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带一路”建设审计:动因、框架与趋势

作 者:

作者简介:
商思争,淮海工学院商学院

原文出处:
财会月刊

内容提要:

02


期刊代号:V3
分类名称:审计文摘
复印期号:2017 年 1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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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共建“一带一路”倡议,“是中国迄今为国际社会提供的最大公共产品,也是目前世界上最受欢迎的国际合作倡议。‘一带一路’倡议提出3年多来,建设进度和成果都超出预期,已有100多个国家和国际组织积极响应和支持”(王毅,2017)。在西方主导的全球治理出现困境的情况下,这一提议被认为是充满中国智慧的解决方案。

      但是,各国、各个主体加入“一带一路”的政治、经济、安全、文化、民族、宗教利益取向及诉求各有不同,而无论在宏观、中观还是微观层面,“一带一路”各项建设总会出现各种各样的委托代理关系。在此情形下,只要对方的利益涉及自己的利益,就会存在代理问题,这就需要设置相应的治理机制。在各种不同的治理机制下,利益诉求不同的各个相关者参与治理必须基于值得各方信赖的机构提供的信息,在现有知识体系和社会实践领域内,这种机构只能是审计机构。事实上,沿线国家已经存在相关治理机制和审计机制。那么,“一带一路”建设审计如何实现?有何特征?未来发展趋势如何?本文将在回顾相关文献的基础上对以上问题进行探讨和分析。

      二、“一带一路”建设审计的动因

      根据现有文献,笔者将审计产生的基础动因分为三类:委托代理理论、治理理论和信任。

      1.传统审计动因理论是委托代理关系论,认为委托与代理的分离是审计产生的基本原因。主观原因是委托人和代理人信息不对称(“信息论”)、双方存在利益冲突(“利益冲突论”)、代理人存在趋利动机(“趋利动机论”)或存在代理成本(“代理论”)等需要审计机构加以控制(“受托责任论”)、监督(“监督伦”)、维护(“代理论”);客观原因则是审计对象的交易日趋复杂、审计需要专门技术(“专门技术论”)、委托人与代理人存在时空间隔(“时空间隔论”),因此必须由专业人员承担审计风险(“保险论”)。笔者认为,以上动因仅涉及需求方面因素,还缺乏供给方面因素,因此,需要有符合要求的专业独立的机构提供审计服务,并且审计成本小于节省的交易成本和代理成本。在现代社会中,委托代理关系普遍存在于雇佣关系、交易关系和各种依赖他人工作的关系中,只要供求方面的动因达到要求,审计理应出现在这样的委托代理关系中,以上分析显然也适用于“一带一路”各项建设中。

      2.治理动因实质上是对代理问题进行治理的动因。如有人认为审计是权力分散(“权力分散论”)、产权分离和产权保护(“产权动因论”)的产物,国家审计是民主政治(“民主政治论”)的需要。国家治理的需要更是成为国家审计的主流动因理论。刘家义(2011、2014)认为国家治理系统分为决策、执行和监督系统,国家审计是监督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治理的基石和重要保障,国家治理的需求决定了国家审计的产生。从公司治理与审计的关系来看,审计也是解决信息不对称、败德行为等代理问题的制度安排,内部审计隶属于公司监督子系统,是一种权力制约机制。

      李维安、程新生(2002)认为,从治理层面进行分类,有股东和利益相关者层面审计、董事会层面审计;从公司治理审计主体层面可以分为内部治理审计和外部治理审计;从治理主体层面可分为股东主导、董事会主导、监事会主导、监事会与董事会相结合的治理审计。审计只有在公司内部治理结构的运行框架中,才能更好地发挥作用。

      尹平(2015)提出国家审计、内部审计、注册会计师审计分别服务于国家治理、组织治理、市场治理。治理是多元、多主体管理和控制的总和。从更加宽广的视角看,治理的空间范围除国家治理、社会治理、组织治理以外还包括全球治理(包括区域治理),全球治理有“国家间治理”“超国家治理”等模式;从治理的对象看,通常包括公共资源和环境治理、风险治理、项目治理、资金治理、价值链治理等;从治理的方式看,分为关系治理和规则治理,关系治理是规则治理的初级形态。

      “一带一路”建设存在各种风险和不确定性以及不信任关系。“一带一路”建设需要治理,其治理属于跨区域治理,是全球治理的范畴。现阶段,“一带一路”治理属于国家间关系治理,同时兼用原有的一些平台和机制进行局部规则性治理,最后可能将逐步分阶段过渡到规则治理(正式治理)。企业和项目层面兼有关系治理和规则治理形态,关系治理与规则治理的关系“大致可归为三种观点:一是互补,二是互替,三是互损”,最近的研究倾向于互补关系。所以,即使在关系治理的场域内,审计也是必须存在的,因为审计属于规则治理范畴,规则治理与关系治理是互补的,二者的结合可以实现良好的治理;在设置治理结构的实体性组织内,更会有作为监督子系统的审计系统的存在,否则,风险的发生将难以避免,治理系统也将难以发挥作用。因此,无论是关系治理还是规则治理,都离不开审计。

      说“一带一路”治理属于关系治理,是指“一带一路”治理总体上仍然是国家间治理,还没有形成超国家治理模式及统一的治理规则。当然,“一带一路”建设除“五通”建设以外,也包括制度建设,但是这些制度目前仍然属于双边和多边倡议、协议或者缺乏约束力的契约形式,是自我执行机制,没有形成第三方约束。更为重要的是,“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生态情况复杂,各国有自己的利益诉求,许多利益诉求之间存在冲突,相互之间缺乏信任,更有域外大国故意搅局,所以“一带一路”建设的治理首先是对国家之间相互关系的治理,目的是形成相互信任的关系。

      3.信任是交易的基本特质,被认为具有战略价值。在关系治理中,信任被认为是最关键的治理机制,“联合解决问题”则完全受人际信任和企业间信任的共同影响。另外,互惠能够促进信任与声誉机制的建立,良好的沟通、共享信息和密切监控,有助于增强信任感。审计可以通过监控促进信息共享和良好的沟通,从而促进信任,互惠机制的建立和落实也需要审计的监督。因此,有人认为审计是基于信任的需要而产生的(“信任论”),是一种信任机制。也就是说,审计可以通过可信赖的制度和程序安排降低审计风险,提升利益相关者的信任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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