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相关制度的梳理 (一)党中央、国务院及其相关部委发布的相关制度 2013年11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探索编制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对领导干部实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2014年10月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探索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国家发改委等6部委2014年7月发布《关于开展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建设(第一批)的通知》,提出了30多项制度创新在实践中探索,要求示范区以制度创新为核心任务,以可复制可推广为基本要求,发挥示范作用,要求贵州省、天津市武清区、河北张家口市、陕西延安市、甘肃定西市、宁夏永宁县等地开展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制度创新。 2015年4月,两办发布《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提出,对领导干部实行自然资源资产和环境责任离任审计,既是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建立健全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的重要内容,对于促进领导干部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2015年7月国家环保部、国家发改委发布了《关于贯彻实施国家主体功能区环境政策的若干意见》,要求在禁止开发区域对领导干部实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2015年9月两办印发了《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要求在编制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和合理考虑客观自然因素的基础上,积极探索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目标、内容、方法和评价指标体系,以离任审计结果和生态损害情况为依据进行追责。2015年10月十八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指出“以市县级行政区为单元,建立由空间规划、用途管制、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差异化绩效考核等构成的空间治理体系。”2015年11月国务院发布《开展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试点方案》和《编制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试点方案》,揭开了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试点的序幕,要求编制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与资源环境生态红线管控、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和用途管制、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等重大制度相衔接。国家发改委等9部委2015年12月发布《关于开展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建设(第二批)的通知》要求西藏日喀则市、甘肃兰州市、宁夏石嘴山市探索自然资源资产和环境保护责任离任审计制度,要求江苏南通市建立完善体现生态文明建设要求的评价、考核、审计和责任追究制度体系。 2016年3月,两会期间通过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要求实行领导干部环境保护责任离任审计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2016年5月国务院发布的《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要求将计划考评结果作为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依据。2016年11月国务院发布《“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要求统筹推进环保督查巡视、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编制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制度。2016年11月国务院相关部委发布的《耕地草原河湖休养生息规划(2016-2030)》要求建立草原资源与生态评价制度和草原资源环境承载能力预警机制,对领导干部实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以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等制度。2016年12月国务院发布《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办法》,结合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领导干部环境保护责任离任审计、环境保护督察等结果,形成领导干部考核报告。2016年12月两办发布《关于全面推进河长制的意见》提出到2018年年底前全面建立河长制,并规定“将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作为考核的重要参考”。 2017年3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要求将考核结果纳入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体系,作为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评价及责任追究、离任审计的重要参考。 (二)审计署发布的相关制度 2015年,审计署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大审计力度促进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2016年,审计署发布《关于适应新常态践行新理念更好地履行审计监督职责的意见》要求“开展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促进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推动绿色发展。”审计署发布《2016年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试点工作方案》,并制定了2016年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系列操作办法,有力推进了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试点工作。2016年审计署按照两办要求在一个省、一个县、六个地级市开展了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试点,同时,32个省级审计机关对32个地区实施审计试点。 2017年4月审计署发布了《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对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目的、依据、定义、对象、计划、实施、内容、重点、评价与结果运用、审计保障等内容进行了规范。2017年6月审计署发布《2017年地方审计机关开展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试点工作的指导方案》,确定了2017年地方审计机关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试点的内容和重点,要求:“各省级审计机关应直接对1个地级市(县)开展审计试点,5个计划单列市应直接对1个县区开展审计试点,同时,除4个直辖市、西藏、新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外的各省级审计机关应指导2个以上地市审计机关分别对县区开展审计试点。4个直辖市、西藏、新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可根据自身审计力量酌情确定指导下级审计机关开展审计试点的项目数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