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论三三制民主的实践

作 者:
韩伟 

作者简介:
韩伟(1982-),男,陕西绥德人,陕西省社会科学院政治与法律研究所、陕甘宁边区历史研究中心副研究员,法学博士,陕西 西安 610100

原文出处:
安徽史学

内容提要:

三三制是中共提出的新民主模式,旨在扩大民主参与、促进社会团结,它是在陕甘宁边区基层民主实践的基础上形成的,吸纳更多的党外民主人士参政议政,扩大了抗日政权的代表性,而在其具体实践中,传统社会文化与现代民主制度,党领导下的“放手”与“包办”,无时无刻不潜存着种种张力。回归三三制民主的历史实践,能更好地认识这一民主模式。


期刊代号:K4
分类名称:中国现代史
复印期号:2017 年 08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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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K26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605X(2017)03-0070-08

      “三三制”是抗战时期中共推出的一种新型民主模式,旨在团结更广泛的社会阶层,克服“以党代政”等弊病。三三制已经有不少研究成果①,但从其实践的角度,还相对较少②。回归历史真实,“三三制”不只是一种话语,或是制度,更是客观的实践,这要求对历史作设身处地“同情的理解”与客观的描述,对于历史事件,“从事件正在发生的彼时彼刻观察问题”③,以展现历史的真实,“发现在表面事实下隐藏的这些事实的动因”④。而作为民主制度,它当然有国家建构之宏大的一面,但同时它也是一种生活,蕴含在民众生活的方方面面。“三三制”作为一种民主制度,对它的深入探究显然不应仅仅停留在国家、政权等宏大叙事中,而更需要深入到三三制与根据地政治实践、民众生活的实际,它在推行中遇到哪些具体的问题,与传统社会文化如何调适,普通民众对此又作何反应等。只有深入三三制民主的历史实践,才有可能更好地揭示这一民主的特色;同时放置在近代中国民主建设,特别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的更宽广历史视野下,才能更好地揭示“三三制”的民主模式具有积极的意义,以及潜在的问题。

      一、三三制民主的历史实践

      陕甘宁边区“三三制”的目标指向十分明确,即在政权中要使共产党人占三分之一,其他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占三分之二,目的在于打破“以党代政”的局面,扩大民主、团结抗战。但这样的简称到了基层,各种误解就纷纷显现出来,作为话语的政策与民主实践也出现了种种张力。三三制的政权设想,需要落实在根据地的各级政权中。在政权的较高层级,党员干部对三三制尚能基本把握,但外界和政权基层的认识各异:来自美国的记者认为三三制除了共产党之外,“1/3必须是国民党员,其余1/3属于无党无派人士”⑤。在政权的基层,各种误读更是层出不穷。新正县马栏区的张永西说:区上干部讲了三三制,我们了解不下,现在都忘了。郭连长说:三三制是国民党一制,共产党一制⑥。即便在党内,也有各种误读:“共产党三分之一,国民党三分之一,无党无派三分之一”;或“共产党员三分之一,非共产党员三分之二”;还有以为是“共产党三分之一,国民党三分之一,哥老会三分之一”⑦。观念的偏差,必然造成民主实践上的差异,因此,有必要从民主政治的实际来观察三三制的运行。以下主要从选举、政权、党内外关系角度进行考述。

      (一)选举中的问题

      苏维埃时期,选举权主体多限于工农等劳动者,如1935年的《苏维埃西北各省暂行选举条例》中,不依劳动,而靠资本、土地及别的产业盈利为生活者,雇佣劳动在10人以上的工商业主,地主、资本家的代理人,靠传教、迷信为职业的人,以及国民党政府的警察、侦探、宪兵、官僚、军阀等,与“犯精神病者”,一律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⑧。在中央苏区,为了对宗族、恶习进行改造,甚至族长、吸食鸦片者的选举权亦被剥夺⑨。在三三制民主下,享有选举权的社会阶层大为扩张,除了“有卖国行为”,法院“剥夺公权”,以及有精神病者,凡年满18岁,“无阶级、职业、男女、宗教、民族、财产与文化程度之区别”,均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⑩。法律条文的变革,首先为三三制民主的实现奠定基础。

      对过去没有政治权利的地主、士绅而言,三三制民主无疑是有利的,他们表达了真心的欢迎:“真的,尔格真正实行三三制了,咱的名字也能上红榜,土地革命时咱可没权。”(11)但也给包括贫农、雇工等部分人造成巨大冲击,担心自身权益受损,故选举中必须做好宣传解释。在延安,提候选人名单时,要求注意落实三三制政策,穷的富的、绅士地主,只要好都能提,不然他们习惯于过去对富有者、地主绅士的歧视(过去他们没选举权、被选举权),不敢不愿提。要使那些过去在土地革命中受过打击和损失的地主、绅士,认识到目前的政权是统一战线政权,教育他们放弃对政权的消极、仇视、怀疑或畏惧态度,发动他们起来积极参政,说明实行三三制能保证他们的利益(12)。但在初期,过去无权的地主、士绅们仍存疑虑。

      三三制之前,党在选举中有过“包办”现象,曾受到诟病。“改选的名单是由支部讨论后,经过区级批准而在参议会提出了的,干部都习惯于党的包办现象。”(13)1941年选举中,边区政府特意发出指示信,要求确保选举自由,“边区没有贿选、圈定、结党营私那一套,这是可以保证的”(14)。在绥德分区,一份有关选举的指示信同样要求,候选人的提出由政党与群众团体共同推选,经人民讨论,“要防止少数负责人的把持包办”(15)。在延安,各党派自由竞选,国民党肤施县党部公开出版三四种壁报,张贴通衢,警察予以保护,共产党的印刷厂,替国民党印刷传单(16)。即便发挥党的影响,也采取一种较为巧妙的方式,如在1941年延安的选举中:“这次提候选名单的确是合乎三三制的原则,而且大多数是党员群众中的积极分子,只有个别是不好的分子,党在这次提候选人中没有包办、保证现象,多半是群众自己提,而且党所提候选人是通过党员以群众面目来提。其中大多数是群众和一部分富裕者,不全是党员。”(17)这些改变,虽然少了强硬的命令,但实质上仍是避免不了“包办”。在延安川口区选举中,党在保障群众意愿的同时,也间接地发挥了主导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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