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审计文书的几点思考

作 者:

作者简介:
顾小岳,广东省审计厅教科文卫审计处

原文出处:
广东审计

内容提要:

02


期刊代号:V3
分类名称:审计文摘
复印期号:2017 年 1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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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计文书是各级审计机关为实现审计监督职能,依法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和法律意义的审计公文,是审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笔者结合自身审计工作和经验,针对国家审计中的审计文书问题提出几点思考。

      常用的审计文书包括审计通知书、审计报告、协助查询单位账户通知书等。国家审计署2011年发文对10种主要审计文书及其参考格式进行了规范,便利了审计工作的开展,但在审计实践中仍存在很多问题有待进一步解决。一是列入参考格式的审计文书种类不全,审计文书体系尚未建立;二是常用审计文书缺失,大量取证和对外调查工作需要临时草拟公文,影响审计效率,不能满足审计取证工作的要求;三是现有审计文书的参考格式不能完全适应审计工作的需要,有待进一步改进。主要表现在:

      审计文书种类不全,体系尚未建立

      国家审计署2011年公布10种常用的审计文书,目前还没有按照一定的分类标准,建立审计文书体系,制约的审计工作的发展。笔者认为,根据国家审计职能和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审计工作流程,审计法律文书初步可以分为立项类文书、调查类文书、审理类文书、整改执行类文书、移送处理类、通用类文书等。将审计文书按照一定的分类标准,建立起相对固定格式的审计文书体系,对规范审计执法行为,提高审计工作质量和效率,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特别是在审计全覆盖的形势下,各级审计机关都面临着人少事多,人手严重不足的矛盾时,提高审计效率显得尤为重要。

      常用审计文书缺失,影响审计工作的开展

      审计组在审计过程中,依法享有向相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的权利。由于审计机关没有自身的取证类格式文书,审计人员往往要根据协助单位内部对信息公开管理要求,向协助单位申请调取相关信息,由于没有具体规定,有的单位参照“公检法”查询程序提供,有的单位要求审计组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流程申请信息公开,有的单位要求提供正式公文,有的单位直接拒绝配合,各个单位的做法不一。例如:在某项目审计过程中,审计组要提请公安、税务、社保、工商等机关予以协助,但由于审计机关没有制定固定格式的取证类文书,各个单位的要求不一。向公安部门查询户籍时公安机关要求提供正式查询函;向税务机关查询开票信息需要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流程申请公开;向社保部门查询单位每月缴纳社保人员名单时,社保部门要求审计部门提供正式公文;向工商部门查询工商登记信息时,工商部门需要提供单位介绍信和申请人工作证。单位不同要求各不相同,审计组要根据不同单位的不同要求准备资料,特别是需要重新拟文的单位,审计组往往要花大量时间走文书起草、核稿、文印等流程,影响审计效率。

      同样,依照法律规定,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有权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有关证明材料。但在延伸审计过程中,被延伸的单位和个人往往以不是审计机关审计对象、无正式公文等为由拒不配合,给审计取证工作带来不便。因此,完善常用审计文书十分有必要。

      现有的审计文书参考格式有待改进

      国家审计署2011年规范的审计文书中,有两种文书在审计调查取证过程中经常使用,分别是“协助查询单位账户通知书”和“协助查询个人存款通知书”。通过查询银行账户,对相关数据进行分析,审计组往往能发现很多重大舞弊案件线索。但同时,为了规避检查,舞弊人员往往通过多个账户进行交易,此时,在查询某一账户后会附带牵连查询其他账户。在现实中,每一次账户查询都需要重新拟文进行审批,这往往面临着复杂的起草流程,不但因为审批链条太长,容易造成泄密,而且花费大量的时间,制约这一手段的运用。审计机关对这类文书可以参考“公检法”机关的做法,制作多联式固定格式的查询文书,简化审计文书制作过程,提高审计工作的效率。

      总之,审计机关应进一步完善审计文书种类,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固定格式审计文书体系,减少文书起草、核稿、审批、文印等行文时间,这对提高审计工作效率、节约审计资源、加强保密工作、促进审计职能的发挥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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