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A8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7660(2017)04-0057-07 1940年,毛泽东在《新民主主义论》一文中指出,政体是“政权构成的形式问题,指的是一定的社会阶级取何种形式去组织那反对敌人保护自己的政权机关”①,并且认为“没有适当形式的政权机关,就不能代表国家”②。在毛泽东的政治构想中,中国采取的政体应当是人民代表大会,并且实行真正普遍平等的选举制选举政府。这才能适合当时各革命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适合于表现民意和指挥革命斗争,也才能防止国家政权变成“少数人所得而私”的结果。基于此,毛泽东始终对西方的议会制和“三权分立”的制度安排不太认同,而是着力于推行“议行合一”的制度设计。 新中国成立初期,由于全国许多地方尚无条件召开普选的人民代表大会,故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下文简称《共同纲领》)规定“各界人民代表会议”为地方政权的组织形式,在条件许可的时候召集并“逐步地代行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③。当时的政务院也颁布了大城市、县、区直至乡一级的人民代表会议组织通则和《关于人民民主政权建设工作的指示》。建国一周年之时,全国80%以上的县召开了各界人民代表会议,这些代表会议起到了联系人民群众、贯彻政策、教育干部、推进工作的良好作用。直到1953年底中央推行人民代表大会的普选工作,各界人民代表会议才完成其历史使命。相对于更为正规化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的暂时性、过渡性质非常明显,但正如有的研究者所指出的,“它(指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因应现实状况的时效性恰好益于我们贴切把握共产党主导的民主实践的动机、意图和效能”④。事实上,在民主的理念、意图和效能上,更为正规化、制度化的人民代表大会并没有超越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只是更为严密、完善地改进了后者,使之更符合民主建政的使命。因此,笔者将结合毛泽东对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的构思和推行,来分析理解人民主体政治观主导下的政治民主实践的理念、意图和效能。 一、理念:体现“做事能力”的民主 美国古典学家乔赛亚·奥伯在关于古希腊民主的研究中认为,民主制作为一种政体是“伴随着革命时刻人民对自身的历史性自我肯定而诞生的”⑤,它不仅指称“人民的权力”,而且意味着“拥有权力的人民”,即民主“不仅仅是指控制公共领域,也是指在公共领域内行动的集体力量和能力,实际上也是指通过行动重组公共领域的集体力量和能力”⑥,所以,如果人民要长期保持这种做事的“集体力量和能力”,即要使人民在公共领域能够经常性的在场,那么就不能仅仅把民主的原初理念理解为“多数决”。对公共政策进行“多数决”的投票当然重要,这也是“集体力量和能力”的展现,但这种政治形式不可能让人民以常规化、制度化的方式拥有可持续的政治能力。可见民主的原初理念在于“做事能力”而非简单的“多数决”,“多数决”只是“做事能力”的一种体现形式。就此而言,民主至少蕴含着两个要领,一个是民主意味着符合和体现人民的意志,另一个是民主意味着能够最大限度地集中集体的力量和能力,因而民主应该是价值诉求与效率追求的统一。把民主理解为以赞成、反对和弃权为核心形式的“多数决”并不能实现民主的这两个要领,即不仅不能如实地以合乎人民意愿的方式去实现人民的利益,而且也不能最大限度地调动集体智慧,反而有可能陷入劣质化的利益博弈。所以若要实现民主的两个要领,就必须把民主从“多数决”的理解中解放出来,寻找另外的实现方式,这些实现方式必须能够保证人民的意志和智慧的经常性在场,或者说至少保证人民的意志和智慧在公共领域的经常性出场。这就要求做到以下几点:一是必须改造旧有的领导机制和管理机制,使其能够接近群众、动员群众,调动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二是必须构造出群众有效参与决策的运作机制,并形成一定的决策修错机制,使得群众不仅能够参与管理,而且能够修正错误的决策,及时挽救决策失误的损失;三是必须持续不断地提升群众的包括政治参与在内的各项素质和能力,更好地发挥和获取群众的智慧和力量。 