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方教育评估权威性和专业性的来源及其形成

作 者:

作者简介:
余凯,北京师范大学教育学部教育管理学院教授,博士;杨烁,北京师范大学教育学部教育管理学院硕士研究生。北京 100875

原文出处:
中国教育学刊

内容提要:

以美、英、法、日四国第三方教育评估机构为研究对象,从评估机构的建立和实施两个方面重点探究其权威性和专业性的来源及其形成,以期为我国第三方教育评估的发展提供有益经验。在评估机构的建立方面,其权威性与专业性主要来源于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建立主体的权威性、机构的独立地位和多元化与高素质的评估队伍。从评估的实施方面而言,其权威性与专业性的形成主要缘于全面完整的评估程序、先进科学的评估技术、专业的研究支撑和有效的外部监督与社会参与。


期刊代号:G1
分类名称:教育学
复印期号:2017 年 09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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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G5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4808(2017)04-0016-06

       第三方教育评估是指由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策划指导,并以独立于政府和学校之外的社会中介组织为操作主体,对学校的办学资格和教育教学水平等进行评估的活动。它是教育质量评估形式中的一种,具有中介性、独立性及公正性等特点,能够有效协调政府、学校和社会的关系,弥补当前教育行政部门开展的教育评估和学校内部评估的不足。但是,由于我国第三方教育评估发展比较滞后,各方面发展还不成熟,尤其是权威性和专业性方面受到社会公众的质疑。因此,加强第三方教育评估的权威性和专业性是当前我国第三方教育评估发展的重中之重。

       从国际上看,美、英、法、日四国的第三方教育评估机构发展得较为成熟,其评估质量享有较高的国际声誉,具有较高的权威性和专业性。该研究将美、英、法、日四国第三方教育评估机构作为研究对象,重点探究其权威性和专业性的来源,以期为我国第三方教育评估的发展提供有益经验。通过分析美、英、法、日四国第三方教育评估机构的发展,笔者认为其权威性和专业性主要体现在机构的建立和评估的实施方面。前者主要体现在机构的法律依据、建立主体、独立性和评估人员方面;后者主要体现在评估程序、评估技术、研究支撑和外部监督与社会参与方面。

       一、评估机构的建立:权威性与专业性的来源

       (一)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

       教育评估法制化是发展的趋势所在。制订和完善有关第三方评估的法律法规,是保证第三方评估正常进行的重要条件。从美、英、法、日四国第三方评估机构的发展来看,完善的教育立法成为第三方教育评估机构存在的根基和依据,它们大都建立在一定的法律基础之上,并且对机构本身的运行机制有法律上的规定。

       例如,美国国会在1952年通过的《公法82-250》(Public Law 82-250),要求公布一个全国认可的认证机构名单,以推动外部质量保证体系的建构。此后,美国又在相继出台的《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联邦政策》《美国联邦管理条例》中对认证机构的运行作出了相关规定。[1]作为非政府的、独立于教育主管部门的外部评估机构——英国教育标准局(Office for Standards in Education,Children's Services and Skills,OFSTED)依据《1992年教育法》成立,并根据《学校督导大纲》《督导手册》等法规性文件开展工作。[2]还有法国的《教育指导法》《中小学教育改革法案》,日本的《教育基本法》《独立行政法人通则法》《国立大学法人法》等。[3]这些法案都将第三方评估机构的建立、发展及评估的实施等纳入法律的框架之内,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第三方教育评估机构的权威性和专业性。

       从我国第三方教育评估的发展来看,由于起步较为滞后,相关的法律体系尚未健全,这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第三方教育评估的有效运行和评估的质量。因此,构建完善的法律犯规体系是增强我国第三方教育评估权威性和专业性的首要任务。首先,我国政府应为第三方教育评估机构的建立提供法律依据,对其成立的条件和程序、权利和义务等进行明文规定,并明确第三方教育评估机构的性质以及在我国教育评估中的地位,从根源上保障第三方教育评估机构的权威性。其次,要对第三方教育评估机构的日常运行、评估程序以及对被评院校的指导工作等活动进行法律上的规定,使评估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同时,给予其一定的自主权,在不违背法律的前提下,灵活开展教育评估工作。此外,还要从法律上明确政府和学校在教育评估中的权责与角色,为第三方教育评估的开展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

       (二)建立主体的权威性

       第三方教育评估机构建立主体本身就是专业性和权威性的重要体现。美、英、法、日四国第三方教育评估机构的建立主体大致可以分为两类:一类由行业协会或非官方的组织建立;另一类由政府主导或授权建立,但又独立于其他教育行政部门。尽管建立主体不同,但四国都设立了严格的认可和准入机制,评估机构都是要经过政府和社会严格的认可,才能开展评估活动,并享有充分的管理和评估自由权。

       美国的认证机构基本都属于民间组织,在法律上,政府是不能任意对这些协会机构进行干涉的。但是,这些认证机构在开展认证工作之前,都必须经过官方和非官方的认可。英国和法国的第三方教育评估机构基本上是以政府主导或授权建立的,但都能够享有充分的自主管理权利和行政自由,政府机关、被评估机构和其他任何利益相关者都没有权力干涉评估。因而,英法两国的第三方教育评估机构能够有效维护其评估的独立性和公正性,同时又保障了较高的权威性。而日本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建立主体既有行业协会组织建立的,也有政府部门主导建立的,其行业组织拥有很高的权威性。例如,日本最悠久的认证评价机构——大学基准协会,它是由大学自愿组成的大学团体。

       目前,在我国第三方教育评估体系中,大部分是由教育行政部门主导建立的第三方教育评估机构,民间第三方教育评估机构的力量较为薄弱。从我国的国情来看,由政府或教育行政部门建立的第三方教育评估机构将成为未来教育评估的中坚力量,因而,建立主体的权威性能够得到有效的保障。但由于我国长久的官本位思想以及其他各方面原因,存在着政府在评估项目开展、评估人员的选拔和任命等方面干涉过多的隐患。因此,我国政府应简政放权,转变职能,对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宏观管理,充当导向者、服务者和监督者的角色。同时,我国有必要借鉴国际经验,鼓励民间第三方教育评估机构的发展,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专业团体在教育评估中的作用。另外,政府要对行业协会和专业团体进行监督,使其具备较高的权威性和社会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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