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期望差距解析

作 者:

作者简介:
鲜其朋,审计署经济责任审计司

原文出处:
中国审计

内容提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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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代号:V3
分类名称:审计文摘
复印期号:2017 年 08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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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计是基于受托责任产生的一种独立的监督形式。审计委托者或者信息使用者期望审计达到的效果和审计实际能够达到的效果之间存在的差距,就是审计期望差距。经济责任审计作为国家审计监督的一种特殊形式,是将审计监督和干部管理监督相结合的一种创新形式,相比于其他专项审计,信息使用者的期望更多,导致其期望差距表现得更为突出。

      经济责任审计期望差距的主要内容

      审计期望差距的本质在于审计信息使用者和审计人员对于审计的不同认识。人们期望经济责任审计在预防和惩治腐败、促进领导干部依法行政、保证权力运行公开透明等方面发挥重要和积极的作用。但是,经济责任审计实际发挥的作用尚没有完全达到上述期望,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经济责任审计服务干部监督管理的作用发挥有限。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全会均明确要求重点加强对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的监督,健全和完善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明确规定,“对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考察对象,应当委托审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计”。因此,经济责任审计作为干部管理监督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进党的建设科学化的重要途径。干部监督管理部门委托审计机关对领导干部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希望审计机关能够像组织部门考察干部一样,对领导干部的经济管理水平、遵守廉政规定情况进行评价,并提供能否任用的建议。审计机关的工作方式更注重事实依据,强调风险性和谨慎性原则,导致审计结果反映客观问题多、主观评价少,干部监督管理部门很难运用。此外,在各级党委、政府越来越重视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情况下,每年给审计机关下达的任务很多,既有离任审计,也有任中审计。审计机关限于能力和精力,只能疲于应付。经济责任审计形式化、程序化问题严重,难以保证审计的质量和深度。

      其次,经济责任审计评价领导干部职责履行情况的作用发挥有限。从本质上来说,经济责任审计更接近绩效审计的概念,因为其主要目标是依据审计结果,对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客观评价,而不是简单地发现和反映问题。但由于审计对象的多样性和审计内容的复杂性,审计机关很难做出全面的评价。在审计对象上,既包括部门、地区、企业的“一把手”,也包括党委(组)的主要负责人,对于每一类领导的职责范围,既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也没有统一的评价标准。在审计内容上,除了财政财务收支情况,还包括贯彻落实国家重大政策、重大经济决策等内容,审计要了解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履行程序、决策内容、执行效果等全方位的情况,难度非常大。因此,目前的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还远远不能完全实现总体客观评价的要求。

      再次,经济责任审计监督权力运行的作用发挥有限。习近平总书记多次指出,要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形成不敢腐的惩戒机制、不能腐的防范机制、不想腐的保障机制。经济责任审计作为国家监督体系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也是权力监督的重要方法。领导干部的权力主要包括贯彻执行权、决策权、审批权、管理权等,涉及的具体内容又包括资金、项目、人事等。经济责任审计作为一项独立的专业性监督,具有其他监督体系不能比拟的优势,但同时也具有一定的局限性。一方面,经济责任审计大多是事后监督,发生在领导干部行使权力之后。审计只能根据会议记录、会议纪要等资料,以及决策事项的效果来判断权力运行是否规范,对于监督权力运行发挥作用有限。另一方面,由于我国的权力清单制度还不够完善,导致领导干部的权力范围和边界不明确,审计人员只能对“明权力”进行监督,对于无法体现在纸面上的“暗权力”,还缺乏监督的具体办法和措施。

      经济责任审计期望差距产生的原因

      根据加拿大特许会计师协会对于审计期望差距构成要素的分析,审计期望差距主要分为准则差距和业绩差距。准则差距是指当前制定的准则与公众期望的准则之间的差距,简而言之,就是制度设计层面的差距。业绩差距是指当前业绩与公众期望的业绩之间的差距,即审计机关实际工作不到位的差距。

      上述两类期望差距中又分别包含了合理差距和不合理差距。合理差距是指可以通过各方努力来弥补的差距。不合理差距是指公众和审计机关之间认识不同产生的差距。依据上述原理,产生经济责任审计期望差距的原因也可以从准则差距和业绩差距的角度进行分析。

      从准则差距角度看,经济责任审计的制度设计还不完善。这种制度设计包括顶层设计和实际操作办法。经济责任审计是我国特有的一项审计实践,此前没有成熟的制度和可供借鉴的经验。随着实践的深入,我国逐步出台了一些规范性文件。目前实施经济责任审计的相关依据主要是《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简称《规定》)及其实施细则。从形式上来说,还没有上升到法律法规的层面,缺乏一定的硬性约束。从内容上来说,《规定》原则性较强,对于具体的操作缺乏明确的规范。比如,在制订审计计划、确定审计内容、进行责任界定、出具审计报告和运用审计结果等方面,对实际操作的指导性不强。有的地方根据本地区的客观实际和开展经济责任审计的实际经验制定了分类别的经济责任审计操作指南、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办法、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利用办法等规范性文件,客观上推动了当地经济责任审计的发展,但同时也造成了经济责任审计发展的不平衡性,制约了经济责任审计的长远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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