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地方政权形式和行政长官制的概念 政权形式是政权的组织形式,又称政体、政治制度。它是国家政权进行管理、保护人民所采取的组织形式。没有政权组织形式就不称其为国家。 国体与政体是互相联系的,国体即国家的性质,也就是各阶级、各阶层在国家中的地位。它决定政权组织形式,有什么样的国体,通常有和它相适应的政权组织形式。同时政权的组织形式又对国体有一定的反作用,它可以促进、保障或阻碍国体的发展。一般说来,封建制国家多采取君主专制的政权组织形式,资本主义国家大多采取共和制或君主立宪制的形式。这些政权组织形式又不是消极、被动、无所作为的,而是对国体起巩固、促进作用,推进国体的发展。 地方政权形式就是在单一制国家中隶属于中央管辖下的各级地方政权所采取的组织形式。在联邦制国家成员或州所管辖的各级地方政权所采取的组织形式也是地方政权形式。澳门特别行政区不是一个国家,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是在中央人民政府直接管辖下、享有高度自治权的特别行政区,它是一个地方行政区。因此,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政权形式是一种地方政权形式。这种特别行政区地方政权形式有几个特点:第一,中央与它仍然是管辖与被管辖的关系,在法律上不是平等的关系,它必须依法服从中央的领导,而决不能与中央相对抗;第二,全国的政权形式与特别行政区地方政权形式是全局与局部的关系,中央不干预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的事物,一般来说,特别行政区必须服从全国的利益,决不能将局部利益凌驾于全局之上;第三,中央与地方政权形式是管辖与支持的关系,中央对地方既管辖又给予支持,支持特别行政区依法实行高度自治。 行政长官制是以具有较高法律地位和较大决策权的行政长官为核心的特别行政区地方政权形式,也就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政治体制。它的内容主要包含有四点:第一,它是以行政长官为核心,在这个地方政权形式下,行政长官占有核心地位和中心地位,特别行政区其他国家机关没有这样的地位。第二,它是特别行政区地方政权形式,不是一般的地方行政区域的政权形式,这种政权形式只有在特殊的地区才有,在我国的局部地区才有。第三,在这一地方政权形式下它实行的政治、经济、法律等方面的制度、方针和政策,不同于内地各地方行政区域的制度、方针和政策。第四,在这一地方政权形式下它与中央的关系及它内部行政与立法的关系都和内地各地方行政区域不同。 二、“一国两制”下新的澳门特别行政区地方政权形式 澳门特别行政区地方政权形式由于是实行“一国两制”下的地方政权形式,是史无前例的。所以它具有许多新内容:一、它是我国单一制下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的地方行政区域,但又享有高度自治权;二、它是我们社会主义国家的地方政权形式,但其经济基础又是资本主义,它所保护的是资本主义经济;三、它既实行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制度,又实行部分议员委任制度;四、它既是我国的地方政权形式,但又实行基本上不同于内地的司法制度和法律制度;五、它突破了古典的以美国为代表的分权制形式;六、它突破了西方传统的以英国为代表的议会制形式;七、它也是突破了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的新形式;八、它是改变了旧的总督制的新形式。现将这些新内容分述于后。 (一)澳门特别行政区政权形式是我国单一制下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的地方行政区域,但又享有高度自治权 单一制国家是按照普通的行政区域单位组成的单一主权国家,与联邦制国家不同,单一制国家中,全国只有一个立法机关、一个中央政府、一部宪法、统一的国籍,行政区域按地区划分,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民族建立民族自治区,在各行政区域内建立的各级地方政府都是地方行政区域,受中央政府的统一领导,是国家不可分离的部分,在国际关系中,中央政府是国际法的唯一主体。澳门特别行政区与香港特别行政区一样,虽然都是特别行政区,但都是我国的地方行政区域,因此我国《宪法》第30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政区域划分如下:(一)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第31条规定“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第59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各少数民族都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这些都说明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香港特别行政区一样都是地方自治性质的自治区,这是这些地方行政区域的共同点,澳门特别行政区地方政权形式享有的自治权也是地方自治的性质。这个政权形式之所以是新的,其内容主要有二:其一,它是特别行政区的政权形式,在政治、经济、文化、法律等各个方面都具有特色,它不同于主要在经济方面具有一定特色的经济特区,它是不同于内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特别行政区。其二,它新在享有高度自治权:包括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除外交、防务属于中央管理外,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和立法机关均由当地人组成,行政长官在澳门通过选举或协商产生,报中央人民政府任命,主要官员由行政长官提名,报中央人民政府任命,澳门现行社会、经济制度不变,生活方式不变,法律基本不变,澳门特别行政区可以“中国澳门”的名义单独同各国、各地区及有关国际组织保持和发展经济、文化关系,并签订有关协议等。这种新的高度自治权就新在它比一般的地方自治权要高,比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自治权要高,有的自治权甚至比联邦制国家的成员国家的权力还大,如澳门特别行政区可以发行澳门元,而联邦制的成员国也不享有这种权力。这里体现了“一国两制”下的高度灵活性,这使澳门的居民能够接受“一国两制”,也适当照顾了葡萄牙的利益,有利于我国的统一和领土完整,各方面都比较满意。澳门特别行政区虽享有高度自治权,但它又不是完全自治,完全自治就意味着可以分离出去,可以独立,中央对特别行政区的事一点也不能过问,这是违反基本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