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为舅姑的服制在古礼经中分别为斩衰期、齐衰期,与为本生父母的服制相同,而这一服制也一直被沿用,唐代的正式礼典中依然记载如故,但宋代出现了明显的变革,在宋代五服制度①的主要文献中,司马光《书仪》卷六之《五服年月略》②、《天圣令》卷二十九之《丧葬令》所附的《丧服年月》③、《政和五礼新仪》卷二十四之《五服制度》④、《庆元条法事类》卷七十七之《服制格》⑤、朱熹《家礼》的丧礼⑥,“斩衰三年”条中有“妇为舅”或“为夫之父”的条文,“齐衰三年”条中有“妇为姑”或“为夫之母”的条文,说明妇为舅姑服制已由斩衰期、齐衰期变为斩衰三年、齐衰三年,且三年之制在宋代已经以国家礼法的方式得以确立,有宋一朝都遵行不悖。那妇为舅姑三年之制在宋代是何时入于礼法,又渊源何自呢?通过对宋初妇为舅姑三年之制入礼法过程的探讨,及唐、五代的渊源追溯,期以摹划出唐宋妇为舅姑服制的嬗递演进之轨,同时管窥宋初统一服制的首部礼典《开宝通礼》的服制来源。 一、宋初妇为舅姑三年之制入礼法的过程 五服制度中妇为舅姑三年之制,在宋初只是时俗之礼,通行于民间丧俗,刘岳《书仪》载录了该民俗。此时,妇为舅姑三年的服制并不具法律效力,要待太祖乾德三年(965)的诏令才正式开启进入礼法的程序。 诏令的由来是源于民俗与刑律的矛盾,民俗中妇为舅姑的服制不同于《宋刑统》中《户婚律》的条文,朝廷解官给假和议刑制服标准不一,官员可由利弊喜好而依据不同的标准。为避免这样的混乱局面,朝廷集议百官,后由太祖诏令统一服制,确定妇为舅姑服制为斩衰三年、齐衰三年。 《宋史》卷一百二十五《礼志》第二十八有如下记载: 乾德三年,判大理寺尹拙言:“按律及《仪礼·丧服传》、《开元礼仪纂》、《五礼精义》、《三礼图》等书,所载妇为舅姑服周;近代时俗多为重服,刘岳《书仪》有奏请之文。《礼图》、《刑统》乃邦家之典,岂可守《书仪》小说而为国章邪?”判少卿事薛允中等言:“《户婚律》:‘居父母及夫丧而嫁娶者,徒三年,各离之。若居周丧而嫁娶者,杖一百。’又《书仪》:‘舅姑之服斩衰三年。’亦准敕行。用律敕有差,望加裁定。”⑦ 依尹拙所言“近代时俗多为重服”,乾德三年民间丧俗中妇为舅姑服丧三年是普遍之事,但如尹拙所指出的,这与古礼、唐德宗时韦彤的《五礼精义》、作为《通礼义纂》蓝本的《开元礼义纂》(按,当为《开元礼义鉴》)和聂崇义的《三礼图》等官私礼书的服制并不相符,薛允中也指出“律敕有差”,妇为舅姑三年的服制不同于《宋刑统》中《户婚律》的条文。可见宋初,按时行之典章刑律,⑧妇为舅姑服周⑨,即齐衰不杖期。但后唐刘岳的《书仪》“亦准敕行”,这就造成了有司议刑制服和解官给假标准的混乱,于是朝廷诏百官集议以裁定标准。据《长编》卷六乾德三年十二月丁酉载: 尚书省左仆射魏仁浦等二十一人奏议曰:“谨按《礼·内则》云:‘妇事舅姑,如事父母。’即舅姑与父母一也。古礼有期年之说,虽于义可稽,《书仪》著三年之文,实在理为当……何况三年之内,几筵尚存,岂可夫衣衰麤,妇袭纨绮?夫妇齐体,哀乐不同,求之人情,实伤至治。况妇人为夫有三年之服,于舅姑而止服周,是尊夫而卑舅姑也。且昭宪皇太后丧,孝明皇后亲行三年之服,可以为万代法矣。”十二月丁酉,始令妇为舅姑三年齐斩,一从其夫。⑩ 魏仁浦等人集议后,上奏说明,按照古礼妇对舅姑,与父母一样同为期服,亦遵循礼经“不二斩”之义,但礼制已历经汉唐而时移世迁,服制在唐代就甚多增益,涉及的变礼如嫂叔服、舅服、舅姑为嫡子妇和众子妇服等都一直遵行,因此,依缘情立制之原则,不合于时宜的服制可应时而变,况“夫妇齐体”,应该哀乐相同,一齐守丧三年才合于情理。奏上之后,太祖“诏妇为舅姑丧者齐、斩”,(11)终以诏令的法律形式确定了妇为舅姑三年的服制,在整个礼法体系中有了比刘岳《书仪》更高的法律效力。 太祖诏令确定妇为舅姑三年服制后不久,该服制被采入《开宝通礼》,并在天圣五年(1027),随孙奭《五服年月敕》变为正式律文,这可谓是舅姑三年服制入礼法又一重要程序。 开宝四年(971)六月朝廷修成《开宝通礼》,开宝六年(973)四月与解释它的《通礼义纂》同时颁行,(12)《宋史·礼志》称其“本唐《开元礼》而损益之”(13),朱熹也认为是“多本《开元》而颇加详备”、“全体是《开元礼》,但略改动”(14),但具体到妇为舅姑的服制,即是损益与改动的部分,《通礼》并没有取材于《开元礼》,而是依太祖乾德三年十二月的诏令(15)规定,妇为舅斩衰三年、为姑齐衰三年,与夫相同。今《开宝通礼》和《通礼义纂》都已散佚,北宋的五服制度只能见诸于司马光《书仪》的《五服年月略》(16)和《天圣令》的《丧葬令》所附的《丧服年月》(17),而上述二者都为《开宝通礼》五服制度的录文《五服年月敕》的节略版。据《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一百□五“天圣五年己丑”条载: 翰林侍讲学士孙奭言:“见行丧服,外祖卑于舅姨,大功加于嫂叔,其礼颠倒。今录《开宝正礼》五服年月一卷,请下两制、礼院详定。”学士承旨刘筠等言:“……节取《假宁令》附《五服敕》后,以便有司,而丧服亲踈隆杀之纪,始有定制。”已丑诏国子监摹印颁天下。(18) 天圣五年(1027),孙奭从《开宝正礼》(即是《开宝通礼》)中录出五服制度为《五服年月敕》,两制、礼院详定后颁行有司。可见《开宝通礼》中的五服制度对当时颠倒的丧服制度并未有很好的规范矫正之效,时俗悍旧,待《五服年月敕》印颁天下后,朝廷要求“中外所有旧本更不得行用”,以国家律法的强硬形式一统服制,随五代而来及宋开国五十多年的风习,如“外祖卑于舅姨,大功加于嫂叔”,才有了较为彻底的改观。除此之外,关键还在于妇为舅姑三年之制,也随孙奭《五服年月敕》变为正式律文,成为唯一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