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高利贷禁令到例外原则

作 者:
徐浩 

作者简介:
徐浩,史学博士,中国人民大学历史系教授,博士生导师(北京 100872)。

原文出处:
中国人民大学学报

内容提要:

中世纪早期西欧的有偿借贷以生活性的消费借贷为主。为保护穷人,教会和世俗国家对有偿消费借贷即高利贷分别采取禁止和限制政策,从查理曼开始世俗国家第一次将高利贷禁令用于普通人。中世纪中期商业革命兴起,在传统生活性消费借贷的基础上商业性和生产性消费借贷日益增加。为了管理这两类不同性质的消费借贷,教会一方面将高利贷法系统化,继续禁止生活性的有偿借贷;另一方面又将生产性和商业性的消费借贷视为高利贷法的例外情况,允许其有偿借贷或利息合法化。罗马法研究的复兴使世俗国家获取有关保护债权的理念和债法的法律知识,普通法中的债务立法和司法救助应运而生。就此,中世纪中晚期西欧形成了生活性和生产性、商业性消费借贷的差别化管理模式,有利于资本市场的发展。


期刊代号:F7
分类名称:经济史
复印期号:2017 年 04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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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世纪以来,西方经济史和经济社会史对中世纪中晚期西欧的有偿借贷进行了大量卓有成效的研究,展示了商人、国王、教俗贵族、城市和普通劳动者的借贷活动。①学者们在研究时绕不开一个重要问题,即中世纪西欧教俗统治者对有偿借贷态度如何。笔者在检索相关学术史文献时发现,经济史和经济社会史一般认为中世纪西欧教俗统治者对有偿借贷实行打压政策。不过,这种论点难以解释以下两个历史现象:一是教俗统治者本身就是频繁的放贷者或借贷者,他们难道故意践踏法律吗?二是如果中世纪早期以来教俗统治者热衷于禁止有偿借贷,那么如何会出现中世纪中期大陆的商业革命和中世纪中晚期英国的商业化?导致这一矛盾的主要原因是:论者将传统上存在较多的生活性消费借贷和后来盛行的生产性、商业性的消费借贷混淆在一起,以偏概全,把教俗统治者对待生活性消费借贷的部分政策当成了全部。有鉴于此,笔者拟结合中世纪西欧教会史和法律史的有关成果,就上述问题谈些初步看法。

       一、中世纪早期教俗统治者针对生活性消费借贷的高利贷禁令

       中世纪西欧消费借贷和高利贷(usury)的含义与今不同,前者指包括食物和货币在内的不必原物返还的生活性借贷,后者指超出本金部分的任何归还财物。②由此,中世纪西欧货币借贷便理所当然地属于消费借贷范畴,贷方向借方收取的任何超出本金部分的归还财务都属于高利贷,在中世纪早期被教会高利贷禁令所不容。研究表明,即使在中世纪早期,教会也并非反对所有的有偿借贷。坎宁安认为,借贷分为不同种类。有些属于可原物归还的,例如房屋和马匹等,称为租赁,借入者可以向出借者缴纳合理的租金,教会并不禁止此类商业行为;另一种是不能原物归还的,例如面包和货币等,借入者用于消费目的,被称为“消费借贷”。对借出者而言,消费借贷意味着将该物品的控制权、使用权和所有权都转让给借入者,正如将自己的物品卖与他人一样。因此教会认为借出者只能期待借入者归还类似的物品,但不能额外收取使用费,否则便是高利贷。[1](P6—7)

