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回归20年来“一国两制”的民主政治建设探索

作 者:

作者简介:
齐鹏飞,男,中国人民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人民大学台港澳研究中心主任,全国港澳研究会副会长(北京 100872)。

原文出处:
中州学刊

内容提要:

香港回归20年来,“一国两制”“五十年不变”的伟大实践已经走过了近一半旅程。放眼“大历史”的长时段,在政治发展领域,一些具有整体性、普遍性、规律性的阶段性特征及历史经验已经相对明晰地呈现出来。一方面,以“双普选”为目标导向和主要内容的政制改革和民主化进程进展艰难,充分反映了香港“一国两制”实践的长期性、复杂性、艰巨性;另一方面,在中央政府的主导和推动下,经过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和香港同胞的共同努力,香港“一国两制”的民主政治建设还是取得了举世瞩目的进展,卓有成效地显示了“一国两制”的优越性。


期刊代号:D424
分类名称:台、港、澳研究
复印期号:2017 年 04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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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D676.5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0751(2017)05-0001-10

       香港回归20年来,“一国两制”实践在政治发展方面遇到的最大挑战和考验之一,就是如何适应香港从一个英国殖民统治下的“海外省”向中国中央政府直辖下的特别行政区嬗变、香港同胞从“英人治港”时代的“二等臣民”向“港人治港”时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嬗变的历史性转折,依据“一国两制”方针政策之“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和“保持香港长期繁荣稳定”的根本宗旨及其“抛弃殖民主义、保留资本主义”的基本要求,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以下简称香港“基本法”)为宪制基础,以香港“基本法”和全国人大有关决定之规定为法律指引,循序渐进地推动并实现以行政长官和立法会之“双普选”为目标导向和主要内容的政制改革和民主化进程,建构符合香港实际情况和法律地位的民主政体。这一问题能不能成功解决,是海内外中国人(包括香港同胞)以及国际社会观察和评价香港“一国两制”实践是不是成功、是不是真正具有生命力的一个重要参照系。

       香港回归20年来,尽管香港“一国两制”实践在政治发展方面遭遇了前所未有的挑战,不断出现新情况新问题,包括以“双普选”为目标导向和主要内容的政制改革和民主化进程被迫长期延滞,但在中央政府的主导和推动下,经过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和香港同胞的共同努力,香港“一国两制”民主政治建设还是取得了举世瞩目的进展,卓有成效地显示了“一国两制”的优越性。虽然以“双普选”为目标导向和主要内容的政制改革和民主化进程被迫延滞,但广大香港同胞在这个过程中经受了民主政治实践的初步洗礼,积累了民主政治实践的基本经验,对香港“一国两制”实践的长期性、复杂性、艰巨性有了比较深入的认识和体会,对全面准确地理解和贯彻“一国两制”方针政策和香港“基本法”的重要性、迫切性有了比较深入的认识和体会,这就为香港“一国两制”实践在政治发展方面从“第三个十年”开始全面拨乱反正、凝聚社会共识,依据香港“基本法”和全国人大有关决定之规定,在2014年8月3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普选问题和2016年立法会产生办法的决定》(简称“人大8·31决定”)的基础上,重新启动以“双普选”为目标导向和主要内容的政制改革和民主化进程,最终实现建设符合香港实际情况和法律地位的民主政治和民主政体之历史任务,奠定了比较扎实的基础。

       一、中央政府是香港民主政治建设的“总设计师”

       香港回归20年来,香港“一国两制”实践在政治发展方面的重要历史经验和现实启示之一,就是必须尊重和认同中央政府是香港政治发展和民主政治建设的“总设计师”“总工程师”“总监理师”的历史事实和政治地位,尊重和认同中央政府是香港政治发展和民主政治建设的“发动机”和主要驱动力的历史事实和政治地位,尊重和认同中央政府是香港政治发展和民主政治建设的“最大民主派”的历史事实和政治地位。

       1.“民主”并非“英人治港”时代遗留下来的政治遗产

       众所周知,在香港回归以前,在“英人治港”的旧香港时代,香港的政治体制是典型的英属殖民政体,是英国总督独裁和专制,而绝非什么“西式民主政体”,香港同胞即香港本地华人的政治参与权利极其有限。这里,笔者仅列举旧香港时代政治体制中最突出的两个“制高点”——英国香港总督及香港立法局的情形来简要说明问题的实质。

       就英国香港总督而论:从1843年上任的第一任总督朴鼎查到1992年上任的最后一任总督彭定康,28个旧香港时代的英国直接统治者,无一不是由英国国王、英国政府委任和派出的。换言之,28任英国香港总督中,没有一个是香港同胞自由民主选举的,没有一个是可以代表香港同胞利益和意志的。就香港立法局而论:1984年中英谈判成功正式签署中英“联合声明”以前,香港立法局(最初叫“定例局”)并不是一个具有独立地位和实质意义的立法机构,而仅是英国香港总督立法时备以咨询的御用机构,其议员由当然议员(即布政司、财政司和律政司的司长)、政府官员出任的官守议员、民间人士出任的非官守议员三部分组成,除了当然议员,其余成员皆由英国香港总督直接委任。在旧香港时代,英国香港总督掌握香港的绝对立法权,是立法局的主席,可以任命和罢免议员,可以决定立法局的开会和休会、成立和解散。

       这里,有一个情况需要特别说明。在英国殖民统治香港的最后一段时间——“旧香港”到“新香港”的“12年过渡时期”(1985-1997年)内,香港立法局的地位和功能、香港立法局议员的产生及其结构的确发生了重大改变,开始引入所谓“代议制”的因素及所谓民主选举的成分。那么,为什么香港立法局在这个关键时候会发生如此大的变化?对此,我们必须有一个清醒的认识,那就是:经过中英谈判,英国已经非常明确地意识到其在香港的殖民统治无法继续下去,必须在1997年7月1日把香港交还中国,为了在香港回归中国以后能够继续维护英国与香港之间特殊的政治、经济、文化方面的“血缘关系”,继续维护英国在香港的控制力、影响力和特殊利益,才决定在“过渡时期”突击搞有利于英国的政治安排。英国搞这种政治安排的突破口,就选在香港立法局。因为英国知道其无法控制未来的“总督”——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中国中央政府对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有实质任命权,但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控制香港未来的立法局——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立法会选举出来后仅需要报中国中央政府备案而不是批准。这样的选举制度设计至少可以保证英国中意的“政治代理人”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中占很大一部分——至少是关键少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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