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国民政府审计院子1928年7月正式建立,后改为监察院审计部,建立初期以事前审计与事后审计为主,此后审计部门虽几经变迁,但事前审计中的核签支付命令始终是审计工作的重点之一。 1938年重庆国民政府时期的《审计法》规定,“财政机关发放各项经费之支付书,应送审计机关核签,非经核签公库不得付款或转账”,此处提及的公库是指为政府经管现金票据证券及其他财物的机关,中央政府的公库称为国库,国库的主管机关是财政部。 1939年《公库法施行细则》中规定,凡是由收入总存款拨入普通经费存款,应由公库主管机关依据预算,填具拨字支付书(共三联),由审计机关会签后,命令联送至代理公库的银行办理,通知联送至请领机关,存根联留存在公库主管机关。 审计博物馆收藏的这张支付书为通知联,该联原由中央畜牧实验所留存,盖有审计部长林云陔、财政部长俞鸿钧的印章。此外,在该支付书的中间位置,盖有“国库总库转账付讫”的圆章,证明该支付书已通过审计部审核并付讫,付讫时间已模糊,根据支付书的内容及残存印记推断应为“民国卅六年四月八日”。 这张填写较为完整的支付书,使我们对民国法律中的公库审计有了更形象的了解,也为进一步研究民国审计制度及其具体实施提供了实物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