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三公”经费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和热点,高校“三公”经费自然也成为各级审计和财政监督检查的重点。然而,在审计过程中和审计后续的沟通和协调中,关于高校“三公”经费的认定和结论却在被审计单位会计人员和审计人员之间存在很大的分歧,其中最重要的问题就是对于“三公”经费的认定问题和会计的核算问题,即审计人员按照审计政府部门认定“三公”经费的依据和标准判定应属于“三公”经费的支出,应计入“三公”经费科目核算的,被审计单位会计人员却不认可,从而导致了审计进度放缓,审计结论的可接受性以及审计报告的信服力有待提高。 一、“三公”经费的概念和内涵 要对高校的“三公”经费进行分析和判断,首先要搞清楚什么是“三公”经费。由于目前国际上没有“三公”经费这一概念,因此无法参考国外文献。目前普遍认同的对“三公消费”的定义,即政府部门人员因公出国(境)经费、公务车购置及运行费、公务招待费产生的消费,是当前公共行政领域亟待解决的问题之一。关于“三公”经费的概念和界定,没有正式的文件制度规定和官方的解释,唯一能搜索到一些踪迹的是财政部2011年公布的中央2010年决算和2011年预算,其中提到了中央本级“用财政拨款开支的因公出国(境)经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公务接待费”,即“三公”经费。 结合以上内容,联系实际工作,可以得到两点信息,一是“三公”经费的核算对象是政府部门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和其他单位;二是“三公”经费核算的经费来源是财政拨款。很显然,高等学校是事业单位,其大部分资金来源仍依靠财政拨款,因此也属于财政监管的重点。但在具体的会计核算和管理方面,“三公”经费的管理制度主要是针对党政机关,针对高等学校量身定制的管理办法基本缺失,各高校只能在实践中依据实际情况参照党政机关的管理办法自行制定。因此,制定出的“三公”经费管理办法五花八门,千差万别,对于“三公”经费的范围界定也很模糊,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在日常的业务处理中,主要依据《高等学校会计制度》对“三公”经费核算范围给出的说明进行会计核算。 二、高校“三公”经费方面存在的认识和理解误区 (一)认识误区:花的越少越好 提起“三公”经费,社会公众总觉得是花得越少越好,尤其对于高等院校,由于对高校的业务活动不清楚,好多人认为,高校是教书育人的殿堂,和社会党政机关和其他行政事业单位不同,“三公”经费花得越少越好,甚至不应该有“三公”经费方面的支出。高校的“三公”经费到底该不该花,花多少合适,衡量尺度是什么?毋庸置疑,合理控制“三公”经费,对杜绝公款旅游及消费、公车私用、大吃大喝等不正之风有明显的抵制作用。但是,令人担忧的是,近年来“三公”经费在某种程度上有点被“污名化”,人们谈“三公”色变,忽视了“三公”经费的正面做用。 目前,我国高等教育正处于深化综合改革攻坚克难的深水区和由外延式发展向内涵式发展的战略转型期,需要学习和借鉴国内外先进的治学理念和管理思想,需要“引进来”大批的国内外高水平科技人才和研究团队,需要“走出去”交流学习,了解和探索世界学科前沿的发展和动态,在这个过程中,接待和餐费必不可少,公车运行费,以及出国(境)考察费也不可避免,由此产生必要的“三公”经费,是在所难免的。重要的是三公经费必须要花前有预算,花的有道理,支出有效益,决算要公开、透明、接受监督。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院研究员赵云旗说,三公经费减到什么程度,科学标准就是职能与人均费用相匹配,不是该花的钱不花,而是遵循节约原则,能少花就少花,不能省还是不省。 (二)理解误区:凡是与招待、车辆、出国有关的费用,都是“三公”经费 高校不同于政府部门以及其他行政事业单位,高校除了行政管理的工作人员之外,还有教师和学生,在日常的业务活动中,除了按照相关规定正常发生的接待费支出,还有一些特殊情况,例如迎新、大学生就业、用人单位回访、大学生社会实践和志愿者等工作,不可避免地会发生一些接待、用餐等费用;另外,就车辆运行而言,高校会发生大量的与公务活动无关的费用,例如大学生实习和参加社会实践活动,教职工上下班的通勤车,科研项目调研和考察等;就出国(境)费用来说,大量的会议交流、培训访学,以及从国外大学聘请特聘教授及知名学者来校讲学或作报告所发生的费用等,这些费用,笔者认为,不应纳入“三公”经费核算。但通常情况是,上级审计机关在审计或检查时,不管三七二十一,不区分业务类别,也不接受被审计单位会计人员的解释,统统一揽子列入“三公”经费,并作为问题要求加以整改。 三、正确认识高校“三公”经费,加强高校“三公”经费管理 (一)正确界定高校“三公”经费,统一核算口径 高等学校由于其特殊的属性决定了其与政府机关和其他行政事业单位之间存在着明显的区别。因此对高校所发生的接待费、车辆运行及维护费、出国(境)费用,应该根据高校事业活动的性质和特点,出台相应规定,分类管理,区别对待,界定是否属于“三公”经费。 对于公务接待费,应按照学校事业活动的类型区别鉴定公务活动及公务接待的界线,区分专项工作业务费和公务接待费[4]。对确实属于学校党群机构和行政管理部门接待因公来访或公务活动而产生的接待费、餐费等必要的支出,应计入“公务接待费”核算;对于在科研活动中因调研、考察、学习交流等产生的费用,应计入“科研事业支出”核算;对于教学以及与学生事物相关的活动,如迎新、就业、大学生参加各类竞赛、各种加班所发生的误餐费和用餐费,应按照一般的业务支出进行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