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挥财政审计预防功能是指审计机关和人员对审计监督检查过程中的苗头性和倾向性的财政风险及时发出预警信息,便于相关部门提早采取措施,将可能的风险扼杀在萌芽之中。当前我国经济社会的转轨和审计事业的发展,要求财政审计必须将预防功能置于首位,转变财政审计的范围,由传统的强调财政收支方面的审计转变为对所有政府性资金的监督,把财政收入、转移支付资金、预算编制、财政政策评估等全部财政活动纳入财政审计的范畴,并对所有涉及政府资金的单位和项目进行关注,实现多领域、多行业、多管辖的财政活动全要素审计。本文试图以财政审计预防功能的实施范围为切入点,从财政收入、财政支出、财政管理和财政政策四个方面对发挥财政审计预防功能的实现路径作出初步分析和探讨。 一、财政审计保障收入总量稳定合理 在政府宏观调控政策的指导下,以财政收入的历史资料为基础,分析当前影响财政收入变动的要素,科学合理地对未来财政收入的总量、结构、获得方式和发展趋势作出分析,是政府部门拥有稳定的财力提供公共服务的前提和基础。因此,在财政收入领域实施财政审计是政府源源不断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的有力保障,是税务部门调整征管措施的有力证据,是合理组织征收非税收入的保护伞。 (一)预警财政收入总额 从收入总额和征收成本两个方面对财政收入实施审计,有利于从源头上将征管漏洞控制在一定范围内,为征管部门敲响警钟,有效防止财政收入数目的遗漏。一是根据财政收入与GDP之间相互依赖、相互制约的关系,财政审计应该对宏观经济的变动进行一个准确地把握,建立合理的收入预测模型,对比收入总量与GDP的增长趋势,时刻关注财政收入有无异常值,以及收入对GDP所产生的促进效应或制约效应,并根据模型估算出下一年度的收入总量。二是重点审查财政收入取得过程中产生的各项直接和间接的成本费用,如:各级地方政府对上级拨付经费所提取的手续费、进行税收宣传的成本、税收信息化系统维护的费用、必要的人员经费支出等,都是财政审计予以重点关注的问题。 (二)控制税收征管风险 征税信息共享平台的建立有利于税务机关更加全面深入地了解纳税人的实际情况,预防纳税人逃税行为的发生。审计机关不仅要监督税务机关内部系统中信息平台的建立,还需加强税务部门与财政、海关、工商、银行等其他相关部门信息共享机制的搭建,同时,利用信息共享平台,结合同级财政审计在税收征管过程中所发挥的重要作用,促进税收部门自觉接受同级财政审计的监督,充分了解税收部门实际工作的具体情况,防范不规范的税收征管行为,从而达到牵制和约束税务部门的效果。此外,监督税务机关还可以通过改进纳税申报方式(由传统的申报方式向电子纳税申报方式过渡)、提高审查执法人员的业务水平和工作效率等方式降低税收征管风险。 (三)审计非税收入业务流程 在非税收入方面,发挥财政审计预防职能,审计部门应从收缴非税收入的业务流程入手,针对地方政府部门越权审批非税项目、挪用非税收入资金、违规收取非税收入等现象,重点把握收缴业务节点,揭露存在的问题,保证非税收入完整、及时地上缴国库。一是在立项审批环节上,重点审查相关行政事业单位的执收资格和非税项目征收的合规性,监督执收单位是否按规定办理了收费许可证和罚没许可证,谨防权力的滥用,检查相关单位收取非税收入项目的合规性,确保收缴的非税项目存在于财政部编制的征收目录中;二是在账户管理环节上,审计部门首先需要全面掌握执收单位银行相关账户信息,审查其非税收入过渡性账户的开设详情,坚决杜绝开设违法账户用以存储资金;三是在资金管理上,查阅执收单位合规账户收支结余明细,确保资金充分及时上缴,严厉打击隐匿非法所得、挪用账户资金、截留收入经费等私存、私放、私分非税收入行为;四是在票据管理上,考察领用和发放票据的单位是否正常、新票据的领用是否基于旧票据已经核销,检查作废票据存根联是否完整、审计票据填开金额与实际交款是否真实,等等。 二、财政审计促进财政支出效益提升 财政支出项目类型中当属专项转移支付审计面临的难点和重点最多,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审计更是财政审计“剑”指所向。针对专项转移支付资金被挤占挪用、滞留截留、资金使用效益低效等普遍问题,财政审计应将着力点作用于资金分配、资金使用效益、支出项目全过程三大方面,“三管齐下”地展现财政审计的预防功能,保障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效益得到良好的发挥和利用。 (一)关注专项资金分配环节 发挥预算执行审计预防作用,重点关注中央对专项资金的分配环节。为此,财政审计要做到以下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整合审计资源。将财政审计与专项资金分配中所涉及领域(如社会保障、教育、农业和环保等)的专业审计结合起来,根据审计项目进行审计人员的重新安排,打破传统的对一个单位进行多部门重复审计的“壁垒”,实行资源和人员的有效配置。财政审计部门只有尽可能多地掌握审计资源、深入了解专项资金分配的实际情况,才能对资金预算分配环节进行合理审计,从源头上预防财政资金分配不合理。另一方面是深入地方监察。现行制度中对于地方申请中央专项资金补助并未予以明确,导致地方在申报专款时出现谁叫得响、来得勤,谁就能得到补助资金的现象,最后极易形成“需要补助的地方,资金短缺紧张;无需补助的地方,资金大量结余”的现象。因此,在中央进行专项资金分配前,财政审计应该深入了解各地区的实情,查深查透地方财政财务收支、财力大小,特别是要挖掘出地方隐匿收入,为中央合理进行专项资金分配提供实际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