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代中国证券监管思想的演变探析

作 者:

作者简介:
邹进文,马腾,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经济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3 邹进文(1965- ),男,湖南益阳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经济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马腾(1989- ),男,河南信阳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经济学院博士生。

原文出处: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内容提要:

近代中国的证券市场得到一定程度的发展,成为近代市场经济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但由于时代大环境的约束,中国近代证券市场存在诸多不规范之处,如何加强对证券市场的监管逐渐成为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问题,因而产生了比较丰富的证券监管思想与监管规制。晚清时期的证券监管思想主要涉及对股票发行的监管,北京政府时期的证券监管思想主要围绕公债与交易所的监管问题进行讨论,而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证券监管思想主要体现为对证券业发展与整体国民经济关系的认识更加深化以及证券监管法规内容的进一步完善,这三个时期证券监管思想的演变呈现出一种动态的递进关系。


期刊代号:F7
分类名称:经济史
复印期号:2017 年 05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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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F09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5230(2017)03-0141-07

       证券监管,顾名思义是证券监督和证券管理的综合称谓,它是指监管主体通过一定的规则和程序对证券市场参与者的行为进行规范和干预。近年来,中国证券监管问题的相关理论研究成果开始出现,研究这一领域的队伍逐渐壮大,研究范围全方位拓展,研究方法也有所突破,对近代时期的中国证券监管实践也多有涉及。然而,现有的关于近代时期中国证券监管问题的研究成果多偏重于证券监管历史的研究,缺少监管思想方面的思想史研究成果。本文按时序分晚清、北京政府、南京国民政府三个历史时期考察近代中国证券监管思想的演变过程和监管特点,最后提出若干启示性的结论。

       一、晚清时期(1840~1911年)的证券监管思想

       鸦片战争以后,西方近代工商企业开始大规模进入中国。这些外国企业在华经营过程中,把西方运用多年、有成熟经验的集股筹资办法引入中国。在1872年,中国出现了近代第一家由国人开办的采用西方股份制企业组织形式的近代企业——轮船招商局。此后,集股筹资的办法渐次推广到电信、工矿、铁路等部门。到19世纪80年代,中国出现了历史上第一次“股份热”。但受1883年上海金融风潮的影响,股市很快遭遇重挫并引发严重的经济、社会危机。正是在证券市场的曲折发展中,近代中国产生了证券监管思想。

       1883年的金融风潮对当时的证券市场和证券交易活动造成了巨大的影响,促使人们开始深思对证券发行和交易进行监管的问题,很多卓有见地的观点开始出现。最早认识到要对证券发行进行监管的是当时中国的新闻界。金融风潮发生的当年,《申报》上连续刊登了《论市面清淡之由》《中国股份极宜整顿说》《论买卖股票之弊》等文章,对股票交易中的过度投机行为以及中国股份制公司存在的弊病进行了深刻抨击,并提出了加强证券市场监管的一些建议。如《中国股份极宜整顿说》一文针对当时股票买卖中的投机行为,认为应着力整顿股份公司,公司创办时,应由有关方面“先为察看,核司成本”,并考察其赢利情况[1](P176-177)。

       曾游历欧洲各国,后任职于上海江南制造局翻译馆的思想家钟天纬1884年在《扩充商务十条》一文中亦对1883年上海发生的金融风潮作了反思,文中提到:“乃中国近年开矿争设公司,去岁沪市倾倒银号多家,十室九空,均受其累,至今视为厉阶。再欲纠股集赀,虑无不掩耳而走。此其故由于华人不善效颦,徒慕公司之名,不考公司之实。不知西国每立公司,必禀请国家,由商部派员查勘,事实可凭,利亦操券,始准开办。”[2](P200)他在文中介绍了西方股份制公司成立的经验,认为在西方国家,股份制公司要想获准成立,必须要先经过有关机构的严格审查,确定是否具备发展潜力和市场价值。而在中国,股份制公司的成立情况却恰恰相反,“纠股者只须禀请大宪,给示招徕,刊一章程,绘一图说,海市蜃楼,全凭臆造。各股东亦不究其矿在何处,矿质若何,本无置产业贻子孙之心,不过以股票低昂为居奇之计,卖买空盘,宛同赌博,宜其一败涂地也。”[2](P200)也就是说当时中国的一些股份公司成立得十分草率,股票发行和交易也全凭盲目投机,既没有外部监管,又缺乏内部监督。通过中西公司比较,他认为中国“宜查照西洋成法,凡立公司,必经商会派人查考,酌定其章程,务使总办不能独操其权,而悉以各股东公论为断”[2](P201)。

       早期资产阶级改良派的代表人物薛福成1893年在《论公司不举之病》一文中对比分析了中西公司制度,他认为:“夫外洋公司所以无不举者,众志齐,章程密,禁约严,筹画精也。中国公司所以无一举者,众志漓,章程舛,禁约弛,筹画疏也。”[3](P318)可见,薛福成认为与外国公司相比,中国股份制公司无法发展壮大起来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公司运营缺乏相应的法规、章程和国家的严格监管。

       既是洋务思想家又是洋务企业家的郑观应认为,要规范中国的股票市场必须要从源头抓起,在审查股份制公司成立资格上做文章。他在1894年编成的《盛世危言》一书中提到了设立股份制公司必须要满足的条件,“凡创商贾公司,必须具禀列明:股董何人?股本若干?所办何事?呈请地方官注册。如不注册,有事官不准理。庶几上下交警,官吏不敢剥削,商伙不敢舞弊。”[4](P613)当时中国尚无《公司法》规范公司行为,为了使国人对西方《公司法》有所了解,他在著作中附译了英国驻沪总领事哲美森所作的《英国颁布公司定例》,并提出“必须仿照西例,速定商律”[4](P613)。他认为相比较而言,英国的公司法更加完善,值得我国去学习和借鉴,以加强对股份制企业的监管,规避商业活动中的徇私舞弊行为。

       清末思想家陈炽在1896年所著的《续富国策》中提到:“不立专官、定专律,则商情终抑而商务必不能兴……前此矿务诸公司亏闭卷逃,有股诸人控官不准,而此后招股一事,通国视为畏途,虽苦口婆心,无人肯应者,职此故耳。”[5](P233)在他看来,要想把股民长期留在证券市场上,政府必须要通过专门的证券管理机构和证券管理法规保护股民的正当权益,以规范证券市场的正常运行,否则会严重打击股民参与的积极性。陈炽的证券监管思想在当时是非常具有前瞻性的,然而一切的实行必须要以强有力的国家政权作保障,而在晚清这是很难做到的。

       1904年,清政府颁布了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公司法——《公司律》[6](P218-230),该法规强调股票发行必须进行信息披露,在《公司律》第一节总第十六条中提到,无论股份公司的种类是有限还是无限,如果需要招股集资,必须要先在报上公开刊登如下信息:“一、公司名号;二、公司作何贸易及所作贸易大概情形;三、公司设立地方;四、创办人姓名、住址……八、创办人为所设公司先与他人订立有关银钱之合同之类。”第二节总第四十三条规定了在股份发行过程中,“公司欲给红股,应于创办时预行声明,不得隐匿。”这些规定能够促使股份制公司的信息披露更加透明,也一定程度上减少了证券投资者在证券市场进行投资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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