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审计院主要从三个方面对可再生能源与新能源进行审计,具体分为可再生能源相关的工程实施状况、电力公司对可再生能源发电量以固定价格买入状况,以及地方政府对国家可再生能源政策的落实状况。日本审计院针对审计中这三方面的每个事项都列举了典型审计事例,不仅包括审计中发现的典型问题案例,还包括可再生能源利用较好和国家政策落实较好的典型范例。 日本审计院主要利用被审计单位提供的相关资料和相关说明进行审计,具体审计内容如下: 一、与可再生能源相关的工程审计 第一,针对各中央部门管理的可再生能源工程的财政拨款和国库辅助金,日本审计院按照年度对新能源项目的实施运行和国家政策落实情况进行审计。他们对不同类别的发电设备工程的平均费用进行统计分析,并基于统计结果判断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费用的合理性和有效性。第二,基于新能源行业发展状况,日本审计院深入分析不同中央部门及地方政府落实可再生能源政策情况,包括针对可再生能源工程实施状况和实施原因,对不同种类的可再生能源设备装机容量、发电量与国家年度规划数量进行比对等。如住宅用光伏辅助金的目的是降低住宅用光伏系统的价格,审计发现此系统价格已降低至目的(预期)价格,则及时停止此类辅助金的申请。第三,对于可再生设备废止和停止运行状况,日本审计院根据减值折旧资产耐用年数的大藏省省令和辅助金适当法,对未到废止年限的设备废弃和停止运行情况进行审计,并对废弃和停止运行的原因进行调查。审计还发现,存在中央部门利用国库辅助金重复建设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的现象。事实上,有的可再生能源发电工程具有多种用途,充分运用已有设施设备可以避免工程的重复建设,节省资金资源。第四,通过征集地方政府的意见,发现可再生能源纵向管理的弊端,多部门管理造成对公共事业的全面信息收集困难。针对此问题,日本审计院提出对相关政府部门设立节能和可再生能源联席会,以在项目实施前对项目目标、重复排除和项目实施优先顺序进行调整。 二、可再生能源发电量的固定价格买入制度审计 日本审计院针对使用国库辅助金的建设项目和卖电补贴收益是否存在双重财政补贴的情况进行审计。电网以固定价格买入可再生能源发电厂的电量时,此发电设备要满足相应的国家标准。日本审计院对可再生能源设备是否满足标准进行审计,对认定不同类别设备的发电量和发电量占比进行统计,并对已建设完成但未发挥作用的设备的原因进行调查。同时,日本审计院对可再生能源项目的卖电补贴是否扣除国库辅助金补贴情况进行审计,利用国库辅助金建设的发电设备同时享受发电补贴的项目,分为可以不用返还国库辅助金、没有国库辅助金处理规定、卖电收入用途限定、按照非卖电和卖电比例返还一部分国库辅助金、卖电补贴中扣除国库辅助金五种情况。日本审计院对这五种情况进行统计,并对每种情况用典型事例进行说明。 三、地方可再生能源政策制定和落实审计 按照日本可再生能源法、温室效应对策法、环境法和日本第四次发展规划,日本审计院对日本各级地方政府利用国库辅助金落实国家政策情况实施审计,并且对落实情况分为已制订详细的发展规划、已制订大体发展规划、没有制订发展规划和其他情况等四类进行统计。对已经制订详细或大体发展规划的被审计单位进行计划落实情况审计,对没有制订发展规划的地方政府进行原因调查。审计还对地方政府实施利用不动产(建筑物屋顶、土地)、当地居民集资或捐赠资金投资光电和风电项目进行审计。日本审计院在审计中发现,地方政府在落实国家法规政策方面存在以下问题:国库辅助金种类多、没有统一化;多部门管理难以获得全面信息;电网输送可再生能源发电的容量不足;对偏远和沿海地区地方特殊性的考虑不足;没有关于发电公司对废弃光电设备处理的规定;相关法规限制可再生能源电力系统设置场所;风电项目审批时间过长;没有考虑景观影响的无秩序发展;对可再生能源系统的研发支持不足和解决电力输出不稳定性的措施不充分等。 四、审计建议 日本审计院针对可再生能源审计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四点建议:第一,中央部门应要求地方政府对运营的可再生能源发电设备和可再生热利用设备的长时间休止状况进行报告,以把握相关设备的运行状况,尽快修理再运行,对不能运行的设备尽快做废弃处理。第二,中央相关部门应对可再生能源相关的国库辅助金的信息进行统一和标准化;对可再生能源电厂进行补贴时,相关管理部门需要考虑此企业是否使用过国库辅助金建设,以避免企业获得双重补贴。第三,在落实国家法律和国家规划方面,国家应给地方政府提出建议。第四,国家政府和NEDO(日本新能源技术综合开发机构)应收集可再生能源利用工程在实施和扩建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并提出必要的应对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