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苏维埃审计条例

作 者:
谢俊 

作者简介:
谢俊,审计博物馆

原文出处:
中国审计报

内容提要:

02


期刊代号:V3
分类名称:审计文摘
复印期号:2017 年 10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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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34年2月17日,中华苏维埃第二届中央执行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苏维埃组织法》。

      该法规定,中央执行委员会下设中央审计委员会,5至9人组成,由中央执行委员会主席团任命,设主任、副主任各1人,其他人员按需设置,负责审核国家岁入与岁出,监督国家预算执行。

      中央审计委员会与中央人民委员会、中央革命军事委员会、最高法院并列,标志着苏区审计体制的重大变革,审计工作迈入了新的发展阶段。

      1934年2月20日,临时中央政府主席毛泽东签署命令,颁布了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红色政权的第一部审计法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政府执行委员会审计条例》。条例共19条,规定了建立审计监督制度的目的、审计职权、审计体制、审计范围和任务、审计工作报告制度、审计程序等。

      按照审计条例的规定,中央审计委员会围绕预算、决算制度的建立和完善,财政的统一,反贪污浪费斗争,先后开展了财政财务收支审计以及专项审计,检举了政府部门、国家企业及群众团体存在的浪费现象,促进了苏区会计制度的建立和健全,树立了审计的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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