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经济责任审计复查的依据和现状 2010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经济责任审计制度进行了健全和完善。《规定》中第三十二条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审计机关出具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30日内向出具审计报告的审计机关申诉,审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查决定;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复查决定仍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复查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上一级审计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审计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上一级审计机关的复核决定和审计署的复查决定为审计机关的最终决定。 根据该条规定,自2010年始,审计机关对领导干部个人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的最后部分,一般都要有“对审计机关出具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30日内向某某审计局申诉”的描述。但在经济责任审计实务中,真正进行复查的情况并不多见,主要原因为:一是审计组在审计过程中,按照经济责任审计程序与被审计领导干部通过座谈会、取证单、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等方式进行沟通,充分听取被审计领导干部意见。二是申诉的定位主要是对个人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内容提出异议,既不是行政复议,更不是行政诉讼,被审计领导干部包括法制领域的领导干部对复查了解不多,一般情况下不愿涉及。三是根据《规定》,对申诉进行复查的主体是出具审计报告的审计机关,部分领导干部对复查的公正性和实际作用也存在疑惑。 近些年随着经济责任审计力度的不断加强,经济责任审计报告作为对被审计领导的任免和奖惩重要依据的作用不断加大,而且随着经济责任任中审计比例的不断加大,被审计领导干部对于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的评价意见和问题的处理定性及责任界定等更加关注,甚至对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的撰写、措辞等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虽然目前发生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申诉的情况还是不多见,一旦发生了,大部分基层审计机关甚至省市审计机关在经济责任审计申诉的制度上和复查的经验上几乎为空白。 二、经济责任审计复查的程序 复查程序应从审计组送达领导干部个人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时,根据审计组最终与被审计单位领导交换意见的情况反馈,如果有进一步申诉的可能,就要及时向派出审计机关进行汇报,让审计机关相关部门有接待申诉的相应准备,主要由下列程序组成: (一)登记 被审计领导干部申请经济责任审计复查,需要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申请,自行撰写申诉书,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诉人的姓名、出生年月、单位、岗位、政治面貌、联系方式、住址及其他基本情况; 2.申诉的事项、理由和要求; 3.申诉人亲笔签名及申请日期。 审计机关应有登记程序,一般可以选用对外接触的部门进行登记,比如办公室、信访部门等,要有申诉登记册,一般包括登记申诉人姓名、身份证号,申诉事由,递交申诉书时间等信息。申诉书可以附上申诉人认为必要的证明附件,以备审计机关进行受理审核。 (二)受理 审计机关应当对申诉人提交的申诉书是否符合受理条件进行审查,可由审计机关经济责任负责机构或法制部门对申诉书内容以及申诉人提交的相关证据进行初步审核,并查阅相关业务资料,重点核实递交申诉书时间是否符合《规定》中被审计领导干部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30日内向出具审计报告的审计机关申诉,审阅审计业务档案中审计报告送达回证时间,申诉书的申诉事项是否为个人审计报告的内容,是否属于申诉的管辖范围等。 应规定比如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诉人。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申请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诉人所需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诉人按照要求在申诉期内补正全部材料的,应予受理。 (三)复查阶段 1.组建复查审计组 由审计机关根据具体情况组建复查审计组,应设组长一名,复查审计组一般可以由单位经济责任审计负责机构、法制部门、与申诉项目无关的其他审计组长或在被申诉具体事项上有相关经验的人员等组成,但被申诉项目审计组成员或相关人员应进行回避。复查审计组组成人数应当是单数,不得少于三人。 2.审核资料 复查审计组要对相关资料进行审核,主要是申诉书的申诉事项相关的审计报告、相关事项的取证单、审计工作底稿、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的反馈意见等相关资料进行复查。主要做到要对复查的报告全部内容进行了解,但重点对申诉人的申诉点进行复查,事实是否清楚,证据链是否完整,表述是否准确,引用法律法规是否适用,处理及定责是否符合相关规定等,对复查的内容既不能扩大,也不能缩小,要根据申诉书有针对性地进行复查。 复查审计组有权要求有关人员提交答辩材料,有权对申诉事项进行相关调查。调查应当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接受调查的单位或者个人有配合调查的义务,应当如实提供情况和证据。 复查审计组的成员可以通过复查后,进行小组交流,对复查情况得出小组复查意见说明及需了解的相关事项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