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世纪20-40年代中国农村合作金融中的信用管理思想

作 者:

作者简介:
王昉,上海财经大学经济学院副教授,上海,200433; 韩丽娟,浙江科技学院经管学院讲师,杭州,310023。

原文出处:
中国经济史研究

内容提要:

信用是农村金融的基础。若农民信用不固,则任何通过外力构建的农村金融组织都将难以为继,20世纪上半期中国农村合作金融的发展演变即体现了这一点。自20世纪20年代起,中国农村在思考传统合会运作及其信用管理方式的前提下,借鉴西方合作金融思想,形成了一股商资主导的以培育农村信用合作社为主的农村金融浪潮。但由于农信社的内部约束和银行的外部约束并未有效提升农民信用,信贷效率低下,通过商业银行培育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的方式遭到废弃。后在政府的强力推动下,合作金库主导的农村合作金融,偏重于合作资金的供给,对合作社信用疏于监督,最终导致合作金融体系难以发挥效果。本文将基于这一线索,透过信用管理思想的发展演变,观察和思考信用体系对于合作金融在近代中国由兴至衰的内在影响。


期刊代号:F7
分类名称:经济史
复印期号:2017 年 05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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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本文的研究背景

       信用作为以偿还和付息为条件的价值运动的一种特殊形式,打破了“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时空限制,拓展了交易的空间与时序,有利于促进市场主体间建立长期稳定的经济关系并形成市场预期。在现代市场经济中,信用行为越普遍,信用关系越持久、稳定,信用制度越完善,则市场发育越成熟。20世纪20-30年代,中国农村陷入严重的经济危机,加之传统的农村金融制度本身就存在供给不足的问题,导致农民的资金需求无法得到满足,农村资金大量外流、农村现金匮乏以及高利贷盛行。关于如何挽救农村经济,当时有大量的讨论和不同的观点。其中一种观点认为,由于城乡资金分布的不均衡,通过城市资金反哺农村,建立农村新式金融,能够解决资源畸形配置、维持农村经济稳定以及促进农业技术进步等问题。①但农民信用薄弱,城市银行难以对农民的偿债能力建立稳定的预期并形成持久的信用关系,农民只有通过互相结合,共负责任,建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才能取得对外信用。城市银行再以农村合作金融组织为中介,向农村输送资金。在农村合作金融体系中,信用合作社的组建尤为重要。它的主要目的在于“集聚社员的储蓄及以便利的利息及偿还条件放款于社员”和“利用社员的连带责任,为代社员向外界借款的一种担保”,②是提升农民信用、确立对外信用的有效方式。在合会等旧式合作金融组织渐已衰落之时,社会各界对西方舶来的农村信用合作社寄予厚望,并进行了大量的实践探索,希望以此促进农村信贷市场的发育。

       近代的合作运动、合作社、合作思想以及近代农村金融已有多层次的研究,包括:李金铮系统探索了民国时期区域乡村借贷问题,以史料证明政府与银行是合作社近代化的重要推动力量。③徐畅研究了近代华中地区的农户融资渠道及农村金融与农村经济的互动关系。④赵泉民在考察20世纪前半期国民党统治区农村合作运动的背景下,对国民政府的信用合作政策及农村信用合作社的组织建设有所论述。⑤付红探讨了民国时期中国农民银行系统与合作金融系统的形成过程及问题。⑥康金莉系统总结了民国时期由华洋义赈会、多元主体和政府等不同主体主导下的不同模式的农业合作金融的运行绩效及特点。⑦周建波和颜敏对比分析了“中国农村派”抗战前和抗战时期的合作金融思想。⑧龚关对民国时期政府行为对农村合作金融制度演变的影响进行了深入分析。⑨易棉阳从国家与社会之间关系的视角对近代中国农业合作金融制度的演进进行了考察。⑩此外,在关于农村金融的通史类著作中对民国时期的农村金融状况也有所涉及,如徐唐龄的《中国农村金融史略》和詹玉荣的《中国农村金融史》。此外,于永对20世纪30年代各类政府、机构、银行对农村的金融救济进行了考察等等。(11)

       总体来看,就农村合作金融进行专门性的具体的考察,似乎还显薄弱,特别是从经济思想史的角度,仍有进一步深化的空间。本文将考察20世纪上半期合会—农村信用合作社—合作金库的组织变迁中农民信用管理思想的发展过程,从而梳理出从“人的信用”到“社的信用”这一农村合作金融思想的演进路径,并就信用体系对于合作金融在近代中国由兴至衰的内在影响进行观察和讨论。

       二、传统信用约束思想与西方合作金融思想的传入

       (一)民国学者对合会性质的认识和讨论

       合会是我国传统的合作金融形式,在我国有悠久的历史,其起始时间大约在唐宋之间,(12)名称千差万别,有合会、钱会、赊会、摊会、认会、标会、轮会、摇会等等,民国学者代表性的成果包括王宗培《中国之合会》、杨西孟《中国合会之研究》等。王宗培认为,“合会为我国民间之旧式经济合作制度,救济会员相互间之金融组织也”。(13)杨西孟指出,“合会是我国民间流行的一种小规模的金融合作组织”。(14)中央银行经济研究处编《中国农业金融概要》的定义为,“合会为我国民间固有之集资方法,亦可称为中国式之贮藏制度”。(15)林和成则强调,“会或合会为我国农村,以及民间最普遍之一种小规模合作组织”。(16)以上学者的认识虽略有差异,但对合会本质的认识却是一致的,即合会是一种民间的金融互助合作组织。

       关于合会的成立,朱轶士的介绍较为全面,他说:“社会间遇有经济困难时,以其一己平时对人信用,集合相知戚友若干人,成立一合会,则巨额之款,可以立集,困难因此得有救济,而应会之戚友,在往昔之时,多以储蓄机关不发达,愿出其死藏之金钱,达聚零为整之目的,故合会者,实为自助助人之道也。”“在会首则为整借零还,亦即是分期摊还,在会脚则为零储整收,亦即是分期摊储”。(17)

       “义信”是合会制度之基础,“会以义始,必以信终”。“义信二字,即足以表现合会之特征。”合会的集合,“由于相互的认识,了解,爱护,始得获得集合之凝结力”,“会首之人格信用,与全会极有关系,被邀集者之愿意加入与否,视会首能否负责为标准”。(18)若是会员中有任意一个会脚失信,就会影响整个合会的运作;一旦出现会员中途拖欠或拒绝交款,会首有催交或垫付之责。合会不全是单纯的资金借贷关系,还富有信用合作之意,可使农民做到“缓急相济,有无相通,有往必来,有施必报,先后有序,互守信用”。(19)除了调节金融之外,合会“亦有使农民互相接触的社会功用”,(20)“可以联络乡里感情,化除许多猜忌”,“可以养成互助的精神”等等。(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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