夯实宪制基础,巩固宪制秩序,把“一国两制”推向更大成功

作 者:
徐泽 

作者简介:
徐泽,全国港澳研究会会长,原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副主任。北京 100045

原文出处:
港澳研究

内容提要:

习近平主席在庆祝香港回归祖国20周年大会暨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五届政府就职典礼上的讲话是对“一国两制”在香港实践的全面总结,是中国共产党从治国理政现代化的高度对特别行政区治理规律的深刻阐发,是推进“一国两制”成功实践的行动指南。落实习主席在讲话中提出的“四个始终”的要求,首先,必须在夯实香港的宪制基础、巩固香港的宪制秩序上着力。其次,要在完善基本法实施的制度和机制上用功,把握好基本法的核心制度规范,把以行政长官为核心的行政主导体制切实建立起来。再次,要切实加强香港社会特别是公职人员和青少年的宪法和基本法宣传教育。最后,要努力在全社会形成聚焦发展、抵制“泛政治化”的氛围和势能。


期刊代号:D424
分类名称:台、港、澳研究
复印期号:2017 年 06 期

字号:

       [中图分类号]D676.5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7687(2017)03-0003-05

       习近平主席在2017年7月1日庆祝香港回归祖国20周年大会暨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五届政府就职典礼上的讲话(以下简称“七一”讲话)是对“一国两制”在香港实践的全面总结。学习“七一”讲话,我体会,最重要的是要深刻领会习主席关于香港回归后的宪制基础和宪制秩序的论述,这是过去20年,特别是“十八大”以来“一国两制”在香港的实践取得成功的根本经验,是解决香港当前问题的治病良方,是保持“一国两制”长期“不会变、不动摇、不走样、不变形”,始终沿着正确方向前进的行动指南。

       习主席总结香港取得的成功是围绕着回归后香港所建立的宪制秩序展开的。他指出:“作为直辖于中央政府的一个特别行政区,香港从回归之日起,重新纳入国家治理体系。中央政府依照宪法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对香港实行管治,与之相应的特别行政区制度和体制得以确立。”正是在这个前提下,香港融入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壮阔征程中,同内地人民共享伟大祖国的尊严和荣耀。他同时指出,“在‘一国两制’之下,香港原有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保持不变,法律基本不变。香港同胞当家作主,自行管理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内事务,香港居民享有比历史上任何时候都更广泛的民主权利和自由”,从而保持了自身特色和优势,“中西合璧的风采浪漫依然,活力之都的魅力更胜往昔”。习主席在指出以“一国为本”、扬“两制之利”给香港经济社会进步和国家发展带来实实在在的好处后,进一步指出,“坚持‘一国两制’方针,深入推进‘一国两制’实践,符合香港居民利益,符合香港繁荣稳定实际需要,符合国家根本利益,符合全国人民共同意愿”①。

       接着,习主席就解决香港当前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四个始终”的要求,即“始终准确把握‘一国’和‘两制’的关系”“始终依照宪法和基本法办事”“始终聚焦发展这个第一要务”“始终维护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特别是在头两个“始终”里,习主席明确指出,“必须牢固树立‘一国’意识,坚守‘一国’原则,正确处理特别行政区和中央的关系……在落实宪法和基本法确定的宪制秩序时,要把中央依法行使权力和特别行政区履行主体责任有机结合起来;要完善与基本法实施相关的制度和机制;要加强香港社会特别是公职人员和青少年的宪法和基本法宣传教育”。接着,习主席还阐述了始终聚焦发展这个第一要务,始终维护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的重大意义,这既是新宪制秩序的必然要求,又是服务于新宪制秩序的。习主席的讲话是对邓小平同志“一国两制”思想的继承和发展,是从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现代化的高度对治理特区规律的深刻阐发,是把进一步推进“一国两制”的成功实践作为实现中国梦的重要组成部分发出的动员令、集结号。

       落实习主席的上述要求,首先必须在夯实香港的宪制基础、巩固香港的宪制秩序上着力。习主席指出:“回归完成了香港宪制秩序的巨大转变,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共同构成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宪制基础。宪法是国家根本大法,是全国各族人民共同意志的体现,是特别行政区制度的法律渊源。基本法是根据宪法制定的基本法律,规定了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行的制度和政策,是‘一国两制’方针的法律化、制度化,为‘一国两制’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实践提供了法律保障。”②这就是邓小平同志早就讲过的“一国两制”就是大变的深刻含义。理解和把握这个宪制基础,首要是确认宪法在我国全部领土,包括特别行政区在内,具有最高法律地位和最高法律效力。宪法是国家的总章程,其所规定的国家根本制度、基本制度、领导核心和指导思想体现的是中国人民的共同意志,是“一国两制”以“一国”为前提的当然应有之义,是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所必须坚持的。为了实现祖国和平统一,宪法以专条规定,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根据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从而使“一国两制”成为国策,同样体现为中国人民的共同意志。这是随后制定的基本法得以成为一项全国性法律,得到全国一体遵行,并在特别行政区具有宪制性地位的前提条件。这就是说,宪法是基本法的“母法”,基本法是宪法的“子法”,也可称之为特别法。基本法是根据宪法制定的关于特别行政区制度的法律,离开了宪法所体现的“一国”原则和内涵,基本法就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而作为落实国家对特别行政区基本方针政策的基本法,只有建立在“一国”的前提基础上,才能具有宪制性法律地位,从而发挥制度保障作用。所以说是宪法和基本法共同构成特区的宪制基础。如果抛开宪法,而单独把基本法解释成香港的宪法,不仅在法理上站不住,在实践中行不通,而且是从根本上违反“一国两制”原则的。

       在这个新的宪制基础上建立的新宪制秩序,其基本内容是:香港是我国不可分离的部分,特别行政区是中央人民政府直辖下享有高度自治权的地方行政区域,在特别行政区实行的制度政策均以基本法的规定为依据;香港原有法律除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宣布为与基本法抵触者外,采用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如以后发现有的法律与基本法抵触,依照基本法修改或停止生效;采用为特别行政区法律的原有法律都必须符合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地位和基本法的有关规定。这说明,由于宪制基础的改变,以《英皇制诰》和《皇室训令》为统领,由香港普通法、衡平法、条例、附属立法和习惯法构建起来的香港原有宪制秩序发生了重大改变,被保留下来的香港原有法律,必须在以宪法和基本法为共同宪制基础的前提下做出调整,形成新的宪制秩序。这个改变不仅是结束殖民统治、香港回归祖国必然要发生的,而且对于清除港英政府在后过渡期大搞“三违反”的恶果更是十分必要的。香港法院把基本法解释为香港宪法的问题、香港维护国家安全的制度不完善的问题、候任议员宣誓所暴露的原有法律适用问题,都深刻地提示我们,只有巩固“一国两制”宪制秩序,才能保证“一国两制”实践不走样、不变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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