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代弓手制度初探

作 者:

作者简介:
王翠柏(1985-),武汉大学历史学院博士研究生

原文出处:
中国史研究

内容提要:

弓手制度作为宋金控制基层社会的统治经验被元朝继承,纳入了“祖述变通”的制度建构模式之中。元代弓手设置广泛,按规定要以百分之一的比例从百姓中选拔。实际上,由于各地治安状况的差异,弓手的选拔与这个比例并非完全一致。弓手主要职能为巡捕,其内容主要包括:巡夜禁、巡捕盗贼、监视基层民众动向等。元代弓手制度表现出一些有异于前代的突出特征,最为明显的就是由宋代的乡役转变成一种特殊的户计,反映了元代由户计制度带来的民众职业与职役的固定化。元代弓手在职能运行和社会地位等方面均表现出一些元朝的制度特色。元政府对其运行中出现的弊端也相应地做出调整和完善,反映了元代国家政权对维护社会治安和加强基层社会控制的重视。


期刊代号:K23
分类名称:宋辽金元史
复印期号:2017 年 04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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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控制基层社会、维护社会治安是历代国家的重要职能。汉之游徼、唐之里正等乡官的设置,均有此种考量。弓手又称弓兵,分马弓手和步弓手两种类型,宋代以前多指职业军人的一种类别。北宋初年,为结束藩镇割据的局面,宋太祖于建隆三年(962)下诏设置弓手。①此时的弓手转变为具有行政意义的基层武力,是基层民众所要承担的乡役之一。作为地方基层武力的代表,弓手隶属于县级行政机构,既是地方社会治安的主要维护者,又负责监视民众的活动动向,是中央政权控制基层社会的重要力量。如黄宽重所说,弓手的设置在王朝统治力深入民间的历史上,具有标志性的意义。②金代承袭了宋代的弓手制度,但与宋代不同的是,金代弓手选自军队。其中步弓手由射粮军内选拔,马弓手于猛安谋克户余丁中选拔。无猛安户,于二百里内屯驻军余丁内选拔。马、步弓手月俸皆为二贯石,其来源是民众交纳的弓手钱。换言之,金代弓手属募役制。③元世祖忽必烈实行汉法,弓手制度得到继承。在元代,弓手成为诸色户计中的一种,他们大多来源于当地民户。元代弓手与国家权力、地方利益、地方势力等具有错综复杂的关系,是观察官民互动的一个很好的切入点。

       目前学术界关于弓手制度的专题研究成果主要集中于宋代,陶绪《论宋仁宗时期弓手制度的变化》一文,论述了宋仁宗时期弓手制度变化的特点、原因及其造成的后果;④雷家宏《宋代“弓手”述论》一文,介绍了宋代弓手的设置与服役年限、职责与演变、性质等内容;⑤黄宽重《唐宋基层武力与基层社会的转变——以弓手为中心的观察》《从中央与地方关系互动看宋代基层社会演变》二文,在唐宋变革的视角下,通过对弓手的观察来揭示出唐宋之间政治社会形态以及运作机制的转变。⑥关于元代的弓手制度,目前尚没有专门的研究成果,只是在一些文章中有所论及。黄清连《元代户计制度研究》,对元代弓手户的赋税情况进行了考察;⑦任崇岳《元代治安制度述论》一文,对元代弓手的设置和基本职能进行了阐述;⑧陈高华、史卫民《中国经济通史·元代经济史》一书,对弓手的性质进行了重新界定,认为元代弓手属于诸色户计的一种,与前代差役的性质有所不同;⑨李治安《元代政治制度研究》一书和薛磊《元代县尉述论》一文,分别对元代弓手在巡检和县尉管理下运行的情况进行了探讨。⑩明代弓手制度的研究主要有王伟凯的《试论明代的巡检司》,文中对明代弓手在巡检的管理下运行的情况进行了说明。(11)

       总体来说,关于弓手制度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宋代,元代的弓手制度虽有文章涉及,但相关研究成果对于弓手的设置、选拔、职能、运行和社会地位等问题讨论尚不深入,尤其是弓手制度在元代的演变以及由此带来的影响,前人少有论及。本文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根据新发现的元代弓手户籍和传世文献,对元代弓手制度予以系统的考察,进而揭示元代国家政权对维护社会治安和加强基层社会控制的重视。不足之处,请方家批评指正。

       一 弓手的设置与选拔

       元政权建立以后,不断地吸收汉地原有制度,弓手制度即是其中之一。中统二年(1261)和中统四年(1263)的圣旨里已有关于弓手的提法。(12)中统五年(1264),忽必烈的圣旨中有“设置巡捕弓手,防禁捕捉盗贼”(13),说明这一年弓手制度正式设立。

       (一)弓手的设置范围

       元代弓手的设置范围十分广泛。在大都设置兵马指挥使司,分南北两司,负责统领弓手,维护大都及周边地区社会治安。至元十六年(1279),“南城设一千四百名,北城七百九十五人。今定制,南兵马指挥使司一千名,西北关厢巡检司三十人,南关厢巡检司二十七人;北兵马指挥使司一千人,东关厢巡检司十八人。畿内共五十二所,二千八百九十九人。上都二十四所,六百六十人;兵马指挥使司二百二人”(14)。

       在地方上,各路、府及所辖州、县,设置捕盗司、县尉司和巡检司,由他们负责带领弓手巡捕地方。各司因负责巡捕范围有所不同而名称各异。录事司为路府治所所在,人口密集,每夜由录事司官轮流带领弓手在城内巡捕。(15)州称捕盗司,(16)县称县尉司。州由州判、县由县尉,每日带领弓手负责维护城内及城周围村镇的治安。在离县城较远的地方,“其间五、七十里,所有村店及二十户以上者,设巡防弓手”(17),这一区域,是属于巡检司的巡捕范围。在关津渡口和州、府驿路,亦设置弓手进行巡捕,此处设置不在五、七十里之限。各录事司、捕盗司和县尉司设在治所,一般每司各地只设一个,而巡检司则是因山川地理、人口多寡、关津渡口和村镇驿路等原因,各地设置数量有所不同,如昌国州设有岑江、岱山、螺头、北界、三姑五处巡检司。(18)

       此外,至元二十三年(1286),由于两淮都转运盐使司课程浩大,巡盐不便,元政府在其下又设置巡盐官,其中大使一名,副使一名,弓手六名。(19)大德三年(1299),为了防止大运河周围的盗贼发生、保证大运河航运畅通,在沿运河周围州、县,将旧设巡检司革去,改设巡防捕盗衙门,色目、汉人捕盗官各一人,弓手数量则根据各司控制运河范围大小,上至五十名,或四十名、三十名。(20)各地弓手,除本管头目外,本处长官要兼充提控官。

       (二)弓手的选拔

       除了大都兵马指挥使司、两淮都转运盐使司所置弓手有固定名额外,其他各路、府的录事司和州、县的捕盗司、县尉司和巡检司所设弓手数量不一。元代不同时期内,弓手选择范围有所不同,在中统五年所颁布的设置巡防弓手的圣旨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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