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城乡二元结构的生成、发展与消亡的农业伦理学诠释

作 者:

作者简介:
任继周(1924- ),男,兰州大学草地农业科技学院教授、草地农业生态系统国家重点实验室博士生导师,中国工程院院士,主要从事草地农业生态系统研究,近年来尤其致力于农业系统发展史和农业伦理学等方面的研究,甘肃 兰州 730020;方锡良(1977- ),男,兰州大学哲学社会学院副教授,主要从事马克思主义哲学、生态哲学与生态文明以及农业伦理学相关研究,甘肃 兰州 730000

原文出处:
中国农史

内容提要:

城市和乡村之间的区别全世界概莫能外。但城乡二元结构和在此基础上形成的伦理观,则为中华民族所独有。中华族群由游牧社会的草地农业发展为耕地农业之时,城廓也相偕发生。贵族和为贵族服务的人群居城廓,从事耕作的农业劳动者居乡野村落。随着社会的发展,城廓逐步发展为城市,相对于乡村出现日益明显的差别。前者为社会管理、资源占有和分配中枢,后者则拱卫城市安全,生产农耕产品,并为城市提供生存资料,形成中国特色的城乡二元结构,并在城乡两者之间自然衍发与之相适应的伦理系统。在中华民族数千年的发展过程中曾出现过不同的历史阶段和与之相应的伦理观,但城乡二元结构的本质却不曾改变,并使两者的分野日益明显,逐渐固化为城乡二元结构。这一结构雄踞传统农耕社会的文化伦理高地,影响深远。为更好地理解这一独特社会结构及其历史影响,我们有必要探索其生成、发展与消亡进程,明晰其历史功过,为创建新时期的农业伦理观提供参照。


期刊代号:F7
分类名称:经济史
复印期号:2017 年 06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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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S-09;K20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4459(2017)04-0083-10

      城乡二元结构之主要特点为城市居民与乡村居民身份与权益的划然分割。乡村居民与其居留的土地凝聚为一体,其农民身份与居留地世代沿袭,不得随意迁徙和变更农民身份。城乡二元结构原为中华族群从游牧农业社会向耕地农业社会转变过程中自然形成的社会共生体,为历史的必然,但随着社会发展阶段的演替,今天乡村户籍居民与城市户籍居民所承担的社会义务和所享有的国家权益差别明显,其伦理品格被严重扭曲。农民与市民之间的社会地位差别宛如处于两个时代。这不仅妨碍了社会发展,也为现代社会伦理正义所难容。

      商代武丁时期(公元前1250年),中华北部地区各个族群还处于游牧农业社会,中华族人在周围游牧部族的挤压挟持下,在河南安阳一隅开始耕地农业,并由居无定所的游牧生活逐步转化为农耕定居,由原始氏族社会开始进入奴隶社会。随着定居地区的发展和完善,都邑与乡野始现分异。是为城乡二元结构的最初源头。

      从事耕地农业的农耕部落,在沿河阶地或冲积平原之要冲建筑城廓,凭借高墙深池,雄踞一方。为了确保贵族这个权力中枢的宅居安全,奴隶居城廓周围的乡野,从事农业耕作,承担多种劳役,并保卫城廓安全。居于城廓内的贵族管理本部族所属土地资源及居留地的人口,并掌握奴隶及其产品的分配权。随着社会和国家中央集权的发展,原来贵族居住的城廓逐渐发展为城市,成为国家管理中枢,遂与乡野分离,形成城乡二元结构,这一格局由西周而春秋战国,而秦汉,迄于清代,经三千年的演替,逐步固化。

      城市与乡村的区别世界各国普遍存在,但城乡二元结构所形成的农民与市民之间社会地位的明显差异却是中国所独有。几千年来古老的中华民族,政体虽屡经变迁,城乡二元结构模式也有所演替,但其基本内涵始终未变,居住乡野的农业劳动者始终处于奴隶阴影笼罩之下。

      这一历史传统社会架构和它所衍生的伦理观为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所难容。为此我们有必要探索城乡二元结构及其伦理观的生成、发展与消亡进程,明晰其历史功过,以供创建新时期的农业伦理观参照。

      二、城乡二元结构发展的历史阶段及其农业伦理观

      在农业社会中,城乡二元结构中城邑贵族和乡野奴隶这两个组分构建了生存共同体,两者互为依存,并自发地发生相应伦理学关联。这类伦理学关联在发生与发展过程中,其功能也因历史阶段不同而表现其阶段性特征。

      (一)原始奴隶社会的萌芽期——商代武丁时期(公元前1250年-前1150年前后)

      这一时期在广大草原地区出现少量耕地农业。为了适应耕地农业的需要,族群生活方式从草地农业的游牧生活转为定居农耕。其时游牧业仍占有绝大比重,属于草地畜牧农业和耕地农业的复合农业系统。在广大草原畜牧部落中杂有少量农耕聚落,城邑与乡野的区分还不甚明显,奴隶社会的城乡二元结构伦理观处于萌芽阶段,但已经显露其特色。

      其一,各个农耕族群占有较为稳定的地域,土地和人群的部落归属概念进一步强化。随着土地与附着其上的人口不断增长和凝聚,这种部落归属观念逐渐演化为融合了血缘、地缘和文化等因素的乡土、宗族和国家等群体观念,萌生浓厚的故土意识。

      其二,女权社会正在向男权社会转变,伏羲与女娲夫妇可并称为羲娲时代①即为明证。

      其三,有了较稳定的夫妻关系组成的家庭,财产私有概念初步形成。

      其四,初现男耕女织的社会分工。其社会的道德意识局限于生活资料的占有与分配,部落之间的生存与发展领地的争取被视为全族群成员的义务。

      其五,部族的英雄人物在人与自然的抗争以及族群斗争中产生,并逐步成为部族的代表人物。部族伦理关系带有较强的自发性,处于人类文明的原始萌芽阶段。部落领袖作为奴隶主与一般奴隶的各项习惯性关联形成了伦理系统,尚不具备礼仪范式和清晰契约问责性质。

      (二)西周礼乐时期(公元前11世纪中期-前771年)

      周人擅长农耕并兼营畜牧业,以周王朝建立为标志,中国的封建制度和相应的伦理系统逐步完善。擅长稼穑的周族在游牧部族强大压力下,不断完善其封建体制,在斗争中求得生存与发展。但终因处于弱势地位,至周幽王(公元前770年),西周王朝灭于游牧部落的犬戎。西周立国虽仅275年,但它所建立的封建制度和与之相偕发生的伦理系统,却对后世中华文化产生了长远而深刻的影响。

      王国维曾经在《殷周制度论》中,高度评价周人在中华文明形成发展与政治文化传统构建过程中的奠基作用,如确立嫡长子继承制、宗族庙数之制和近亲禁婚等制度,制礼作乐、范定后世,建立起一个融合政治、文化与伦理、道德为一体的社会共同体。这种共同体旨在“纳上下于道德,而合天子诸侯卿士大夫庶民以成一道德之团体②。”此文从文化与政治演替角度阐述殷周之际的制度变革和周人的政治构建与文化奠基意蕴,却忽视了周人先祖以农事开国立基的基础作用和历史影响。徐光启在《农政全书》中弥补其不足:“盖周家以农事开国,实祖于后稷,所谓配天社而祭者,皆后世仰其功德,尊之之礼,实万世不废之典也③。”西周塑造的统治结构、生活模式、文化传统与伦理观念,成为中国社会数千年虽历经战乱纷争而绵延不断、持续发展的稳固根基。而建立在这一耕地农业基础之上的城乡二元社会结构,其历史作用尚待进一步分析阐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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