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管理场域中政府绩效审计的困境与纾解

作 者:

作者简介:
王孝刚,宿迁学院法政学院讲师,硕士,研究方向为地方治理与公共政策;沈晶晶,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办事员,研究方向为司法制度与法治理论。

原文出处:
领导科学论坛

内容提要:

02


期刊代号:V3
分类名称:审计文摘
复印期号:2017 年 1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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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计和公共管理之间存在紧密关联。自公共管理在西方国家起源之后,就会公共部门管理特别是政府管理理论和实践造成了直接而深远影响,极大促进了国家和政府绩效审计的发展。实际上,对包括政府在内的公共部门来说,对其进行绩效审计属于国家审计发展到特定阶段的审计范式,指的是独立性的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借助特定的审计方法,按照既定的审计标准与程序,以公正、客观的态度对审计对象的透明性进行评价的过程,旨在借此提升公共服务质量,纠正其中存在的问题和偏差。可以说,绩效审计将成为政府审计的未来发展趋势,这一行为不但会促进政府管理效果的提高,还能使更多的公共资源释放出巨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当然,在实际操作中,政府需要按照自身特点和诉求进行绩效审计,让绩效审计更加灵活、多样,不断破除影响绩效审计的阻力,提升政府治理的现实成效。

      一、政府绩效审计的主要内容和基本目标

      1.政府绩效审计的主要内容

      (1)效果性审计。效果性审计涉及到对政府计划完成情况开展的审查工作,也就是说要通过审计确定产出是否与预期效果相符,是否取得了既定效益。比如,要对政府经济活动与预期要求的一致性进行评价,对资源使用的方式与成效进行衡量等;(2)经济性审计。经济性审计涉及到对公共资源占用与耗费情况进行审计,看其是否存在节约或者浪费的行为,在这一经济性评价中,需要重点发现出现资源浪费的环节,对其中不经济的领域和做法进行纠正。其重点在于对政府人力、财力和物力资源等进行检查,对资源配置的科学性、合理性进行审查,以保证其能够量入为出,最大限度的发挥资源使用成效;(3)效率性审计。效率性审计涉及到对投入和产出之间的关系开展的审查,其重点内容为对政府机构的经济活动进行评价,看其是否经济有效,并发现其低效率的成因。然后借助评价政府机构设置的合理性与管理职能发挥之有效性,寻找能够提升其绩效的方法和途径。

      2.我国政府绩效审计的基本目标

      在政府绩效审计中,公共资源使用与管理之有效性是审计的重点所在,在对其进行检查与评价的过程中,要能够保证为公共事业管理提供重要保证,以此促使政府管理成效和公共资金使用效益的提升等。一般情况下,政府绩效审计之目的需要以第三者的视角进行观察,在向利益相关者提供经济责任履行效果等信息的同时,能够督促资源管理者和项目经营者不断优化工作成效,更好地履行其经济责任。这是因为,所有与政府绩效相关的审计行为均要以特定的审计目标出发,然后围绕审计目标开展接下来的审计工作。从这个角度讲,绩效审计目标需要以审计的本质决定,应该首先对政府使用公共资源和履行职责之经济性、效率性以及效果性予以综合评估。具体而言,政府绩效审计的目标应该是——审查和评价政府项目以及相关经济活动的经济性、效率性与效果性,在注册会计师完成审计之后能够向社会公众公示独立审计意见,以便让更多纳税人、投资人和立法机构等更加了解政府行为的运作效果与投入产出成果,在获得了可靠信息之后,能够在更多力量的参与下,让政府绩效和与之相关的公共管理工作得到持续提升。

      二、公共管理场域中政府绩效审计的困境

      1.审计评价标准亟待提升

      按照已有的审计经验和审计效果,政府以公共财产对自己的社会关系和经济活动进行审计,难以有效保障审计机关和审计对象能够在实质上与形式上保持独立,注册会计师执行鉴证业务的意义也将失去,这不但会导致对政府绩效审计效果打折,还无法保证审计工作的客观、公正。而究其原因,是因为在政府绩效审计中审计标准亟待提升。虽然评价经济活动之标准要借助管理当局负责设计与应用,审计人员按照管理当局制定的标准开展审计和评价工作。可是,在实际操作中,评价绩效指标体系由于潜在和显在的局限性,使得审计人员无法深入了解审计对象的经济效益,唯有从其他领域借鉴相关标准或者自己设计标准后才能借此衡量政府的工作成果。比如,因为财政资金和政府决策之社会效益难以予以量化评价,政府绩效审计对象存在较大差异,在对审计对象的经济性、效率性与效果性进行衡量时,就会出现标准无法统一的情况,原有的政府绩效审计标准体系内缺乏专门的准则对审计实践加以规范,审计成果无法得到及时评判、改进与优化。

      2.审计方法和审计人员综合素质无法适应要求

      (1)审计人员综合素质有待提升。当前,很多审计人员对财务知识的储备丰富,但是在审计知识和技能、现场审计经验和技巧方面显得缺乏,这就导致其对政府绩效的综合评价能力较差,和开展政府绩效审计的要求存在较大差距;(2)技术方法滞后,分析评价水平处于低位。我国在对政府进行绩效审计的过程中,实践应用还更多采用传统模式,比如统计分析法与分析性复核法等,借此进行政府绩效审计,势必无法让审计效果与既定的预期保持一致;(3)全过程跟踪审计无法到位。在对政府进行绩效审计时,审计项目之安排与实施一般都注重事后审计,而非全过程跟踪审计,而当审计人员只对当期业务产生的直接绩效开展审查时,就无法就此得到及时、充分、更有价值的审计证据。

      3.对政府绩效审计认识缺位

      从当前已有的文献资料和实践成果来看,很多政府在绩效审计方面并没有形成主体意识,很多还停留在对国外相关情况的介绍和理解当中。在部分政府中,主管领导和相关责任人还认为政府绩效审计与中国政府治理和公共管理无关,属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产物,与中国的国情不符。我国正处在经济转型期,一些旧的观念逐渐被破除,可是新的观念并没有随之确立。比如,在社会上还存在很多不良道德风气,很多行为还与我们所倡导的公序良俗无法吻合,这就使得政府绩效审计的社会地位和其发挥的功能无法匹配。此外,我国在财政领域和相关经济活动领域的透明度较差,法制的完善性有待提升,这就使得政府部门处在了假账盛行的外部环境当中。再如,一些政府的预算支出十分随意,负责人的责任心较差、观念陈旧滞后,不大不对审计工作进行主动、深入的了解,甚至还会产生抵触情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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