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计法治化建设是新常态发展阶段的时代要求 (一)新常态下全面依法治国的时代要求 自党的十五大确定“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以来,我国的民主法治建设开始进入崭新的阶段。随后,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党的十九大再次指出,全面依法治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并将“坚持全面依法治国”作为新时期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十四条基本方略之一,加快推进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新常态下,随着民主法治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加强审计法治化建设顺应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时代要求。审计法制化建设要求审计机关在法定职责范围内,依法开展审计工作,行使监督权,并对违法违纪行为实施严格的责任追究制,这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在审计领域的具体体现。审计工作只有与法制理念相结合,坚持正确的政治发展方向,提高审计人员执法能力和执法效率,严格审计执法程序,规范审计行为,推进审计工作的法治化、规范化、制度化,才能在推动社会主义法治化进程中更好地为国家和社会治理服务。 (二)新常态下审计变革转型的时代要求 社会主义新常态下新形势、新环境的变化,审计监督领域范围不断扩展,审计工作面临的不确定性和复杂性增加,审计工作开始由传统审计向现代审计转型,其具体表现在:审计职能开始由传统的监督职能向管理服务职能转变;审计工作方式开始由传统的手工审计向大数据信息化审计转变;审计范围开始扩展到环境审计、信息化审计、涉外审计等新领域,并由传统的事后审计向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审计转变,等等。新常态下,在大力推进审计理念创新、审计职能创新、审计工作方式创新的同时,必须坚持依法审计,不仅关注审计证据的充分恰当性、审计意见的正确合理性,还应着重关注审计程序的合法合规性、审计人员执法的规范严谨性。因此,加强审计法治化建设顺应新时期审计变革转型的要求。 二、我国现阶段审计法治化建设中存在的不足 (一)审计法律规范体系不完善 目前我国现有的审计法律规范体系不完善,具体表现在:一是缺乏与新形势、新环境下审计工作相适应的法律规范。如计算机信息化审计、大数据审计、环境保护审计、境外国有资产审计等新的审计工作业务,由于未及时出台相关审计法律法规,使得部分审计业务无法可依,难以开展;二是审计法律规范的修正滞后于新常态下社会经济文化发展的新需求,无法适应不断变化的新环境。如部分绩效审计、社会捐赠资金审计等相关审计规范过于陈旧,缺乏实践操作的可行性,难以适应新形势和新任务的需求。 (二)审计规范执行力度不足 虽然以我国审计署为代表的审计监督管理部门已经出台了审计法及相关实施条例,对一般审计程序和特殊审计程序分别进行了详细规定,并随着我国民主法治建设逐渐推进,又相继出台了一系列审计准则和配套指南,以保障审计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提升审计质量。但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原因,这些审计法律、法规、准则和条例并未得以贯彻执行。目前我国审计工作中仍存在审计工作不充分、审计程序不规范、审计取证不严谨、审计工作底稿编制随意性大、重大事项报告不及时等违反法律法规及审计职业道德准则的问题,导致审计法律法规体系形同虚设,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审计的风险隐患。 (三)审计责任追究机制不健全 我国目前的审计集中于防止、发现并纠正财务报表因错误或舞弊而存在的重大错报风险,却忽视了对责任人、当事人的责任追究制度。审计问责制的缺失,使得审计监督难以有效运作,审计工作结果大多未付诸于实践,审计“免疫功能”无法真正发挥作用,最终导致社会工作对审计工作的质疑,审计的社会公信力和认可度下降。 (四)审计人员法治意识薄弱 社会主义新常态下,由于内外审计环境的不确定性和复杂性、审计监管领域不断拓展,我国所面临的审计风险隐患增加,审计人员所承受的压力倍增。在此背景下,审计人员只有具备较强的执法守法意识和良好的职业道德操守,才能更好地规避审计风险,适应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民主法治国家的新要求。但是,目前我国的现状是,审计人员缺乏、审计任务繁重、审计人员法律意识淡薄,导致部分审计内部出现敷衍了事的现象,审计“形式主义”大量出现,严重阻碍了新常态下依法审计的进程。 三、加强审计法治化建设的具体路径 (一)加强审计独立性建设 伴随新常态下的民主法制进程,要推进和实现审计法治化建设,规范审计行为,就需要加强审计的独立性建设,维护审计的权威。审计的独立性要求审计执法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预,如果审计程序的执行主体没有保持审计的独立性,审计判断、审计决策受到其他外部人员的干预,审计人员不能独立依法得出审计结论,就会严重影响审计意见的公信力。实践研究表明,审计的独立性是依法审计的基础,是保障审计免疫功能得以有效发挥的根本保证。因此,完善新常态下审计法治建设,首先需要加强审计的独立性建设。 我国宪法已明确规定独立性是审计机关行使监督权的前提,审计法、审计准则和相关实施条例对审计独立性问题进行了补充规定,很大程度上提升了审计机关、审计人员、审计经费的独立性。现阶段为适应新环境的变化,我国审计独立性仍需不断改进。一是完善审计机关管理体制,实行审计垂直化领导组织结构。积极探索地方审计机关机构垂直管理模式,推进地方审计机关受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双重领导,建立双重监督体制,适合新常态下我国的基本国情和发展实际,有利于保障审计工作的独立性。二是继续加强审计廉政建设。我国审计署制定的“八不准”等审计廉政制度和纪律,有效保障了审计人员和审计经费的独立性。廉政纪律作为审计工作的“生命线”和“高压线”,我国应继续加强审计廉政建设,立足于廉政教育,增强审计机构和人员的依法审计意识,进而加强审计独立性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