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实务中如何界定“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作 者:
姜路 

作者简介:
姜路,审计署驻哈尔滨特派办

原文出处:
中国审计报

内容提要:

02


期刊代号:V3
分类名称:审计文摘
复印期号:2017 年 09 期

关 键 词:

字号:

      审计实务中常见的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类型

      为亲友非法牟利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损公肥私,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自己的亲友进行经营,或者为其经营活动提供其他便利,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审计人员在研究为亲友非法牟利行为的刑法定性前,应首先对常见的为亲友非法牟利行为的手段、方法进行梳理。笔者认为,大体可分为三类。

      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自己的亲友进行经营。其通常是行为人利用决定、参与经贸项目、购销往来掌握的经贸信息市场行情的职务便利,把明知可以盈利且应由本单位经营的业务交由自己的亲友去经营。包括交给由其亲友投资、管理、控股的单位经营。但如果这项业务不属其所在单位经营范围的业务,即使是其利用职务便利了解到的,并交由自己的亲友进行经营,亦不能构成本罪。

      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商品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销售商品。简言之,就是从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高进低出,从而损害本公司、企业的利益。

      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不合格商品。这表现在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购进原材料时,从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购入质次价高的商品。其要求行为人明知自己亲友经营管理单位的商品属于不合格商品而仍决意购买。“明知”,既包括行为人确实知道是不合格商品,又包括行为人可能知道是不合格商品。如果确实不知道是不合格商品而采购的,除非可以认定为以明显高于市场价格向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商品的情况,否则,不能构成本罪。

      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的构成要件

      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六条的相关规定,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的主体。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这里的工作人员,不仅仅是指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国家工作人员,而泛指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所有工作人员。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不能成为本罪主体。

      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的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上只能由故意构成,并具有非法牟利的目的。即行为人明知自己利用职务便利为亲友进行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是一种背信经营的行为,但为获取非法利益仍故意实施这种行为,过失不构成犯罪。

      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的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财产权益。国有公司、企业以获取财产上的最大利益为其目标,以国家授与其经营管理的财产从事民事活动,向投资者(即国家)承担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国有事业单位虽不以盈利为其最终目的,但以国家拨给的经费为财产基础,在国家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从事民事活动,并承担民事责任。如出现上述为亲友非法牟利的行为,必然损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利益,从而使国有财产的保值增值成为泡影。鉴于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在国民经济中重要地位,对此种行为特以刑法保护。

      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的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的亲友进行经营活动非法提供便利,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行为。所谓亲友,泛指亲戚与朋友,宜作广义理解,只要行为人为他人进行的经营活动非法提供了便利,即可认定属于为亲友进行经营活动非法提供便利。需要指出的是,为自己的亲友进行经营活动非法提供便利的行为,必须是利用了自己的职务便利。没有利用自己的职务便利的,亦不能构成本罪。所谓利用职务便利,在这里主要是指利用在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工作,尤其是担任领导工作,主管生产、经营活动的便利条件。既可以是利用自己的职务直接去为自己的亲友经营提供非法便利,又可以是利用自己掌握的职权、地位去控制、指挥、要挟、左右他人去为自己的亲友经营提供非法的便利等。

      行为人的行为必须造成了国家利益的重大损失才能构成本罪,行为人虽然利用职务便利实施了为自己的亲友经营非法提供便利的行为,但如果没有给国家利益造成实际损失或者虽有实际损失但不属于重大损失,则都不能以本罪论处。所谓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在这里应是指因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亲友进行经营,而使本单位丧失了可能得到的利润,即将单位本应得到的利润转移给了自己的亲友,数额巨大的;以及因向自己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取高价采购或低价销售商品甚至采购自己亲友经营管理单位的不合格商品,从而将亲友经营的损失转嫁给单位,造成的损失数额巨大的。

      界定需做好两个区分

      在界定为亲友牟利罪时有两方面情况需要重点区分,一是需要区分罪与非罪,二是区分此罪与彼罪。

      为亲友非法牟利罪与一般背信经营行为的区分界限。二者的区别主要在于:一是行为人是否利用了职务便利。如果行为人没有利用职务便利,即使对其亲友所进行的经营活动提供了帮助,也不能以本罪论处。二是行为人通过实施背信经营行为而使国家利益遭受的损失是否达到重大,如果未使国家利益遭受的损失达到重大的程度,就不能以本罪论处。需要指出的是,行为人是否从中非法获利以及获利数额是否巨大不是构成本罪的必要要件。因此,区分本罪与非罪的标准之一,应为行为人实施背信经营行为而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或特别重大损失。三是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的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除此以外人员的背信经营行为不构成本罪,对于他们的背信经营行为只能追究其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如果构成侵占或者其他犯罪的,应以相关犯罪论处。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