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两桩案件的审理看北宋前期的法制

作 者:

作者简介:
戴建国,上海师范大学古籍整理研究所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为宋史(上海 200234)。

原文出处:
历史教学

内容提要:

北宋真宗和仁宗时期开封府先后发生了两桩案件,一件为养婶母诉养侄子之民事案,另一件为普通的桥梁拆建行政案。两件案子牵涉了很多官员,遭逮捕者达百余人,其中不乏高级官僚,包括皇后姻亲,从而使得案子转为惩处官吏贪腐、失职案。案子的审理过程十分周密严谨,折射出北宋前期法律制度的健全和有效。


期刊代号:K23
分类名称:宋辽金元史
复印期号:2017 年 04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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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宋太祖赵匡胤于公元960年建立政权后,大力加强专制集权统治,实施“事为之防,曲为之治”的治国原则,建立起一套以防弊为核心的司法制度,颇具特色,给后世以深远影响,在中国法制史上留下了浓墨重彩的一笔。北宋真宗和仁宗时期开封府属县先后发生了两件案子,案情最初并不起眼,但随着审讯的展开,许多官员被牵涉了进来,遂引起皇帝的重视,转而成为惩处官吏贪腐、失职案。案件的审理极为周密严谨,窥一斑而得全豹,从一个侧面反映了北宋前期法制的完善。为此本文对两件案子的审理过程试加诠释,以进一步了解和认识宋代的法制状况。

       一、咸平县卢氏诉侄子诟悖案

       真宗大中祥符八年(1015年),开封府咸平县发生了一件案子,县民张席赟之妻卢氏诉侄子张质酒后对其诟骂悖逆。《续资治通鉴长编》卷86载此案曰:

       初,咸平县民张赟妻卢诉侄质被酒诟悖。张,豪族也,质本养子,而证左明白。质纳贿胥吏。从吉子大理寺丞锐,时督运石塘河,往来咸平,为请求县宰,本县断复质刘姓,而第令与卢同居。质暨卢迭为讼,县闻于府。①

       本案首先有两个问题需要梳理交待:一是卢氏与张质的关系;二是法官既然判决张质恢复“刘姓”,为何还要姑且令其与卢氏同居?原来张质属张赟的侄子,非卢氏的内侄,卢氏的内侄应姓卢。张质本家姓刘,其身份无疑属养子。换言之,其应是三岁前就被张家收养的异姓子。宋代法律规定,不得收异姓子为养子。但三岁内的幼童却是可以收养的:“即养异姓男者徒一年,与者笞五十。其遗弃小儿年三岁以下虽异姓,听收养,即从其姓。” ②至案发时,过继子张质已成年。笔者推断卢氏与张质原本属于同一户籍,并未分家。其中最大的可能就是卢氏的丈夫张赟与张质的养父为同胞兄弟,兄弟俩并没有分户,张质为张赟兄长(或为张赟之弟)之养子,张质、养父与卢氏夫妇是生活在一起的。其后张赟兄弟先后去世,作为侄子的张质与婶母卢氏一直生活在一起。未分户籍的卢氏可能因年老无子,需要张质赡养。依据宋代养子法:“立继者与子承父分法同,当尽举其产以与之。” ③张质享有养父的遗产继承权,这一继承权包括未曾分户的卢氏夫妇的遗产权。是以法官虽判张质复其本家刘姓,剥夺其养子身份,但实际上又很难一下子使张质与卢氏断绝关系,当然其中也不排除张质托人背后为其案子活动的因素。

