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监督权力运行问题研究

作 者:

作者简介:
李凤雏,审计署外资运用审计司司长

原文出处:
中国审计

内容提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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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代号:V3
分类名称:审计文摘
复印期号:2017 年 1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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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权力的配置与制约是现代国家政治制度设计的基本要素,也是确立国家政治制度的重要原则。国家要实现公共事务的有效控制、管理和服务,首先应做到制约权力,防止权力滥用。我国的国家审计是国家以宪法等法律形式明确的权力。如何通过审计监督,一方面将政府机构和领导干部的权力约束在人民授权范围内,另一方面将政府机构和领导干部履行责任的程度和水平公开披露,达到让权力在监督下运行,使权力与责任相匹配,其若干问题需要进一步深入研究。

      审计监督权力运行的“理与法”

      权力滥用和权力腐败是人类社会普遍存在的一种现象。这大抵出于三个方面原因:一是政治腐败与国家权力的神秘化密切相关,马克思曾说过,“奥秘、神秘是官僚机构的普遍精神”;二是法国启蒙运动思想家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指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三是绝对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监督乏力的权力也会导致腐败。针对这种人类社会的普遍现象,孟德斯鸠的观点是“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从事物的性质来说,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毛泽东同志早在中央苏区时期就强调了人民群众监督的重要性;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要求,“要确保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确保国家机关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任何公民、社会组织和国家机关都要以宪法和法律为行为准则,依照宪法和法律行使权利或权力、履行义务或职责”“行政机关是实施法律法规的重要主体,要带头严格执法,维护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这些论述从理论高度和原理层面揭示了对权力运行进行审计监督的深刻道理。

      审计监督是法定监督形式之一,产生于法,又作用于法。宪法、审计法对审计监督的职责、权限、内容、程序等做出了规定。对审计本质的查账论、经济监督论、经济控制论、权力制约论、民主法治论等诸多认识进行比较,虽然权力制约论并未得到一致认可,但是,其揭示的观点应予以肯定。一是国家审计通过对政府权力行使过程中公共资源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以实现对政府权力的控制,防止腐败和权力滥用;二是国家审计通过对行政机关履责情况进行监督,并将审计结果报告给立法机关,由立法机关依据审计结果追究行政机关的责任,事实上是立法权与行政权之间相互制衡的手段和机制;三是如果将审计监督权也看作是一种权力的话,那么国家审计机关实施审计的过程就是以一种权力来制约另一种权力的过程。

      我国国家审计是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法定职责是审计监督,其审计对象是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以及党政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适应于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对国家审计新的要求,国家审计应牢固树立创新发展理念,紧紧围绕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在审计制度、审计方式、审计格局、审计作用发挥等方面不断创新发展,实现“七个一体化”和“六个转变”,不断提升审计能力,提高审计效率。同时,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中办、国办《关于完善审计制度若干重大问题的框架意见》及相关配套文件要求,明确规定审计全覆盖的范围与内容、审计机关权限、审计对象、审计程序和法律责任等内容,使审计全覆盖有法可依,强化审计全覆盖的法定强制性,保障审计全覆盖的规范化推进。针对目前对国家审计本质的法律定位存在滞后和缺位、审计权限的规定落后于实践及党和国家的要求、法律保障机制不完善等现状,应当实现“五个完善”,即完善审计法与党和国家有关规定的衔接,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关于审计工作的规定精神;完善与审计相关的法律法规,充实体现国家审计本质特征的规定,注重审计法规与行政法规的衔接;完善审计权限的规定,为审计全覆盖、审计方式转换、信息化条件下开展审计工作提供充分必要的环境和条件保障;完善审计通报机制、监督体系和处理处罚机制,增加整改问责机制;完善审计权力边界,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科学界定审计权力的延伸范围,注重对行政相对人权益的保护和救济。

      审计监督权力运行的“利与弊”

      虽然受不同世界观所决定的立场、观点影响,对审计监督权力运行存在不同的理解甚至非议,但是从本源上说,审计监督权力运行的“利与弊”中,所谓“弊”的方面不属于讨论范围。也就是说,建立在审计主体本身的权力得到充分、正确运用假设基础上的审计监督权力运行不存在所谓的“弊”。因为国家治理体系是规范权力运行和维护公共秩序的一系列制度安排,在基础制度、基本制度和具体制度构成的国家公共制度体系中,国家审计是一项基础性制度安排。因此,本文从这种基础性制度安排的主要表现出发,以正面论证“利”之所在,回答“弊”之不存。

      第一,权力和权利的关系问题是国家治理的根本问题,国家审计是国家治理系统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构成了其稳固性的基本逻辑,服务于决策系统,承担着对执行系统实施监督和约束的职责;第二,国家审计的职责和地位由宪法赋予,国家审计是法治精神的重要体现和依法执政、依法行政的重要承载,国家审计通过监督法律法规贯彻执行,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促进完善法治体系,在法律地位上体现出其稳固性、强制性和权威性;第三,国家审计内嵌于国家治理的体制机制各层面,能够最大限度地发挥治理的整体合力和综合成效,通过促进完善体制、规范机制、健全制度,在功能上体现防止权力滥用和治理失效的抗变异变形特点。国家审计的基础性制度安排地位决定了其作为提升国家治理能力重要力量的作用。审计机关所具有的独立性,能够超脱既得利益的羁绊,成为促进良治的重要力量;审计机关因“只要涉及公共资金、公共资产和公共资源的使用和管理就必须接受审计监督,促进理好财、用好权、尽好责的基础上促进完善管权、问责、用人机制,以及审计视野延伸到公共资源管理的完整链条”所具有的全面性成了国家治理的重要力量;审计机关所具有的专业性可能且应当成为推进国家治理能力提升的重要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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