从毛泽东对“议行合一”制度的认同和对各界代表会议(原先称为“人民代表会议”)的构思和推行来看,其对民主的理解与追求非常贴合这一理念。 毛泽东的青年时代,中华民国也实行过议会制度,但实践起来却相互掣肘而且成为“少数人所得而私”的“私器”,所以他说“资产阶级共和国的国会制度在人民中已经臭了”⑦,并多次引用孙中山评价西方议会制的观点,即“近世各国所谓民权制度,往往为资产阶级所专有,适成为压迫平民之工具”⑧,以表示其对资本主义政治制度的拒斥。在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时期,毛泽东就认识到苏维埃(代表会议)有利于发展革命战争和改善群众生活,其写于1934年的《乡苏怎样工作?》一文就很支持乡苏工作中每个代表分工领导居民群众的制度,认为这个制度既能够使全体代表负起责任来,领导居民群众执行苏维埃的工作,又能很快将苏维埃的决定传达给群众,并及时吸收群众的意见和解决群众的困难,很快提高群众的斗争情绪。由此,他强调“改善乡苏工作的方向,应该朝着最能够接近广大群众,最能够发挥群众的积极性与创造性,最能够动员群众执行苏维埃任务,并且最能够争取任务完成的速度,使苏维埃工作与革命战争、群众生活的需要完全配合起来”⑨。代表会议这种“议行合一”的制度也因其能够广泛代表群众和集中动员群众,实现高度的“做事能力”,一直备受毛泽东的重视。1948年在晋绥干部会议上,毛泽东再次力推这一制度经验:“在反对封建制度的斗争中,在贫农团和农会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区村(乡)两级人民代表会议,是一项极可宝贵的经验。”⑩ 这一“极可宝贵的经验”在共产党“接管天下”的过程中发展为“各界人民代表会议”,成为“军事管制时期人民政府联系广大群众的最好的组织形式”(11),除了确实有助于建立政权的合法性之外,其在社会重组状态下,能够实现稳定秩序、解决问题的“做事能力”的民主理念,是一个更加重要的因素。1949年10月29日,薄一波向毛泽东报告了华北各城市召开各界代表会议的情况和经验,毛泽东第二天就批转,并认为该报告“可为一切各界代表会议或人民代表会议所取法”(12)。薄一波的报告一开始就指出各界代表会议以生产上的重要问题为课题,诸如解决原料供给、产品推销、劳资关系、粮食供应等紧切各阶层群众利益的问题,提高了各界人民对人民国家与地方建设事业的责任心与积极性,结果群众勇于执行,且能执行得通。中间总结这一经验的时候,他又强调“每次会议,应抓紧解决为广大群众所迫切要求要解决的一两个问题,决议后一定要贯彻执行。不能执行的,不要决定。决定了但行不通的,应向代表和群众说明道理,加以解释,以示信于人民。执行决议,是一个关键”(13);反之,政治报告和决议又“好”又多,却不解决问题或执行不好,则不受代表和群众待见。报告的最后,薄一波还重申了代表会议解决实际问题的重要性。可见,各界人民代表会议作为建国初期民主的实现形式,其背后最根本的理念就是要让人民在公共领域确立起主体性,并彰显人民这一政治性主体在公共领域中具有“做成事情”的集体能力。这一点基本上是当时共产党人的共识。例如,1949年8月刘少奇在东北局干部会议上就讲:“问题在于人民善于运用代表会议的形式来解决他们自己的问题,不是根据政府组织大纲,不是公民登记如何。”(14)而经张闻天审改的区村干部通俗读物《人民代表会讲座》更直接说:“开好人民代表会的中心关键,用一句话说,就是发扬民主,解决问题。”(15)毛泽东后来就召开“各界人民代表会议”问题,为中共中央起草复华南分局并告华中局、华东局、西北局等的电报更明确地显示了这一点:“你们必须充分注意广东全省市的县的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的召开,各市各县均应召开。你们必须将这种市的县的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看成是团结各界人民,动员群众完成剿匪反霸,肃清特务,减租减息,征税征粮,恢复与发展生产,恢复与发展文化教育直至完成土地改革的极重要的工具,一律每三个月召开一次。”(16)由此可见,在毛泽东和中国共产党人那里,民主既是价值,也是手段,其目的在于充分体现人民群众的利益诉求,这是民主所要达成的最高目的。这也意味着民主是一种以合乎人民意愿的方式去实现人民利益的政治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