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金融审计体系,加强新常态下金融监管

作 者:
池峰 

作者简介:
池峰,安徽审计职业学院商学系

原文出处:
财政监督

内容提要:

02


期刊代号:V3
分类名称:审计文摘
复印期号:2017 年 1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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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全球经济增长趋缓、我国经济步入新常态的背景下,2017年7月我国召开了第五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对我国金融业的稳定与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会议提出了要加强金融监管,明确了“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和深化金融改革”的总体任务。同时,坚持“从国情出发,遵循渐进式改革”的主基调,通过设立“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增强监管协调。金融监管体制的改革,还需发挥监督与监管的协调作用。当前,作为监督体系重要组成部分的审计职能在金融领域尚未充分发挥作用,政府审计、金融监管、金融机构内部审计之间缺乏有效协同,未能构筑覆盖宏观审慎监管与微观行为监管的监督网络,监管的统一性、专业性、穿透性还有所欠缺,值得进一步在理论与实践上进行探索。

      一、新时期金融监管的新要求

      (一)把强化监管作为基本原则之一

      “强化监管,提高防范化解金融风险能力”是金融监管的四项基本原则之一。正式设立的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意义非凡,这对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的监管能力与监管方式提出了更高要求,也反映出以往监管力度不足的弊端。我国采取分业监管的模式,但金融集团的混合发展已成趋势,加上互联网金融的无边界渗透,使得监管工作面临前所未有的局面。面对“跨界”的业务与技术的迅猛发展,监管机关必须丰富监管手段、扩大监管范围、提高监管效率。同时,要对金融机构及监管机关自身加强政府监督。

      (二)要求加强金融监管协调,补齐监管短板

      新形势要求“加强宏观审慎管理制度建设,加强功能监管,更加重视行为监管”。在分业监管体系下,“一行三会”仅监管各自审批的金融机构,这一方面造成“父爱主义”,另一方面也形成了市场分割,产生监管空白和套利机会。可以预见,新设立的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级别较高,意在加强“一行三会”之间的协同,提高监管的效率与效果,从传统的机构监管向功能监管与行为监管延伸。在运行机制上,要求完善风险监测与早期介入,建立预警与干预机制,将监管从事中与事后控制向事前预警与防范转变。在技术层面,强调加大金融基础设施的建设,共享监管综合数据与信息,为协同监管做好技术保障。

      (三)要求深化金融改革,强化风险内控机制建设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金融机构具有防范金融风险的主体责任。金融机构是金融创新的主体,也是金融风险酝酿的主体,需要处理好创新与监管的关系。因此,提高金融机构的理性,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强化风险内控机制,提高金融机构识别风险、管理风险、化解风险的能力尤为重要。在宏观上,要深化国有资产与国有资本的改革,提高金融机构的风险意识与市场意识;在微观上,要提高内部监督的地位与作用,巩固好金融风险防范的第一道防线,充分发挥企业监事、稽核、合规,尤其是审计部门的作用,形成机体免疫力。

      二、金融监管中审计职能发挥不足

      审计作为管理控制的有效方式,在金融监管中应当发挥独特而重要的作用。但在实际工作中,监管主体之间的协同不够,外部审计与内部审计职能发挥不足,审计的穿透力不强,对监管与决策的支持作用不够,审计的信息化程度也滞后于金融业发展。

      (一)政府审计与监管机构的协同配合不够

      政府审计机关、金融监管部门之间尚未形成高效联动的外部监管机制,未能形成合力。2009—2016年我国金融业增加值的年复合增速达18%,占GDP的比重已超过8%。各类金融机构逾22万家,从业人员近800万人。近年来,金融机构出现了违规放贷、办理无真实贸易背景的票据业务、不良资产处置不规范、集合计划与伞形信托风险、投资型保险产品过多、结构化资管计划风险、互联网金融平台跑路等问题。金融痼疾冰冻三尺,脱实向虚非一日之寒,这些状况不但反映了金融机构管理不善,也反映出监督与管理部门未能及时、充分地发现问题。

      “一行三会”负责对金融机构进行全面监管,但由于分业监管,分别把关,其对一些混业业务、通道业务、新技术新模式带来的风险发现不够,预警不足,未能站在全局的高度对复杂金融产品作出全面监控。“一行三会”共约4.3万人,而全国审计机关仅约4.1万人,在审计全覆盖的目标要求下,审计力量与审计任务存在矛盾。截止2015年,审计署历时5年才对所有中管金融企业本级完成审计监督,有的审计对象还是第一次接受国家审计。面对庞大的金融系统,审计机关需要监管机构的协同与配合。然而,监管机构与审计机关目前缺乏协作机制,“一行三会”与审计署是平级部门,在监督分工及信息共享方面存在不足,缺乏审计数据与监管数据的融合挖掘,重复监督和审计真空并存,这也导致一些潜在的金融风险未能及时充分地被发现。

      (二)金融机构内部审计薄弱,与外部审计衔接不够

      在管理体制上,多数金融机构的内审机构同时受本级行政部门和上级内审部门双重领导,缺乏超然地位。内审作为二线部门,在资源配备上常让位于经营部门,在人才、技术、决策上处于劣势。内审往往是“知而不觉”或“知而不言”,比如,在开展创新型业务或者监管套利型业务时,内审对擦边球业务不敏感,以至于业内一哄而上,认为出了问题法不责众。有些问题则是屡查屡犯,边查边犯。对一些问题限于种种原因难以查深查透,有些问题发现了也无法全面上报。例如,农业银行发生的39亿元银行承兑汇票案,以及类似有价单证保管不善导致的虚假质押与重复贴现案,有价单证大额高频率变动而没有引起注意,充分暴露了内审的形同虚设。内部审计本应是金融机构的免疫系统,但作用却常滞后于外部审计,甚至落后于媒体曝光,宛如“提线木偶”和“稻草人”。此外,我国还有超过一半的非国有企业尚未成立内审机构,一些小型金融机构内部审计只有一块牌子和几名人员,靠抽调人员才能勉强应付审计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发展中小银行和民营金融机构”,李克强总理指出“大力发展中小金融机构”,而这些机构恰恰是内审最为薄弱,亟待建立健全内审队伍与制度。要将监督制度建设挺在前面,不能再走“先上规模,再求质量”的老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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