       换言之,教会的高利贷教义只是禁止向消费借贷收取报酬。在生产性和商业性借贷较少的时期,人们消费借贷大多出于生存目的,因而收取利息无异于落井下石。为此,教父们将《旧约全书》禁止向贫困的犹太人有偿借贷,与《新约全书》相信高利贷与基督教之爱彼此对立这两种思想融合在一起,将高利贷当作违背道德的犯罪行为。亚历山大的克莱门(Clement of Alexandria)最早论证了高利贷教义,其观点影响到后来的教父。圣安布罗斯(St.Ambrose)将放高利贷等同于剥削穷人,谴责高利贷者冷酷无情,依靠他人的贫困致富。他认为《申命记》允许向敌人(即外邦人)放贷取息,但禁止对犹太人这样做,并将高利贷作为对穷人的抢劫甚至杀戮。从这个意义上讲,高利贷就是一种罪恶(sin)。杰罗姆(Saint Jerome)认为,《旧约全书·以西结书》禁止任何形式的有偿借贷,不论是收取货币还是谷物、葡萄酒或橄榄油。任何超过给予的收获都是高利贷,即使礼物也不例外。他还反对向外邦人有偿借贷,指出尽管《旧约全书》中的《利未记》(25:35)和《申命记》(23:20—21)只禁止在犹太人中放贷取息,但《先知书》中的《以西结书》(18:8)则禁止全部有偿借贷。圣奥古斯丁(St.Augustine)认为高利贷无异于向耶稣取利,后者在《新约全书·马太福音》(25:40)中说:“我实在告诉你们:这些事你们既做在我这弟兄中一个最小的身上,就是做在我身上了”。奥古斯丁责令职业高利贷者寻找新的工作。他们声称放贷取息是生计所迫,强盗、魔术师和皮条客也可以这样说,但这些职业显然都是非法的,高利贷者不能进入天堂。他抱怨世俗法和法官命令债务人支付利息,将高利贷者比作盗贼。他主张返还高利贷,法官应当维护债务人的利益。[2](P242、251—260)除教父著作外,高利贷教义还包括宗教会议的教规和教皇教令。325年尼西亚宗教会议首次谴责高利贷,禁止教士从事高利贷活动。4世纪在西班牙的爱埃尔维拉和非洲的迦太基召开的宗教会议将高利贷禁令扩大到平信徒。教皇利奥一世(Leo)在一封重要信函中重申禁止教士从事高利贷,并指控平信徒的有偿借贷为“可耻收益”。③有学者认为,该信“构成以后教会高利贷立法的基石”[3](P15)。

       与教会不同,罗马法旨在限制有偿借贷。尽管《罗马法》早在公元前342年便禁止有偿借贷,不过直到公元前200年借贷利率仍不受管制,基督教时代开始时才将12%作为最高利率。[4](P298—299)杜哈德也认为罗马国家的高利贷政策经历了由放任到限制的转变,但该转变出现较晚,也没有禁止高利贷。具体而言,在古代罗马时,有偿借贷称为usury,但不含任何贬义,指借款人使用货币一段时间后必须支付的报酬。在后期罗马帝国,国家开始设置最高利息率,规定干湿物产,即小麦、葡萄酒和橄榄油的借贷利息为50%;货币贷款利率为12%。食物或消费借贷用于消费目的,货币贷款可以用于商业。此后,罗马帝国皇帝虽然进一步降低了物品和现金借贷的利息率,但均未禁止有偿借贷。[5](P244)

       中世纪早期,教会为规避高利贷禁令,采取了抵押放贷的形式。皮朗认为:“在这个时期,教会是不可少的放债者。我们已经知道,教会拥有流动资本使它成为头等的财政力量。”[6](P108)多普施也指出,除举办各种慈善活动以及医院、救济所等来帮助穷人外,“教会还曾是中世纪早期中一个巨大的信贷机构。教会能够为那些主要在自然经济下工作,并且不能完全处理自己地产的所有阶层人员来提供现款”。为了贷款安全,教会要求借款人进行土地或人身抵押。土地持有者贷款以土地作为抵押;无地者则以人身自由作为担保;被判处死刑无法偿还贷款者,可以免除死罪沦为奴隶,等待新主人赎回偿贷。[7](P408)抵押贷款不仅使债权人在贷款不能归还时获得抵押品,而且还可以在欠款期间从中获得收益,又避免了高利贷。“如抵押土地上的收入用来抵偿本金,便叫做‘活押’;如抵押土地上的收入虽归债权人所有但并不减少本金,便叫做‘死押’。在以上两种场合里,高利贷的禁止是受到尊重的,因为原借出的货币本身并不产生利息。”[8](P109)

       尽管如此,教会并不能有效制止教士个人的放贷取息。“实际上,在第三次奥尔良教会大会(538年)上就已经公布了一条法令,反对神职人员所进行的高利贷行为,这些神职人员包括在执事职位之上的所有神职人员。该大会还明确地禁止这些人为了对肮脏钱财的贪欲而进行的商业活动。7世纪,教会的立法更是进一步地采取反对高利贷的立场——事实上,教士阶层,包括那些最低等级的教士们,在当时都应该向穷人们放出了很多的贷款。”[9](P408—409)杜哈德发现,从中世纪早期起教士就广泛涉足有偿借贷,墨洛温朝的宗教会议曾谴责有些教士有偿借贷,有些教士通过代理人以贸易为借口有偿借贷,还有些主教、神父和执事不仅收取12%的利息,而且还比每月6%或10%的利息高出6倍甚至10倍。但他认为,这些谴责不过是一纸具文,在此情况下,大概只有圣徒才有可能做到无偿贷款。[10](P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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