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代两大对立的上古音韵部构拟体系 汉语上古音构拟,当代有两大对立的上古音韵部构拟体系。即李方桂、王力体系和郑张尚芳、白一平-沙加尔、斯塔罗斯金三家的共同体系。这两大体系其实都是从更早的高本汉、董同龢、陆志韦构拟体系演化而来。所以,要想介绍这两大体系,必须从早期的上古音构拟体系谈起。对此,我们曾经把上古韵部主元音构拟体系划分为下列的三种模式。 第一,早期的上古同韵部不同主元音说。认为上古一个韵部内有多个主元音理论的代表人物是高本汉,继之者有董同龢、陆志韦。该派是在考虑到上古、中古韵母演变关系的基础上,把中古不同等位的主元音推至上古,导致一个上古韵部内有多个主元音,如高本汉拟测的上古韵部主元音有14个,董同龢则有20个。王力批评该派把上古韵部拟测成类似中古韵摄的模式,违反了“古音韵至谐”说的原则,有违汉人诗歌押韵的音感。高本汉和董同龢的上古韵部内部以不同元音分等,导致元音繁多,把一二三四等构拟成不同的元音,不易解释《诗经》押韵,这是一种早期模式,现在已经很少有人采用。 第二,上古同韵部同主要元音说。王力和李方桂都主张上古同韵部的字,一定要主要元音相同。王力1964对此说有详细阐述①。 第三,上古同韵部内收喉一部一元音、非收喉一部三元音说。该派主张可以说是介于上述A、B两派之间。此说的代表人物是郑张尚芳、斯塔罗斯金、白一平、白一平-沙加尔、潘悟云。该派认为上古收喉
/-g尾的韵部是一部一主元音,而收舌-n/-d,收唇-m/-b尾的韵部是一部三个主元音。 二、郑张尚芳、白一平-沙加尔、斯塔罗斯金三家的上古音韵部构拟体系 郑张尚芳指出韵部相当韵辙,上古韵母系统应以韵类为主,而不能以韵部研究代替韵母研究,根据一、四等和两个二等不同部及非喉尾韵的开合不同部等原则,上古基本韵类是58类,如去声韵至、队、祭独立,则为33部64韵类,见下表。斯塔罗斯金分57韵类(见表1),白一平(William H.Baxter)1992分53韵类(见表2),均与郑张尚芳的分类(见表3)大同小异,不谋而合。 表中○表示空挡,×表示不能拼。郑张尚芳表中所注小字是该韵类的代表字,也可以看成“分部”的代称。斯、白两家系统的详细情况请看原作。
三家均为六元音系统,有许多共同之处,也各有千秋。总的来说,郑张表中空档已被补足。除收喉各部外,其他各部应含不止一个元音,三家基本相同。 以此为代表,作为下文评述的标本。 三、论关于上古韵部中的所谓“一部多元音”说评价的两个标准 要想解决上古韵部中的所谓“一部多元音”问题,我们认为需要从两个角度加以考察。一方面,首要的前提是对《诗经》押韵(扩展来说是对所有汉语诗歌的押韵,下同)的性质及其对韵语归纳所形成的韵部性质的认识;另一方面,要看两种上古韵部拟音体系至中古演变中对重韵现象的解释是否合理。这两个角度加以考察,才能得出合乎实际的结论。 (一)关于《诗经》用韵的性质及所构成韵部性质的认识 关于《诗经》押韵的性质及其对韵语归纳所形成的韵部性质,必须要分清正常押韵与“合韵”的区别。目前,讨论这个问题的学者的确分歧很大,诸家都举出有利于自己观点的例证,大致说来,目前对于《诗经》有如下两种对立的观点。 1.《诗经》的押韵,必须同主要元音,如果有韵尾的话,原则上韵尾也需相同,但在某些情况下,允许韵尾不同,但也一定要主要元音相同,但这种例外押韵情况一般称之为“合韵”。李方桂、王力先生持这种观点。何大安先生最近撰文又对此作了详细阐述。 2.《诗经》的押韵,不要求主要元音相同,只要主要元音相近,就可以互相押韵。显然,这同样牵涉到对上古“韵部”性质的理解问题。陆志韦和俞敏对此说有评论。陆志韦认为:“研究古韵,对‘韵部’的内部统一性要有一个共同的了解。古人的所谓一部,并不是指主要元音相同。韵脚要求元音相同只是某些外国韵文所要求的,中国的诗、歌用韵元音不必完全相同。现代民歌的协韵不但元音不同,收声也有不同的。例如北京说唱文学-n,
通协,广州说唱用韵-m,-n,
不分,但我们决不能由此推论北京话-n,
不分,广州话-m,-n,
不分。根据古韵文整理出来的古韵部也是同样的情形。”俞敏也说:“凡是假定‘一部只许有一个元音’‘在一块儿押韵的元音准一样’这类理论的,都是走另外一个极端的。”他用北方民间曲艺押韵、外国诗歌押韵和汉藏同源词比较来证明诗文押韵的韵部并不要求主要元音相同。郑张尚芳、白一平-沙加尔、斯塔罗斯金三家均持这种观点。当然,具体细节还牵涉到《诗经》的韵例、韵式和韵段的处理与确定。我们赞同两位先生的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