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古时期寺院金融的发展及其启示

作 者:

作者简介:
张越,北京大学经济学院博士后;周建波,北京大学经济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原文出处:
世界宗教研究

内容提要:

中古时期的寺院金融通过传播佛教信仰来维系公众的商业信用,即依靠宗教信仰、宗教活动以动员社会资本并约束借款人,这是寺院金融不同于本土金融之处。正是这一点,使得寺院金融在南北朝时期兴起并迅速发展,成为中国金融发展史上最早的依靠社会资本放贷的金融“机构”。同时,也正是这一点,造成寺院金融在佛教热降温的唐中叶后迅速衰落。中古时期寺院金融的发展,对当代金融业的发展亦有重要的启迪。


期刊代号:F7
分类名称:经济史
复印期号:2017 年 06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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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元3-9世纪的魏晋隋唐在史学界被称为中国的中古时期,其主要特征是:民族大融合、贵族政治、庄园经济、宗教热,佛教寺院金融就兴盛于这段时期。具体来说,它兴起于南北朝,兴盛于初唐,唐中叶后走向衰落。

      自东汉迅速发展起来的,建立在两牛抬杠技术基础上的规模化组织——庄园经济,一方面因其内部复杂得多血缘关系,要求突破强调家庭血缘关系的“孝道”的束缚,由此促进了主张超血缘关系的包括道教、佛教在内的宗教运动的勃兴;另一方面,庄园经济的发展严重削弱了大一统皇权的力量,使其无力安内攘外,以致发生魏晋南北朝长达三个多世纪的战乱。而长期的战乱在刺激庄园经济进一步发展的同时,也推动宗教运动向来自异域的、彻底否定家庭血缘关系的佛教热的方向发展,以至佛教寺院不仅是精神领域的重镇,更享有诸多政治经济特权,包括僧人可不服兵役,不向朝廷纳税,不受世俗法律的管辖,不拜君亲等,而后两条是连世俗社会的庄园主(亦称“世族”)都无法享有的。

      佛教寺院以其三世轮回、因果报应、积德行善、普度众生的观念,不仅为庄园经济的发展提供最坚实的伦理支持,还在接纳信徒的捐施后,通过偶尔性的无偿赈济的慈善活动和持续性的有偿借贷的金融活动,从精神、物质两个方面引导庄园经济向最有利于实现社会合作、最有利于实现民族融合的方向迈进,为中国重新走向统一奠定了基础。即使进入隋唐大一统社会后,寺院金融也并没有随着社会的逐步安定而萎缩,而是与庄园经济的发展相同步。直到唐中叶后,随着适合小农使用的曲辕犁在全国广泛普及,庄园经济瓦解,寺院势力和金融才迅速衰败下去,被本土的世俗金融所取代。

      谢和耐曾从造像、写经的数量角度,指出中古社会的佛教有两个高峰期,一是定都于洛阳的北魏时期,即公元495-534年;二是唐太宗执政的后期,以及高宗、武后执政年间,即公元638-705年。①事实上,这也是寺院金融发展的两个高峰,北魏政府创立的对佛门团体(僧曹)进行财政拨款的僧祗粟制为寺院放贷奠定了坚实的物质基础,而从“僧袛户、粟及寺户,遍于州镇矣”②一语,可以想见当时寺院放贷的规模之广大,社会影响之显著。三阶教无尽藏则是盛唐寺院金融高度发达的代表。唐韦述撰《两京新记》卷三“化度寺无尽藏院”条指出:“寺内有无尽藏院,即信行所立。京城施舍,后渐崇盛。贞观后,钱帛金绣,积聚不可胜计。……燕、凉、蜀、赵,咸来取给。每日所出,亦不胜数。”谢和耐指出,三阶教无尽藏的理论是从印度来的,但如此大规模的实践却是“中国的一项新创造。”③

      柯林斯指出,在中国中古早期和初唐,寺院是土地交易、金融贸易和生产机械的生产使用中心,僧侣们开辟了土地交易的市场,而且组织了中国最早的金融市场。他们将集聚起来的大量物品或出租或借贷,从中收取一定的利息,从而充当了典当、拍卖、庙会发起人以及旅馆的角色。④

      叶世昌、潘世贵指出:“南北朝…许多僧尼和寺院成为高利贷者。北朝寺院的高利贷有僧祇粟,南朝寺院的高利贷有质库。”⑤袁远福指出,信用“到南北朝却有大的发展,存款和放款业务都比以前发达,其标志就是信用机构的产生。……南北朝的寺庙是重要的信用供给者。”⑥

      谢和耐则强调,“文献中从未谈到过那些最为富裕的宗教机构在中国起过大型农业银行的极为重要的作用……但是,不得不说,某些大寺庙在当时的某些地区产生着强大的经济和社会影响。”⑦

      作为专注于精神生活领域的佛教寺院,何以发展起寺院金融并成为中古时期非常瞩目的社会现象呢?

      二、中古时期寺院金融快速、持续发展的原因

      作为专业从事精神生活研究、传播的宗教组织,佛教寺院从一产生就和世俗社会存在着密切的联系,前者需要后者的物质布施以满足其基本生活需要,后者需要前者的精神布施以指导其协调与自然、社会的矛盾,从而更好的生活。

      当佛教还停留在公元前“唯明自利”、“自度成佛”的小乘佛教阶段时,寺院僧人和世俗社会的来往还比较少,在家信徒的捐施等于为寺院建立了一笔永久性慈善基金,其中作为不动产的土地可用来出租以收取租金,作为动产的金银及其他物品可用来借贷以收取利息。这些经济活动概由在家信徒(亦称“净人”)负责,收入则用来负担出家人的生活,以利他们安心修行,避免受到世俗社会的诱惑。

      及至公元前后进入“自利利他”、“自度度人”的大乘佛教阶段,寺院僧人和世俗社会的来往便大大增加,一方面,佛教戒律开始允许僧人直接管理寺院财产,寺院将在家信徒捐施的土地、金银和其他物品,全部用来出租、放债或从事其他营利的商业活动;另一方面,其收入不仅用于寺院和僧人的生活(佛教称“敬田”),还用于为一切贫病世俗人服务的普度众生的活动(佛教称“悲田”)。按照大乘佛教的教义,增值财富与传播佛教之间并不矛盾,只有掌握丰盈的财富才能更好地救济社会,建立人间佛国。在这种情况下,“一系列的变化把布施品变成了商业资产,同时又把世俗利惠变成供物。”“布施和高利贷(两个有抵触的术语)成了佛教僧众财富的两种主要来源。”⑧

      在中古时期的中国大行其道的恰恰是倡导自利利他、自度度人、拯救生民于水火的大乘佛教,它将包括皇室、世族、庶民在内的世俗社会的物质捐施、劳动人口捐施作紧密的结合,遂发展起远较世族强大、稳定得多的寺院庄园经济,从而为进行济世救人的金融活动奠定了坚实的物质基础。具体而言,中古时期的寺院金融能够快速、持续地发展,是与以下三个因素密切相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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