       咸平县受理了案子,经审讯,卢氏诉张质诟骂悖逆属实。根据宋代法律规定,儿子,包括养子,对父母及五服内亲谩骂不尊者,要受刑罚惩治。早在太平兴国三年(978年),太宗就“布告天下,令中外臣庶家子弟或怀凶险,有乖检率,屡加教戒,曾不悛改,许其尊长闻于州县,锢送阙下,当配隶远恶处。容隐不以闻者,期功以上亲坐之”。 ④据原告卢氏所诉张质的行为,张质的养子身份将被剥夺。更为严重的是,这将导致张质不能继承其养父的遗产。张家是当地的豪族,对张质而言,这意味着有一大笔财产将不复存在。张质情急之下便去行贿胥吏,通过关系找到了给事中慎从吉之子大理寺丞慎锐。慎锐请求咸平知县帮忙相助。咸平县根据法律规定,判决张质恢复本家刘姓,不得再以张氏养子身份自居,但却保留了张质与卢氏一同生活的权利,从而给了张质日后继承张赟财产的机会。其原因不外乎张质作为养子已几十年,在张家长期生活中,与张家共同劳作,为张家的经济收入和家庭发展作出过贡献。当然这一判决夹杂着慎锐请求咸平知县帮忙的因素。在宋代,除了养子可继承养父的遗产外,还存在一条道义上的财产继承法则。元祐元年(1086年)左司谏王岩叟奏云:

       臣伏以天下之可哀者,莫如老而无子孙之托,故王者仁于其所求,而厚于其所施。此遗嘱旧法,所以财产无多少之限,皆听其与也;或同宗之戚,或异姓之亲,为其能笃情义于孤老,所以财产无多少之限,皆听其受也。 ⑤

       所言旧法中笃情义于孤老者可享受遗产继承权,无疑是张质可继承张赟财产的法理依据。

       然而卢氏显然对这一判决结果,并不满意,卢氏与张质的矛盾未得到解决,所以不断提出诉讼,咸平县却无法裁断,遂将此案报告给了开封府。时慎从吉为开封府知府,他命开封府户曹参军吕楷前往咸平县审讯。与此同时,卢氏也未闲着,找到了她的一个堂叔,时任虢略县尉的卢昭一,请其帮忙。卢昭一用白金三百两行贿吕楷,求其相助。吕楷因此久拖不决,借故以等待传唤张质本家刘氏族人为名,回到了开封府。卢氏的哥哥太子中舍人卢文质,又通过进士吴及行贿七十万钱给慎从吉长子大理寺丞慎钧,请其将案情告知乃父慎从吉,从中帮忙。慎钧转告了其父,却隐瞒了其“受贿之状”。 ⑥

       卢氏进而又诣开封府申诉。开封府将案子交给府属右军巡院处理。卢氏另一堂叔,陈留县豪族卢昭一之兄卢澄也受托出面活动。卢澄写信给翰林学士钱惟演,要其转告慎从吉,说此事涉及慎钧、慎锐,请缓审案子,以便为卢氏托关系、找后门打赢官司争取时间。

       此时吴及已听到了风声,亡命在外。军巡院请求开封府进行搜捕,且云不将吴及抓捕归案的话,则此案无法审讯下去。慎从吉接报后,亟召军巡判官祝坦询之,并销毁其所请状,又令其子慎锐密问祝坦狱情细节。得知案情后,慎从吉深感事态严重,生怕其子受贿的事因而暴露,遂奏请真宗将此案交付御史台审讯,企图以此摆脱干系。然请求未获允准。纠察在京刑狱王曾、赵稹向真宗皇帝报告了案情,认为事涉慎从吉,开封府军巡院可能会有顾虑而不能公正审理,建议另外派遣官员审理。于是真宗命殿中侍御史王奇、户部判官梁固组成临时诏狱机构进行鞫治,并遣内庭中使谭元吉监督之。这样一来,使得慎从吉等人很难插手干预此案。

       经审讯,受案子牵连被“逮捕者达百余人”。最后“狱成”,判决结果,吕楷、慎钧免二官,配隶衡州、郢州;慎锐、祝坦、卢文质皆免一官,祝坦贬濠州参军。卢澄、卢昭一并决杖,卢澄配隶江州,卢昭一特除名。给事中慎从吉削一任,翰林学士、给事中钱惟演罢去翰林学士。“自余决罚有差”,受到了不同程度的惩处,情重者配隶外州。枢密直学士、右谏议大夫、知益州王曙,前知开封府时,曾举荐过吕楷,而吕楷在此案中,受贿违法受到处罚,王曙也因举荐不当受到牵连,降官为左司郎中。 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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