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形声相益”新解与“文”“字”关系辨正

作 者:

作者简介:
李运富(1957-),男,湖南衡阳人,文学博士,教育部“长江学者”特聘教授,郑州大学汉字文明研究中心研究员,主要研究领域为汉语言文字学(河南 郑州 450001)。

原文出处:
语言科学

内容提要:

《说文解字·叙》有“文”“字”之分,后人由于误解“形声相益”的含义,遂把“文”“字”的关系看成“独体”与“合体”的关系。其实“形声相益”并非“形符、声符相加合”之意,因为训诂上讲不通。根据“形声”具有动宾结构用法和“取譬相成”的互证,文章认为“形声相益”应该理解为“形化语言以益象形”,就是在象形造“文”方法基础上增加音义造“字”方法,以突破客观事物局限,达到大量滋生汉字的目的。因此“文”与“字”的区分不在于“独体”“合体”结构的不同,而在于构字取形的途径和方法不同。


期刊代号:H1
分类名称:语言文字学
复印期号:2017 年 1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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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引言

      《说文解字·叙》(《说文解字》以下简称《说文》):“仓颉之初作书,盖依类象形,故谓之文。其后形声相益,即谓之字。文者,物象之本;字者,言孳乳而浸多也。”这段话主要是谈“文”和“字”的关系的,但如何理解“文”“字”关系却见仁见智,通行说法是“独体为文,合体为字”。这种说法是否符合许慎原意,关键在“形声相益”如何解释。李运富(2015)初步提及许慎的“文”“字”观,而重点在讨论“独体”“合体”问题;本文拟从“形声相益”的训诂入手,进一步还原许慎对“文”“字”关系的认识。

      2 “形声相益”旧说质疑

      对“形声相益”的理解,大致有三种说法。第一,等同于“六书”的“形声字”,即用形符加声符的方式构造形声字,那么字面意思应该是“形符与声符互相加合”。第二,包括“六书”的“形声字”和“会意字”,即形符加形符构造会意字,形符加声符构造形声字,那么字面意思就应该是“形符与声符互相加合,形符与形符互相加合”。第三,陈梦家《殷墟卜辞综述》:“我们所说的形声,是把《说文·序》‘形声相益谓之字’解释为(1)形与声之相益,(2)形与形之相益,(3)声与声之相益。”(陈梦家1988:79)“相益”也是互相加合的意思。

      第二种和第三种说法使得一句话表达两句话或三句话的内容,属于“增字增义”的训诂,当然不可取。但这还不是要害,最令人怀疑的有两点,而这两点是上述三种说法共同的问题:

      1)把“形声”理解为“形符”和“声符”两个并列成分,其中的“形符”又实际上被理解为“义符”或者包含义符,指表义功能而言。但问题是,“形”在古代文献中可以作名词,表示“形体、形状、形貌”等,也可以作动词,表示“形容、表现、成形”等,却从未见有表示“意义”或“形符(义符)”的用法;而且“声”除了名词义“语音、语言”和动词义“标识语音”外,也不能独立表达“声符”义。可见,用“义符”“声符”来解释“形声”恐怕缺乏训诂依据。如果说“义符”原来都是象形的,所以叫做“形”,即“形”仍然指“象形”而言,那“声符”实际上原来也都是象形的,为什么不也叫做“形”?还有“六书”中的“形声”一般也理解为“形符+声符”的并列结构,其实在训诂上同样讲不通。除了“形”“声”没有表示“义符”“声符”这样的名词义外,还可以举出两个理由:一是许慎“六书”中的“形声”,班固引作“象声”,郑玄注作“谐声”,而班固、许慎、郑玄的学说皆出于西汉学者刘歆,属于“同门”,故表述虽异,大意应同,依“象声”“谐声”推知,“形声”亦当为动宾结构;二是大家公认“六书”的前四书性质基本相同,命名的表述方式也应该一致,“象形、指事、会意”都是动宾式表述,那么“形声”不应该单独是并列结构。可见,后人用来分析字形结构的所谓“形符”“声符”并不等于《说文,叙》中“形声相益”的“形声”,也不符合“六书”中“形声”的原意。①

      2)把“相益”理解为“相互加合”也有严重的训诂障碍。因为“益”在古代没有“加合”或“组合”的意义,与之相关的常见义是“增加”。如果按照“增加”义把“相益”理解为“相互增加”,则既不合逻辑也不合语法。从逻辑看,“增”只能是一方对另一方的单向关系,不可能是“互相”的并列关系或交叉关系;而且增加的只是原物的数量或另一种与原物并存的东西,“增加”后并不产生“新物品”,所以“相互增加”义不可能用来表述“造字”。从语法看,古代使用“益”的“增加”义时,通常是要带宾语的,如《汉语大词典》“增加”义项下所举的几个例子都是带有宾语的:

      (1)《易·谦》:“天道亏盈而益谦。”孔颖达疏:“减损盈满而增益谦退。”

      (2)《国语·周语下》:“[郄氏]有是宠也,而益之以三怨,其谁能忍之!”

      (3)南朝宋鲍照《拟行路难》诗之九:“还君金钗玳瑁簪,不忍见此益愁思。”

      (4)宋曾巩《请西北择将东南益兵札子》:“窃以谓西北之宜,当择将率;东南之备,当益戍兵。”

      可见“相益”的“益”如果是“增加”义,那“相”就不应该是副词义的“互相”;既然不是“互相”,那“形声”也就形不成并列关系。所以“形声相益”的正确语义还需要探求。

      3 “文”“字”关系旧说质疑

      《说文·叙》中的“文”与“字”具有“初”“后”的时间关系是显而易见的,但这种时间关系反映的实质是什么,却仍然值得讨论。一般认为,先“文”后“字”体现的是结构上的独体与合体关系,先有独体,后用独体组合为合体。如胡朴安《中国文字学史·绪言》说:

      “何谓文?独体之谓;何谓字?合体之谓。”“何谓独体?象形、指事之文,分析不开者。例如‘文’,以交错其画而成为独体。何谓合体?合象形或指事之文,或二文,或多文,用会意或形声之法,合之以为字。例如‘字’,从宀、从子,以并合而成为合体。故曰独体为文,合体为字。”

      “独体为文,合体为字”的说法大概起源于宋代的郑樵,其《通志·六书略》有两处论述:

      《指事第二》序曰:“指事类乎象形:指事,事也;象形,形也。指事类乎会意:指事,文也;会意,字也。独体为文,合体为字。”

      《七音序》:“独体为文,合体为字,汉儒知以说文解字,而不知文有子母,生字为母,从母为子,子母不分,所以失制字之旨。”

      郑樵这样说可能是出于对《说文·叙》的误解,受其影响,明代张自烈《正字通》在“文”字注解中就干脆直接说“许慎曰‘独体为文,合体为字’”,清代陈梦雷《古今图书集成·字学典》也说“许叔重云‘独体为字,合体为文’”,把发明权完全归于许慎了。实际上许慎从来没有说过“独体为文,合体为字”之类的话,后人杜撰的这种说法不是根据许慎原文正确解读出来的,而是把后世的观念凭空强加给了许慎,所谓“以今律古”“强人就己”是也。这些学者自己觉得许慎区分“文”和“字”的目的在区分独体和合体,同时还把“六书”的前四书区分为“文”和“字”,于是形成“文=独体=象形+指事”“字=合体=形声+会意”的对应关系。这种观念不仅不符合许慎的原意,而且理论上欠科学,实践上也行不通。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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