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背景下的国家审计发展探讨

作 者:

作者简介:
王彪华,王志伟,中国审计学会

原文出处:
审计月刊

内容提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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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代号:V3
分类名称:审计文摘
复印期号:2017 年 1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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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突飞猛进,成就举世瞩目,但在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生态等各方面取得长足发展的同时,一些深层次矛盾和问题亟需解决,改革已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2016年11月中办印发《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简称试点方案),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方案开始实施。推进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特别是设置国家监察委员会,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需要,是加强党对反腐败统一领导,形成制度化、法制化成果的需要,有利于实现党内监督与人民监督有机结合。

      监察监督与审计监督是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文旨在通过剖析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主要内容和意义,比较监察委员会与国家审计的异同,探讨监察体制改革对国家审计的影响,总结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经验,为国家审计提供参考和借鉴。

      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主要内容与现实意义

      (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主要内容

      根据试点方案和有关文件精神,此次改革的目的是要建立集中统一的反腐败机构,形成权威高效的国家监察体制。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内容包括以下七个方面:一是人大授权。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一项事关全局的重大政治改革,需经过全国人大授权。二是地方试点。为了获得“可复制、能推广”的经验,选择了政治权力中心北京、曾经的反腐重灾区山西、改革开放前沿地带浙江这三个省(市)作为试点地区。三是机构设置。改革后,国家机构体制也将由“一府两院”变为“一府一委两院”,监察委员会是一个独立的国家机关,由各级人大产生,与纪委合署办公。四是机构职能。把所有反腐败的力量和资源整合在一起,形成新的反腐败体制,试点方案明确要求把检察院的反贪、反渎和预防职务犯罪部门转隶到国家监察委员会。五是监察手段和程序。监察委员会设置后,随着相关职能的变化,将在现有基础上,增加行之有效且符合法治精神的监察手段和程序,与时俱进,不断丰富。六是监察对象。包括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实现监察对象全覆盖。七是制定和修改法律。为确保此项改革在法治的框架内进行,有必要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法》,同时考虑修改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二)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现实意义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就是从体制机制、制度建设上探索经验,具有现实意义。一是有利于实现党内监督与人民监督有机结合。十八大以来的实践证明,全面从严治党,集中反腐败力量,才能从根本上解决腐败问题。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需要,加强了党对反腐败的统一领导,实现了党内监督与人民监督有机结合。二是有利于全面依法治国。监察体制改革通过整合反腐败资源力量,形成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反腐败体制,有利于构建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实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目标。三是有利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建立国家监察委员会,本质上是整合资源,用一种权力去监督另一种权力,形成高效权威的国家监察体系,通过提升监督能力,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二、国家监察委员会与国家审计的联系和区别

      (一)国家监察委员会与国家审计的联系

      国家审计与国家监察委员会作为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中的两大重要支柱,共同维护着国家经济社会的健康运行,共同司职反腐倡廉,两者之间有着天然联系。一是在目标方面,共同致力于反腐倡廉。国家审计致力于与经济活动有关的真实性、合法性与效益性的监督,促进廉政建设,保障经济发展;监察委员会致力于提高党的执政水平,增强拒腐防变与抵御风险能力,促进廉政建设。二是在职能方面,都是行使国家监督权力。两者都是国家治理框架下权力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反腐败背景下,都是运用权力制约与监督权力。三是在监督对象方面,趋于重叠。国家监察委员会的监督对象是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审计监督的对象包括各级政府部门、国企或国有资产控股企业以及各层级事业单位,除了经济责任审计涉及具体个人外,其他都是针对项目、资金或政策,但这些单位都在行使公权力,工作人员都是公职人员。四是在监督内容上存在交叉。国家审计内容偏重财政财务收支,更多的是一种独立性的经济监督,很多都涉及到党风廉政建设和遵纪守法;国家监察委员会监督内容重在遵守党规党纪,廉洁奉公与遵纪守法等方面,而这些行为的发生很多都在经济领域,与经济监督有关。

      (二)国家监察委员会与国家审计的区别

      1.两者的监督对象不同

      根据试点方案,为了与纪委的监督相衔接,监察委员会扩大监察对象的范围,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具体包括:中国共产党各级机关工作人员、各级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各级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各级人大机关工作人员、各级政协机关工作人员、民主党派各级机关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内行使国家公权力的国家工作人员、科教文卫体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等共9类,监督对象最终落实到人。审计机关的监督范围,根据《审计法》第二条,包括“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的财政收支,国有的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以及其他依照本法规定应当接受审计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2014年国务院《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中明确对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和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实行审计全覆盖。加上近年来开展的政策落实情况审计,监督对象除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涉及到具体个人外,其他都落实到具体项目、资金或政策上。

      2.两者的职能定位不同

      国家监察委员会是将政府监察、反贪、预防等机构整合而成的反腐败专责机构,由各级人大产生,履行执法监督职能,与政府、检察院、法院平行。从这个意义上看,国家监察委员的级别应与同级政府、法院、检察院平行。监委会职能明确,归根结底是有法可依的反腐机构,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实现全覆盖监督。改变了监督主体分散化、不全面的缺点,将党内监督和人民监督整合起来,构成防治腐败的新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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