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戏班价银的约定与收取

作 者:

作者简介:
陈志勇,中山大学 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中心,广东 广州 510275 陈志勇(1975- ),男,湖北嘉鱼人,中山大学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中心副教授,主要从事中国戏曲史研究。

原文出处:
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内容提要:

日本东京大学、香港文化博物馆和香港“中央”图书馆藏有一批民国时期广州太安公司下辖戏班的定戏契约及相关经营文书。这批文书直现了戏班(卖戏公司)与买戏主会之间对本价戏银和附加银价(中宵银、利市银、折合银等)的议定,戏班关于度量衡标准、主会克扣拖欠戏金以及各种不确定因素对戏金收取的风险规避。围绕戏金的约定和收取,戏班(卖戏公司)与买戏主会、行会组织、信息中介人、政府权力部门甚至盗匪、军队之间相互交缠的利益关系得以清晰呈现。这批文书是了解民国时期粤剧戏班(卖戏公司)生存境遇和岭南墟镇演剧市场变迁的原始史料。


期刊代号:K4
分类名称:中国现代史
复印期号:2017 年 1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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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K25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5072(2017)06-0067-12

       价银也称戏价、戏金,多指职业戏班商业演出的经济收入。戏价的生成与给付,贯穿于戏曲演出的全过程,关涉到戏金周边的多方利益人群,是窥悉戏班经营活动和伶人生存状态的重要角度。1924年顾颉刚先生发表了《明清戏价》的读书杂记,表现出对明清时期戏价问题的浓厚兴趣①;近年也有学者从戏价角度观察明清戏曲发展的轨迹,②但由于缺乏更为翔实的文献,对戏班经营情况尚停留在概观介绍的层面,戏价相关问题的研究难以推进。

       近蒙黄仕忠教授赠阅一批日本东京大学东洋文化研究所藏民国时期(1914-1934)粤剧太安公司经营文书影印件。③这批经营文书包括41份订戏合同、7份执照、20种23份戏班横头单,以及78份信函及封套、6份香港华民政务司签发的许可证。后又由容世诚、关瑾华等学者的论文知晓,日本东京大学所藏这批粤剧戏班经营文书,实际与香港文化博物馆所藏26张戏班合同、香港“中央”图书馆所藏源氏太平戏院经营文书同出一源。④这批数量庞大的经营文书直现了民国时期广州太安公司下辖祝太平、颂太平、泳太平、一统太平、永康年、太平剧团等戏班在粤属诸县墟镇的演出面貌。尤值得称道的是,其中67份订戏契约对当时戏价的议定、组成、给付和扣减等事项有翔实的规定,是窥探近代粤剧戏班经营情况的重要史料。

       一、本价戏银与附加银价的议定

       戏班进行商业性演出,首先需要戏班接戏先生和聘戏的主会代表议定戏价。在不少地方把买卖双方议定戏价、戏目、日期的环节谓为“写戏”⑤,而在广府地区则有专门负责买卖戏的中介机构吉庆公所为粤剧交易提供洽商的平台。⑥吉庆公所里常年悬挂着戏班名号的“班牌”和写有戏班阵容的“水牌”,供前来买戏者挑选;挂牌戏班还会派出接戏先生常驻吉庆公所,为聘戏者提供现场咨询服务。对于挂牌戏班的接戏,吉庆公所有着严格的操作流程和惩处制度,规避聘戏过程中各种徇私舞弊和戏班间的恶性竞争行为。

       聘戏的主会代表确定演出戏班,需要买卖双方签订合同。从日本东京大学和香港文化博物馆藏吉庆公所及其分支机构藉福公所签订的67张聘戏契约来看,合同围绕戏价周详地规定买卖双方的权责和违约的风险。为确保契约的有效生成和戏价的最终兑付,制定有“初下定银”和“再下定银”流程与保障条款。

       初下定银。签订合同的当场即要预付定银,定银的数额,根据现有合同来看并无一定之规,也看不出与议定的戏价有直接的关联。如民国三年(1914)10月11日顺德龙山官田乡订到颂太平班京戏三本,戏价银980元,当日交定银141元8毫5仙;民国七年(1918)顺德东马宁水口坊订咏太平班三本戏,戏价银1380元,当日交定银261元6毫。这是比较多的情况,少的不到10元,如民国七年(1918)增城久裕乡订祝太平班4本,戏价银1130元,就日交定银9元6毫。初下定银只是对在吉庆公所签订合同的初步确认,主会代表还需将合同带回与其他主事商议,对戏价、演出戏目、演出时间、班中名角等相关事宜予以确认。对已签合同需再下定银以示确认,否则视为无效。

       再下定银。在戏班尚未到埠演出前的规定期限内,主会代表会再下数额较大的定银,表示愿意履行已签合同各项条款,戏班也开始档期演出的准备工作。1914年11月7日增城张何沙头乡订颂太平班的合同中写道:“是感凡城乡市镇及各埠戏院过爱,不可听信戏禡惑言,务要亲到本所定允,写立合同,任班酌量,应推约于××日主会亲到本所听班回话。如不合式(适),任班恭辞主会另买别班。如肯应允,依期赴演。”回话时再下定银明显比初下定银要多,如民国六年(1917)6月7日东莞大享乡定祝太平班4本戏,戏价银1150元,初下定银是20元,在戏班正式下乡开台的前两天,主会亲到吉庆公所再下定银230元,虽然与合同约定的300元有所减少,但也明显比初下定银数额要大很多。因为再下定银是关系到定戏合同能否最终确立的关键一环,为表达买戏方的诚意,其数额基本上占到全部戏价银的10%~20%。在初下、再下定银之后,戏班还会于演出过程中,陆续向主会催缴一定数额的预付定银,而戏班的管账先生会在合同的天头记录下这些定银的数额;当全部演出结束时,定银会从戏价银中予以扣减。定银的陆续支付,很大程度上规范了买戏方的履约行为,为戏班的自身利益和演出活动提供了保障。

       戏班是伶人、乐师以及其他管理者、杂勤人员组成的共同体,民国时期大型的粤剧红船班社都在140-160人之间,小班也有数十人,⑦如此庞大团体的衣食住行都是不小的开支。为保证戏班在演出前、中、后不同阶段的资金充足,合同对各个细节的支出都作了详细的规定,以期最大限度保障戏班和伶人的各项权益。折合为银价和实物的戏班权益,都可视为戏价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一点过去多被学者所忽略,而在太安公司粤剧戏班合同中却有很好的呈现。

       首先是中宵银。中宵又称“中消”,是主会供应给戏班的伙食。伙食所需物品的清单会在订戏合同上详细开列。以民国三年(1914)11月7日颂太平班到增城张何沙头乡庆贺共和万岁演戏为例,合同写明:

       每日中宵白米二石六斗,要官斗,鲜鱼一十三斤,豆腐十斤,青菜三十斤,姜盐糖各二斤,生油七斤,干柴百斤。

       不仅如此,还会就赴演途中戏班的伙食开支,也一并在合同的格式条款或附加要求中写明。颂太平班在沙头乡庆贺共和万岁演戏合同还写道:

       上馆居住,上下马中宵多一日,水夫二名,床铺板凳柴水足用。过驳盘船,每日白米二石六斗,官斗生油七斤,鱼菜折银二大元。干柴足用,原应有中宵,毋得包办,如违照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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