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南藏区位居甘肃西南,内含夏河、卓尼、临潭三县,西连青海,南接川康,藏民人口占绝对多数。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在中央政府的一再干预下,甘南藏区先后成立了夏河县与卓尼设治局,国家权力逐渐延展至甘南藏区的中心区域。 夏河原属藏区,“除所属拉卜楞、黑错两市及其他沿交通线各重要路站,仅有少数汉回两族居住外,其余各角落几尽系藏族居住之所”。①该地于1926年成立设治局,1928年更名为夏河县,因其政令不出拉卜楞街头,故有“政府”犹似“公使馆”之笑语。②鉴于此,1934年甘肃省政府推行保甲制度时,尽量避免涉及此域。1935年红军长征途经甘肃西南,甘肃省政府出于围追堵截等目的,曾一度严令夏河县编组保甲,夏河县政府虽努力配合,但结果只是将县城保甲进行了编查,而对其他藏民区域,则以“情形特殊,政令尚在萌芽,组织尚难着手”为由而不了了之。③ 在卓尼,甘肃省政府则利用博峪事变,④实施“改土归流”,成立卓尼设治局(建县过渡),借机推行保甲制度,试图加强控制。然而,保甲制度的推行不仅遭到该地政教势力的反对,亦受到民众质疑。正如时任卓尼设治局局长的吴景敖在1938年的呈文中所述:“查卓尼原行土司制度,分有头目、总丞、总管、头人四等,或系世袭,或由藏民推选,尚未编组保甲。其头目、总管等,各为无给职,但对于民刑诉讼及奉洮岷路保安司令部所派差役,以及经收兵马钱粮等,不无渔利削剥情事。敖到任后,曾拟将该部原有名称,依照现行保甲区政予以改组,惟以环境特殊,经费困难,以故尚未实施。”⑤1940年3月7日,甘肃省政府保甲督查委员周又溪会同卓尼设治局局长刘修月及洮岷路保安司令部代表,召开了卓尼设治局禁烟保甲会议。在会议报告中,刘修月和周又溪都强调了保甲制度的重要性,认为“掌哈、总管是旧名词,若仍沿旧,即可证明我们是不进化的,所以这个名词一定要改为新名词,换为保甲长”。但承诺,保甲组织名称改变后,负责人并不更动,“一切的差徭习惯,仍照旧例,既不要兵,又不派款,并不加田赋。”而今天所做之事,“不过是换以保甲长的名称以符国家功令”而已。⑥即便如此,他们的设想在当时卓尼藏区也未能实现,禁烟保甲会议只不过是一次冠保甲之名而无实际行动的例行公事罢了。 截至20世纪40年代末,随着保甲制度的逐步推行,国家权力开始进入甘南藏区的诸多领域,国家行政机构也在这一地域生根发芽。学术界对民国保甲制度的研究虽成果颇丰,但主要集中于中东部地区保甲制度实施及制度本身的论述,⑦对少数民族地区保甲制度的推行实况缺乏实证调查。鉴于此,笔者试图以20世纪40年代甘南藏区保甲制度的推行为契点,以甘肃省档案馆馆藏的相关档案资料为依托,对甘南藏区保甲制度推行之实况进行考察;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分析保甲制度的推进对甘南藏区政治制度变革、社会文化发展、风俗习惯改良所带来的深刻影响。 20世纪40年代初,在“国共合作一致抗日”的形势下,“共产党人怀以救国赤诚,积极进行抗日活动,国民党却心存异己,严防‘共党’”。⑧陇东事件⑨中,国共两党对庆阳、镇原、宁县、合水等县域的争夺,进一步加深了国民党对控制甘肃边地的紧迫感。“为求肃清藏区,加强控制后方,在‘防共反共’的思想主导下”,⑩国民党政府将甘南藏区保甲制度提上议事日程。1941年5月,甘肃省岷县公署专员胡公冕致电甘肃省政府主席谷正伦:“夏河设治十余载,非但政令不能推行,且失政府威信,职此次奉命来夏,一切遵照钧座意旨,根据客观事实,在安定原则上力求政令之推行。现拟于六月有日在黑错三县局适中地点,召集夏河、临潭、卓尼三县局及拉卜楞、洮岷两保安司令部并各部落土官头目开行政保安会议。”(11)胡公冕的拟议得到了甘肃省政府的赞同。1941年6月26日,黑错会议召开。 黑错会议由胡公冕主持,和以往不同的是:会议从开幕至闭幕,每天早晚都举行升降旗仪式;讲演的时间多于讨论的时间;会议发言人不仅有地方官吏,还有活佛代表和寺院襄佐。(12)会议主要通过了《十大决议案》与《六条藏民公约》。《十大决议案》最核心的内容是“树立保甲制度”,指出:“保甲制度在我国内地业已到处实施,惟我藏民驻区,除各县局附近略有试编外,其余各地仍沿旧习。自宜一律实施保甲,以期边区政治得有长足进展。但边区与内地过去既有不同之治制,应于统一原则下,体察实际环境,量为变通,以期易于实施。”其实施办法如下:(1)关于乡镇的划分,“以不变更各该地域旧有之范围为原则。查边区地域,均依部落划分,历时已久,若欲割此就彼,易启部落间之纠纷。如循原有位置,建立乡镇范围,在行政区划上既适合习惯,于管理上亦便利滋多”。(2)关于乡镇保甲长人选,在各地土官、寺僧、总管、头人中,择优加以委用,“其职务本相当于保甲长”。(3)关于保甲编组,不分汉回蒙藏,以地域为单位混合编组,“但有特殊情形者,于必要时,亦得分别编定”。(4)关于保甲门牌,以汉藏两种文字进行印制。(5)关于保甲经费,由各县局编制预算,呈报省政府核发。(6)各县保甲从开始编查之日起,限三个月内完成。边远地区如需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13) 《六条藏民公约》集中体现了地方政府与中央权力之间的关系。其内容为:“(1)实行三民主义,拥护中国国民党;(2)拥护国民政府及最高领袖蒋总裁;(3)绝对奉行甘肃省政府专员公署与各该县局政府一切法令;(4)彻底实行保甲制度;(5)绝对禁止械斗仇杀及盗匪抢劫行为;(6)有地方纠纷,均应陈诉各该县局政府依法处理,不得私肇事端。”(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