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书·盘庚(上、中、下)》记录了商王盘庚迁殷前后的一段历史事实,是《尚书》中一篇重要的历史文献,但文辞古奥,十分难读。本文采用王国维先生提出的二重证据法,尝试对其中“乱越”二字的意义进行探讨。 一、“乱越”旧注疏理 1.1 《尚书·盘庚下》:“肆上帝将复我高祖之德,乱越我家。”其中“乱越”二字为传世先秦文献所仅见,旧解纷纭,莫衷一是。据笔者所见,约有如下7种: 1.1.1 “乱”训“治”,动词;“越”训“于(於)”,介词。伪《孔传》曰:“故天将复汤德,治理于我家。”江声《尚书集注音疏》曰:“乱,治也。粤,于也。今天将兴复我高祖之德。”曾运乾(1964)曰:“乱,治也。越,于也。”[38]109杨树达(1979)曰:“乱,治也。粤,于也。”[35]96屈万里(1977)曰:“乱,治;安定。越,与粤通;于也。”译文为:“是上帝要恢复我们祖先的行为,安定我们的国家。”[26]63王世舜(1979)曰:“乱越我家:乱,治。越,于。”译文为:“这是因为现在上帝将恢复我高祖成汤的大业,把我们的国家治理好。”[31]155-156江灏、钱宗武(2008)曰:“乱:《尔雅·释诂》:‘治也。’越:于。”译文为:“是因为现在上帝要复兴我们高祖的美德,治理好我们的国家。”[12]131 1.1.2 “乱”训“治”,动词;“越”训“及”,介词。蔡沈《书经集传》:“乃上天将复我成汤之德,而治及我国家。”姜兆锡《书经蔡传参义》:“乱,治也。承上言荡播如此,故今上天将复我高祖之德,而治及我国家。” 1.1.3 “乱”训“治”,“越”亦训“治”,同义动词连用。杨筠如(2005)曰:“乱,《尔雅·释诂》:‘治也。’越,《广雅》:‘治也。'”[34]174 1.1.4 “乱”为“
(
)”之讹,动词;“越”训“于(
)”,介词。于省吾(2009)曰:“金文治作
,此乱字乃
字之讹。凡《尚书》
辞乱率等字每多浑淆,越金文作
,此当读作于。”[37]80 1.1.5 “乱”为“
(
)”之误,动词;“越”训“及”,介词。刘起釪(2005)曰:“‘乱’疑‘
’之误。其字即金文中的‘
’,亦即‘司’(见《毛公鼎》等器),其意通‘嗣’。‘越’即金文中的‘
’,同音通用。其义为‘与’、‘及’。‘我家’即奴隶制王朝称自己王家,与‘我邦’同用(如《毛公鼎》数称‘我邦我家’)。‘乱越我家’似可读为‘嗣及我家’。”[20]925 1.1.6 “乱”训“结合”或“亲近”,动词;“越”训“于”,介词。金兆梓(2010)曰:“‘乱’,周谷城《古史零证》由字形上训‘乱’为‘结合’为‘亲近’,甚新而确,用于此处尤合。‘越’,于也。”[13]155 1.1.7 “乱”训“语首助词”;“越”训“扬”,动词。周秉钧(2010)曰:“乱,语首助词。越,《释言》:‘扬也。’言今上帝欲兴复高祖之德,光大我家。”[41]104 1.2 以上各家之说尽管都有自己的根据,但只能看作假说,原因是他们的解释都不能满足语言的社会性原则的要求。王引之在《经传释词·自序》中说:“揆之本文而协,验之他卷而通。”王力(1986)说:“解释古书要注意语言的社会性。如果某字只在《诗经》这一句有这个意义,在《诗经》别的地方没有这个意义,在春秋时代(乃至战国时代)各书中也没有这个意义,那么这个意义就是不可靠的。”[30]他们所讲的就是语言的社会性原则。“乱越”只在《尚书·盘庚》中一见,在传世文献中属于“孤例”。以往的训诂实践证明,往往越是“孤例”,异说越多,主观性越强,客观性越低。以上各家关于“乱越”的训释因为得不到更多辞例的验证,其客观性与可靠性甚低。所以要解决“乱越”的训诂问题,最为有效的办法是找到《尚书》以外的其他用例,即通过语言的社会性原则证实词义的客观性与可靠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