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六中全会上通过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以下简称《监督条例》)中,第六章对党内监督和外部监督相结合做出了具体的规定。其中第37条明确规定:“各级党委应当支持和保证……审计机关依法进行审计监督……审计机关发现党的领导干部涉嫌违纪的问题线索,应当向同级党组织报告,必要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按照规定将问题线索移送相关纪律检查机关处理。”由于在2003年年底颁布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未提及审计监督,所以《监督条例》第37条的表述内容在共产党的党内规范或是国家法律法规中属于首次提及审计监督,由此可见,审计监督对于从严治党有着重要的积极作用。究竟审计监督与党内监督是怎样的关系?审计在党内监督中起到什么样的作用?本文拟通过对国家现有监督体系中不同类型监督手段的比较来进行解答。 一、审计监督和党内监督的关系 1.党内规范与法律法规的关系。中国共产党创党至今,尤其是自1949年成为新中国的执政党以来,一直高度重视自身的廉洁性,将反腐败作为从严治党的首要任务。为了保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陆续出台了多部党内法规。党内法规制度共分为9个层级,除作为“党内宪法”的《中国共产党章程》外,效力层级自上而下还包括准则、条例、规则、规定、办法、细则、规范性文件和解释答复等,每一效力层级均有大量以从严治党为主题的党内法规。如同样在十八届六中全会上通过的《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以及党内最为重要的纪律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虽然一直以来都将从严治党作为工作重点,但很长一段时间内,共产党都是通过自律这一手段来保持自身廉洁性的,以党内法规为依据,通过党纪的处分来对党员进行规范和监督。从一般意义上来说,党内法规与法律存在很多区别,例如前者规范的对象只有8800多万名党员,而后者规范的对象不仅包括了前者,还包括了前者所无法涵盖的十二亿多非共产党党员的中国人,以及根据属地原则虽然不具有中国国籍,但在我国国内做出法律行为的外国人。从适用空间上看,党内制度与一般的社团规范或公司章程并无二致,均只能在一定范围内产生效力。 从本质上来说,党内法规与法律存在着千丝万缕且紧密相关的联系。根据马克思主义法学的观点,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而在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下,法律体现的是广大人民的根本诉求和意志。由于中国共产党始终代表了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因此在价值取向上,党内规章和法律必然是一致的,共产党通过立法行为将自己的意志体现于法律之中。可见,党内法规虽然不具有狭义的“法律”效力,但却有“准法律”之实。“党的执政地位决定,在党和国家的各项监督制度中,党内监督是第一位的,党内监督缺失,其他监督必然失效”。长期以来,共产党通过党内法规对自身的纯洁性进行自律,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内部滋生出的问题仍层出不穷,这说明自律并不能代替他律,正如信任不能代替监督,“信任和监督、自律和他律辩证统一,没有监督的信任就等于放任”。外部监督对于组织系统的作用是有效且不可替代的。正因如此,在这次的《监督条例》中以整个章节的形式在第六章规定了“党内监督和外部监督相结合”,对包括审计监督在内的多种外部监督形式与党内监督的结合进行了相关表述。 2.审计监督是党建工作中的重要外部监督手段。审计监督是国家治理的基石和“免疫系统”,国家审计机关的定位于1982年被明确写入我国《宪法》,并规定了审计权在宪法上的依据。虽然在我国的政治体制中,国家最高审计机关即审计署设立于国务院下,属于国家最高行政机关的组成部门,但由于审计权所具有的法定性和独立性,导致其在性质上与国务院的其他组成部委存在较大差异,审计权并非单纯的行政权,而审计监督也与行政监督存在区别。在《监督条例》中,共包括了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政府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民主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等九种方式,这一监督体系的构建基于十八届六中全会强调“各级党委应当支持和保证同级人大、政府、监察机关、司法机关等对国家机关及公职人员依法进行监督,人民政协依章程进行民主监督,审计机关依法进行审计监督。要支持民主党派履行监督职能,重视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提出的意见、批评、建议。要认真对待、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的核心思想,更与十八届四中全会所提出的“加强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制度建设,努力形成科学有效的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增强监督合力和实效”存在一脉相承的联系。 由于党的建设与依法治国统一于国家现代化的历史进程中,体现了中国现代化的独特路径,体现了中国道路应然性和必然性的内在统一,两者具有高度的辩证统一性,坚持全面从严治党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要求,而推进依法治国又为坚持全面从严治党提供了保障和抓手。因此,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必定从严,作为国家治理体系中重要的“免疫系统”,审计监督在从严治党和依法治国辩证统一的关系下,对于从严治党也有着重要的积极作用,是党建工作中的一种不可或缺的监督手段。中国共产党作为我国的执政党,握有人民让渡的政治权力,而政治权力作为实现经济利益的手段,主要表现为政治权力可以维护现存经济利益并提升经济权力,同时政治权力是阶级解放的工具。因此,在从严治党中审计监督就具有了必要性。 二、审计监督在党内监督中的作用 1.通过独立性发挥审计监督作用。作为一种外部监督方式,以加强党的建设为目标,审计有着自己独特的优势。与行政监督即监察相比,审计的优势在于其具有独立性。我国的最高行政监察部门隶属于国务院,是我国最高行政机关的组成部门。所谓行政监察是指,“各级政府通过所属专门机构对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行政行为进行综合的监督检查”,因此,行政监察权在我国属于行政权,在行使过程中可能受到来自于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内部的影响或干涉,且监察的重点多依据行政命令进行。监察机关作为政府组成部门不具有独立性,《行政监察法》第3条规定:“监察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不受其他行政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但并未规定监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监察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