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代中外企业科技进步探研

作 者:

作者简介:
何世鼎,集美大学 工商管理学院,福建 厦门 361021 何世鼎,集美大学工商管理学院副教授,主要从事社会经济史研究。

原文出处:
历史教学

内容提要:

近代中外企业科技进步的巨大差距,源自公司制度和家族制度的制度差别以及数量悬殊的管理原则和生产手段等科技发明。文章通过比较近代中外企业之间的科技元素,比如公司制度和家族制度的差别、管理原则和生产手段的发明数量,阐述近代中外企业在科技进步方面存在的巨大差距,认为中国民族企业科技进步的发展路径与西方不同,是一条自上而下的国有企业主导型的路径,并使企业科技的发明和普及受到了抑制,是政府功能的“错位”体现。


期刊代号:F7
分类名称:经济史
复印期号:2017 年 05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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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K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457-6241(2017)12-0040-05

       一般而言,企业有工业企业和商业企业之分。①在新式工商企业出现之前,中国已有体系完备的旧式工商企业。据麦迪森估计,直到1820年,中国的GDP占世界的比重还高达28.7%。②笔者相信,前近代中国工商企业的科技进步,曾经到达一个令世界瞩目的高度。然而这一高度其实在欧洲爆发工业革命时已彻底消失。虽然导致这一结果的原因异常错综复杂,甚至可以说是不可思议,但不可否认的事实是,企业组织的不同类型和企业科技的巨大差距是主要原因。按照笔者的理解,企业组织的不同类型,表现在19世纪后半期,西方企业的公司制度及其有限责任概念已经普及。特别是产权主体多元化的股份制公司制度③已深入人心。比如,英国议会于1855年已通过有限责任制的法律认可;1862年已有股份制公司1014家。而在前近代中国民族企业的组织形态中,近代意义的公司制度还不复存在,唯有“独资”和“合伙”这两种形式。并且,它们基本上以家族制度(Family System)的模式进行企业运作。据统计,在1949年新中国成立之初,全国各地约有各类民族工商企业130万家。其中99%为独资和合伙企业,仅有约1%的11298家企业采用公司的组织形式。④

       近代中外企业的类型,为何出现如此截然不同的路径?究其原因,笔者发现西方企业的公司制度,特别是股份制公司制度(Stock Corporation),⑤在本质上可以把它看作是一种建立在相互防范基础上的合作制度,即这种制度把所有利益相关者之间的“怀疑”,视为一种理所当然。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说,这一制度的伟大之处,在于让彼此间存在的怀疑得到了消解。因为,在这一企业制度里,股东变成类似民主政治体制中的“选民”,董事会变成“议会”,监事会变成“司法机构”,企业经营者变成一个必须面对全体投资者的负责任的“代理人”。从组织文化(Organizational Culture)上看,这一制度确实能够将并非是亲朋好友甚至是性格完全不同的人聚集在一起,让他们共同携手为“利润最大化”——这一企业的唯一动机而尽力。可是,从另一个角度笔者认为,这可能是西方社会文化中缺乏信用基础而意外产生的企业组织形态。

       中国民族企业的家族制度,明显不同于西方的公司制度。从本质上看,它属于一种受血缘或地缘关系高度保护的同舟共济的协作制度,即这一制度把成员之间的相互信任视为理所当然。而这种“理所当然”之所以产生,是因为信用在中国社会中历来不是稀缺资源。于是,中国的近代民族企业主的经营伦理观(Management Ethics)延续这种传统制度。但是,家族制度有其难于克服的弱点。比如,难于迅速扩大企业生产规模;难于从企业外部获取高端经营人才;难于在企业内部自然生成高效率的管理制度等。笔者认为,尽管世界各国的企业形态都无一例外地走过个体业主制→合伙制→公司制这一共同的发展道路,但公司制度没能在中国民族企业中产生,以及没能迅速得到普及,与中国的传统人文环境不无关系。

       企业的科技发明,指两种不同性质的发明:一种是管理原则(Principles of Management)的发明,另一种是生产手段的发明。就管理原则而言,18世纪后半期,英国企业发明了工厂制度;19世纪中叶,法国企业发明了“工厂委员会”(Shop Committee)制度;19世纪中叶,美国企业在“机器零部件互换”(Interchange of Parts)和“大批量生产”(Mass Production)模式的引导下,发明了“标准化”(Standardization)制度;19世纪80年代,美国企业发明了“集权职能部”(Functionally Departmentalized Structure)制度;20世纪的初期和20年代,美国企业又分别发明了“经营委员会”(Executive Committee)制度和“产品分权事业部”(Decentralized Multidivisional Structure)制度。而近代中国民族企业的管理原则的发明,虽然在商业企业中有山西票号的“分号制”和山西商人资本的“两权分离制”(所有权和经营权),⑥在工业企业中有四川盐井的“契约股份制”等,⑦除此之外,没有证据表明还有其他独到的管理原则的发明。按照笔者的理解,这可能是由于近代中国大多数的民族企业规模普遍小型。所以在企业主看来,延续传统的“经验管理”(Experience Management)是一种理所当然。因为企业的日常运作不存在创新的需要(必要)。鉴于这一要害问题容易被忽视。笔者认为,近代民族企业史的所有研究,特别有必要顾及“需要是发明之母”这一客观规律。

       就生产手段的发明而言,西方企业于1764年发明纺织机、1769年发明蒸汽机、1825年发明铁路、1856年发明合成染料和酸性炼钢法、1866年发明发电机、1876年发明电话和内燃机、1878年发明电灯、1894年发明无线电通讯、1903年发明飞机、1904年发明二极电子真空管、1908年发明合成氨、1929年发明抗生素、1936年发明尼龙。而中世纪以后的中国企业,基本上不存在高端的科技发明。尽管在古代中国的官私手工作坊中曾经诞生过震惊世界的“四大发明”,但这些伟大的发明都完备于明朝之前。

       应当强调,西方工业企业的管理原则或生产手段的发明,有些是诞生于企业的日常生产过程中;有些是通过模仿应用进入企业;有些则是通过有偿技术转移而得以应用的。鸦片战争后,由于外国的企业科技的迅速崛起,中国社会开始改变原有的偏见和轻视。比如,有人针对“奇技淫巧”之说,反其道曰:“有用之物,即奇技而非淫巧。”其实,对西方企业的科技发明的客观评价,在李鸿章的言语中早有反映。同治元年(1862年)他在给曾国藩的信中说:“连日由南翔进嘉定,洋兵数千,枪炮并发,所当辄靡,其落地开花大炮,真神技也。”⑧同治三年,他在给朋友的信中进一步说:“必须……废弃弓箭,专精火器……仿立外国船厂,购求西人机器,先制夹板火轮,次及巨炮兵船,然后水陆可恃。”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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