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适时建立政府审计容错纠错机制

作 者:

作者简介:
吴星泽,南京审计大学审计科学研究院

原文出处:
中国审计报

内容提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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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代号:V3
分类名称:审计文摘
复印期号:2017 年 08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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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共中央、国务院2016年印发的《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中明确提出,要“建立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容错纠错机制”。基于创新驱动的战略重要性及其天然伴随的重大不确定性,容错纠错机制的建立有利于形成对相关主体,特别是领导干部创新驱动决策失误的宽容氛围,进而成为消除“不作为”行为、全面激发我国经济活力和创造力的一项保障性制度安排。作为监督和服务创新驱动经济行为的重要主体,政府审计适应全面深化改革的特殊需要,建立相应的容错纠错机制,发挥政府审计的保障和建设功能,对推动国家创新驱动战略的实施具有十分重大的现实意义。

      创新驱动需要政府审计容镨纠错机制。创新驱动是为了不断超越现实稀缺经济资源的生产能力,走出一条不同于以往“拼投资、拼资源、拼环境的老路”的新路,继而实现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从创新技术研发到驱动经济发展,创新驱动既要改变现有资源的配置以用于创新科技研发与生产组织,又要用创新技术成果在更高水平上优化调整现有资源配置,以全面驱动各种经济要素活力的竞相迸发,更有效地生产出数量、种类和质量都满足需要的丰富社会产品。然而,由于创新驱动是基于未来生产活动的资源优化配置,而创新本身失败率常高达90%,受管理宽度、决策信息数量和质量、决策者个人特征等条件的约束,有限规模政府的资源配置决策者,面对创新驱动风险,如果缺乏相应的“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容错纠错机制”安排,就可能因畏惧风险而“不作为”。

      党的十八大以来,随着反腐和问责力度的加大,部分决策者不敢积极主动地创新,使创新资源配置的机会成本变大,要素活力无法充分地竞相迸发,国家创新驱动战略难以高效落地。这显然违背了党和政府反腐问责的初衷。为了“在全社会大力营造勇于创新、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良好氛围”,“让广大干部愿干事、敢干事、能干成事”,不断推动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可持续发展,增强中华民族科技竞争力和产业发展动力,政府审计要适时树立服务型审计理念,构建服务于创新驱动的政府审计容错纠错机制,全面保障和推动该战略的实施。

      以“三个区分”指导制定政府审计容错纠错区间。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三个区分”,要求把干部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推动改革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法违纪行为区分开来。就创新驱动而言,相关部门和干部在推动创新驱动战略实施的过程中,显然面临着大量的“先行先试”、“探索性试验”和“无意过失”的情况。以“三个区分”为指导,制定可操作的清晰容错区间,使创新驱动决策者和实践者具有明确的容错预期,是摆在国家监管部门特别是政府审计部门面前的一项紧迫任务。

      从容错区间的性质看,是国家和人民基于创新驱动的需要,对决策者非主观故意的、非违规性的失误作出的宽容免责边界,是希望通过容错纠错机制获得大于失误损失的创新驱动成果。政府审计要在审计定性时,将容错区间内的失误或者错误不作为因试错而被问责的范围。

      从四个方面建立政府审计容错纠错机制。建立政府审计容错纠错机制,可以从指导思想、容错边界、审计指南和审计风险防范四个方面入手。

      首先,要以建设性和保障性审计而不是批判性审计为指导思想。以批判性审计为指导思想,审计的核心职能只能是问责。只有在建设性和保障性审计的框架内,容错才可能成为政府审计的应有之义,并与纠镨和问责一起形成完整、统一的逻辑体系,容错纠错机制才有建立的可能性。

      其次,要明确政府审计容错免责的基本前提和边界。符合基本前提的,政府审计可以考虑启动容错纠错机制;不符合基本前提的,则仍应依法问责。容错机制不是“纵容”机制,不能成为行为主体免于被问责的“挡箭牌”。考虑到创新驱动的复杂性,在具体做法上,可以以国家相关文件以及习近平总书记的“三个区分”思想为依据,采取定性界定和负面清单相结合的方式来界定容错基本前提和边界。

      再次,要制定服务于创新驱动战略的政府审计指南。创新驱动从决策到实现对经济资源优化驱动,比普通行政决策要面临更多的风险节点,特别是重大创新决策不仅周期长,而且投入的经济资源要素数量也很大,因而需要有针对性地编制政府审计指南。政府审计指南应重点明确政府审计容错纠错机制的容错认定范围、程序、审查要点和纠错路径、办法等内容。

      最后,要研究政府审计容错纠镨机制本身的风险,明确风险管控的路径,为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防范审计风险提供指导。建立政府审计容错纠错机制,根本目的在于激励创新驱动并对创新驱动中发现的失误进行及时纠正,但由于该机制对于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来说属于重大制度创新,可能使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面临新的审计风险,因而相关风险及其防范研究不可或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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