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责任审计指的是通过国家审计机关对党政领导干部及国有企业领导者的经济责任履行情况加以监督、评价与鉴证的行为。按照审计内容,经济责任涉及到本部门的预算执行情况、财政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与效益性等,还涉及重要投资项目的建设及管理成效(包括与经济事项相关的管理制度的构建以及执行情况等)。如果审计过程中发现问题,就说明领导干部在任期内责任的履行情况不合法、不合规,甚至有腐败的嫌疑。通过经济责任审计推进腐败治理能够有效预防、监督和惩治那些危害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的行为。 一、经济责任审计的特点及对腐败治理的作用 (一)经济责任审计的特点 1.在经济责任审计的过程中,需要通过干部管理机构提出审计意见,然后通过党委和行政部门同意之后,干部管理机构以书面形式委托审计部门开展工作。审计部门在接受干部管理部门的委托之后,负责具体的实施工作。在具体审计过程中,干部管理机构应协助或支持审计单位完成特定的审计任务,审计部门要把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送给有关部门,为监督管理审计对象提供必要的参考和依据。 2.经济责任审计不论从审计对象、审计目标还是审计重点及审计评价方面,都和财务收支审计存在一定差异,主要表现在:查清党政领导干部在任职时间内,财政财务收支工作目标的完成状况是否遵守国家的财经法规;要厘清党政领导干部是否保证本部门和本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具有真实性,资金使用是否具有效益性。当然,对于那些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领导干部要追求其经济甚至刑事责任;要对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资产、负债和损益情况的完成水平,对于责任制相关的经济指标是否都已经达到既定的要求,以及是否遵守了国家的相关政策进行审计。 (二)经济责任审计对腐败治理的作用 1.建设性作用。经济责任审计借助揭发与惩处领导干部中存在的重大违法违规问题以及经济犯罪案件,可以推进我国依法治国,对促进反腐倡廉建设大有裨益。而借助审计结果,能够发现领导干部素质与能力信息,在某种程度上能消除或确定其经济责任的履行状况,为后续的干部管理提供必要依据。此外,经济责任审计能够揭示和反映体制性障碍及制度性障碍,对重大管理漏洞起到挖掘作用,借此,通过现象看本质、借助个别见一般、关注局部看全局。 2.制约与威慑作用。在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过程中,由于多种因素的影响,存在一定比例的决策失误、违法乱纪和损失浪费以及财务造假等亟待解决的问题。这些问题背后,通常都隐藏着较深层次的腐败问题。所以,实施经济责任审计,能够揭发与查处领导干部中存在的重大违法违规问题,以及经济犯罪案件的线索,这对揭示、贯彻和落实中共中央的宏观政策是大有裨益的。同时,还能进一步发现干部管理中存在的隐性或显性的体制、机制或者制度问题,能够对领导干部越权使用公共权力产生一定的制约和威慑作用,防止滥用权力行为的发生。 例如,为了确保国家惠民、强农及扶贫政策资金用到位,河南省审计厅着力遏制群众身边的腐败,在省内超过150个乡、镇、街道组建了专门审计所,对村级资产、资源、账目进行审查。期间发现白条、过期发票等不合规单据列支超过6万元,多名责任人因此受到了处分。在审计部门的监督下,部分财务公开转变为全面公开,消除了群众疑虑。截至2016年年底,河南省已经对5465个村居6543名村干部进行了经济责任审计,查出涉及粮食直补、农村危房改造、赈灾扶贫问题资金超过100亿元,超过1000名村级干部被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充分发挥了审计对腐败行为的警示和震撼作用。 二、经济责任审计在腐败治理中的局限 (一)责任界定不清晰,审计问责内容狭窄 在当前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责任的界限并不清晰,最终导致责、权之间互相独立和彼此分离的现象。尤其在特殊情况下,部分领导干部会借助集体决策的形式获得集体责任,以此躲避个人责任,这恰恰导致了更为严重的腐败:“集体腐败”和“公众腐败”。在这种情况下,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就无法对个人的责任进行充分考察和衡量,也难以对腐败治理起到真正的效果。此外,由于历史惯性的推动,在党委集体领导和行政首长负责制下,如果出现了决策责任不当,就会把经济责任推向集体或者其他个人,这是不公正也是不公平的。 (二)法制建设滞后 当前,我国腐败治理的法制建设工作还相对滞后,与腐败发生的概率和规模相比,相关法律法规显得并不健全。目前,我国仍没有一部专门的反腐败法,针对腐败行为的认定十分模糊,难以做到透明化和公开化。而从实务案例的角度看,我国针对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还处在探索时期,存在亟待解决的问题。比如,腐败治理业务有失规范、评价指标设置不科学、评价方法不客观等。同时,由于腐败治理的法律法规缺位,导致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没有文件的指导,难以和腐败治理工作紧密结合在一起,这在很大程度上对经济责任审计的可操作性形成了制约。 (三)审计结果运用不充分,审计与问责脱节 我国审计领域对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通常集中在对“有错责任”的追究方面,此类现象的出现能够表明对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的使用并不到位,审计和问责之间存在脱节的情况,比如,即使有书面规定,可在实际操作中仍无法把握等。再如,当审计主体在对领导干部加以经济责任审计的过程中,纪检监察和组织人事部门应通过审计结果对审计对象加以问责,如果审计结果的透明度不够,问责部门之间的配合就会变得个分松散,审计效果也就会大打折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