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传统中国祭祀祖先的场所,家庙、祠堂就礼文而言,不同时段,意涵不一。唐以前,家庙一般设于城邑,祠堂多见于墓旁,两者在主祀与祭享上亦存在一定的差别。宋代以来,士大夫在复兴儒家文化的过程中,呼吁恢复家庙制度,与此同时,国家制度之外的祭祀形式——祠堂亦得到大力提倡①,在城邑中增筑祠堂,或将筑于墓旁的祠堂的祭祀仪制扩展、延伸,至此,家庙与祠堂的称呼渐次混同,并影响至今。今人在使用这两词时,如果无关乎建制仪轨,而仅就祭先的物理空间而言,一般无须特意区分,因为刻意为之,不仅行文上较为不便,有时还会模糊了所要讨论的问题的核心。 然而,在宋代,相当一部分士人在讨论两者时,对包括家庙、祠堂、影堂在内的词汇作了有意的区分、取用以及释读,分野甚明;与此同时,另一部分士人则态度暧昧,或习用“家庙”一词指称新建的祭祀场所,或依旧例呼为“祠堂”却有意改变其内涵。从某种程度上说,任何用不同的方式言说同一件事的努力都等于在说不同的事。从家庙到祠堂,由一种象征符号向另一种象征符号的转译,事实上等于重写了一个新的象征世界。当然,这里所谓的重写世界,并不是一个推倒重建的过程,相当程度上它只是赋予原有象征体系的某些特征以各不相同的重要性,通过变奏主题来发生。从家庙到祠堂之间的有意切换,隐含着士人在思考社会文化模式中的透见,而基于象征体系下的观察,或许能更好地理解中国传统社会的变化。 一、“汉唐以来人臣无建庙” 清人毛奇龄(1623-1716)曾说: 古礼最重者贵贵,故祭先之礼,惟贵者始得立庙。如《王制》、《祭法》所云:“天子七庙,诸侯五,大夫三,适士二,士官师一,庶人祭父于寝。”其多寡等杀,皆以爵位为升降,此惟三代封建之世,世爵世官得以行之。今则贵不长贵,贱不长贱,父贱而子贵,则子立庙,子贵而孙贱,则孙又毁庙。即一人而朝进其官,则朝立庙,夕褫其爵,则夕又毁庙。不转瞬间而骤立骤毁,岂可为制?是以汉唐以来俱无建庙之文,即南渡绍兴(1131-1162)、嘉泰(1201-1204)诸年,每为秦太师、韩平原郡王屡请立庙,而制终未定。② 根据毛奇龄的分析,家庙制度实行的基础在于“世爵世官”,汉唐以后,基于社会流动性不断加大的历史事实,庙制已无法保持其连续性,南宋虽有立庙之议,“制终未定”。这段文字所分疏出来的两个时间节点,大约可视为庙制的转折时期。然而,历史记载中大臣设庙的某些具体例子,使得毛奇龄的阐说较难为人所接受。清代四库馆臣曾将毛奇龄这段话概括为“汉唐以来人臣无建庙”,并根据龚鼎臣(1009-1086)《东原录》所记“文彦博家庙不作七间,乃用唐杜岐公家旧式”③一说来驳斥其观点,通过例证的方法,说明宋代大臣立庙的事实尚存、庙制礼文规制亦有据可循。不过,从宋人的言说与评论中去观察,毛奇龄的这段分析并非没有根据。 宋代建国初期,并无家庙制度。宋人对这一制度的怀想、探讨的兴趣以及复兴之意愿,源自于一些核心观念的推动。天圣七年(1029),王曙(?-1034)曾“请三品以上立家庙,复唐旧制”④。随后,张方平(1007-1091)请求仿唐制为功臣立私庙,以此“劝功勤章等威也”⑤。两人奏议中,均将唐代庙制作为复兴的榜样,而非回溯更远的时期,其背后是有着一定的思想共识的。宋人认为: 惟家庙事自唐人修尚旧礼,粗复其制,时衣冠室袭行之,始著唐徳而既往,旋又废于五代之兵兴,自是以来,将相文武之家无复如言此者,增筑第产之盛,则知患其不崇且广,终莫患其先庙之阙而不立。⑥ 唐代家庙制度在公卿士大夫中推行较为成功⑦,在宋代士大夫一心“回向三代”的文化语境下,以唐代制度作为范本,正是基于对这一信息的普遍认同。作为祭祀的场所,家庙是游动于人神两个世界的特别境地,言说者批评将相文武之家一意增筑第产,追求世俗富贵,却无意构建先庙,置事神之道而不顾。需要指出的是,上引两大臣请立庙制的奏议均是从祖述大臣之功的角度出发,换言之,立庙是作为一种表彰奖励的荣誉符号。后来的士大夫则为家庙制度赋予了更高的意义体系。皇祐二年(1050),宋庠(996-1066)认为建立家庙制度,可以“恢孝治,穆彝伦,风劝海内,恩化甚美。”⑧在这一表述下,家庙制度显然与整个社会的文化建设划上了等号。司马光(1019-1086)则将这层意思表述得更为清晰、具体。他说: 先王之制,自天子至于官师皆有庙。君子将营宫室,宗庙为先,居室为后。及秦,非笑圣人,荡灭典礼,务尊君卑臣,于是天子之外,无敢营宗庙者。汉世公卿贵人多建祠堂于墓所,在都邑则鲜焉。魏晋以降,渐复庙制,其后遂著于令,以官品为所祀世数之差。唐侍中王珪不立私庙,为执法所纠,太宗命有司为之营构以耻之,是以唐世贵臣皆有庙。及五代荡析,士民求生有所未遑,礼颓教陊,庙制遂绝。宋兴,夷乱苏疲,久而未讲。⑨ 这一段文字言简意赅地归纳与条析了庙制的历史,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司马光在文字中所塑造的以庙制作为标志的文化盛世与乱世。其中所举唐代侍中王珪(570-639)因不立家庙,太宗“命有司为之营构以耻之”一例,显然无关乎王珪本人如何看待庙制,而是以此证明立庙与否不仅是士大夫道德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已成为士大夫群体普遍接受的常识,可以在群体认同的文化环境中有效地规训人们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