来舞弊。这种舞弊的发生源于上市企业间的拆借资金往来,虽然我国法律对此明令禁止,但一些上市企业由于募集到的资金未能达到理想的投资效果,会拆借给母公司以及一些不纳入合并报表的关联方,然后依据约定的高额利率获的资金占用费,达到虚增利润的目的;(2)费用分担舞弊。费用分担舞弊指的是上市企业以操纵和关联方之间需要各自分摊的销售费用与管理费用的形式,达到调节利润的目的;(3)关联购销舞弊。关联购销舞弊指的是上市企业借助关联方内部的购销关联和相关活动实施的舞弊行为;(4)受托经营舞弊。这种舞弊模式指的是企业管理者借助我国当前缺乏受托经营法规的制度缺陷,以托管经营的形式达到对利润操纵的目的,属于报表欺诈的“变种”。

      (四)资产重组舞弊

      (1)债务重组舞弊。债务重组舞弊指的是管理当局借助债务重组中产生的收益完成利润调节的舞弊行为。因为在债务重组过程中能够产生部分重组收益,所以部分上市企业就在这方面大做文章,管理舞弊行为只要遭遇债务重组就屡禁不止;(2)并购舞弊。并购舞弊指的是借助操纵并购日期和交易内容以及会计方法选用等做法,实现虚增利润的目的。基于《购买法》,唯有购买日之后被并购企业实现的利润才会纳入到并购公司的本期利润内;但在《权益联营法》下,并购公司能够合并被购并公司的全部利润。我国当前并没有出台与并购相关的会计准则和法规,这就让企业管理者的舞弊行为有机可乘。

      二、上市企业管理舞弊的原因分析

      (一)机会

      越来越多的上市企业管理舞弊案件表明,我国上市企业出现的舞弊案件和我国目前的经济、文化、技术等内外部环境因素存在紧密关联。比如,在我国目前的上市企业中,国有股“一股独大”的现象依然存在,这种畸形的股权结构使得董事会受到国有股的控制。国有控股权由于存在模糊性的特征,让国有股权的位置十分尴尬,往往视为形同虚设,而内部管理者却演变成上市企业的实际控制者。此外,由于外部控制环境的缺位和有关法律法规的完整性较差,使得在信息披露层面特别注重原则化,可操作性亟待提升,不健全的地方亟待改善,以防止舞弊者有机可乘。

      (二)暴露

      在上市企业管理舞弊行为中,发现与披露舞弊可能性的强弱会影响到管理层是否进行舞弊的判断。如果上市企业管理舞弊行为被发现之后,由于法律制裁措施的软弱和缺位,就可能助长舞弊行为的发生。而由于审计委托关系的异化和弱化,管理层会在主观上委托审计师对自己出具的财务报表进行鉴证,试图以“公正、独立”的职业形象对虚假的财务信息加以掩饰,得到虚增利润、提升自身收入的目的。比如,一些上市企业为了规避特定的风险,其审计师或者聘用的注册会计师要么变更十分频繁,要么长期聘用不予解聘,这些行为都会提高管理舞弊现象发生的概率;而当舞弊行为经过审计得以公之于众之后,如果缺乏必要的惩罚措施或者舞弊者接受惩罚的成本较低,同样会诱发舞弊行为的发生。一个基本的事实是,在目前,我国对上市企业舞弊者给出的惩罚多为行政处罚,即便予以经济惩罚,由此而产生的成本相对于管理舞弊不被发现而产生的利润可以忽略不计。在这种情况,上市企业中的“理性经济人”从事管理舞弊的动力就越来越大,甚至会对管理舞弊行为发生发挥推波助澜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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