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中国古代小农生产组织形式的作用

作 者:

作者简介:
李昱姣,河南教育学院历史系讲师,郑州450003

原文出处:
河南大学学报:社科版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F7
分类名称:经济史
复印期号:1997 年 06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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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期以来,史学界对中国古代小农生产组织形式评价偏低,有的持否定态度。但通过宏观的历史考察,小农生产组织形式不仅是历史的必然产物,而且是简单手工劳动基础上的正常组织形式,即便是佃耕小农经济也具有一定的进步性。

      个体小农生产组织形式确立于战国时期,延续在两千多年的中国封建社会直至近现代。这种以一夫一妻小家庭为单位的个体劳动组织形式,作为封建农业经济的载体,对中国经济的运行和社会的发展,产生了深刻的影响。那么,这种小农生产组织形式对中国社会历史的发展究竟起了积极作用还是消极作用呢?探讨这个问题,对宏观把握中国社会发展的历史规律,揭开中国古代历史发展进程缓慢的原因,有着重要的学术意义和社会意义。

      一、以家庭农业和手工业相结合的小农生产组织形式是中国社会发展的必然产物

      相当长一段时间内,史学界对建立于小农生产组织形式上的“小农经济”普遍持否定态度。在寻找明清时期资本主义萌芽增长缓慢的原因时,大都把小农经济作为阻碍因素,如说:明清时期“男耕女织,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像汪洋大海一样包围着资本主义萌芽,使其不能顺利成长”〔1〕。“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有相对的稳定性, 这种一家一户的男耕女织的社会经济组织的细胞,顽强地抵制着商品经济的发展,严重地阻碍着商品交换市场的发育,使得旧经济结构解体缓慢,新的经济结构也难以破土滋生,郁郁成长”〔2〕。 上述论点仅从另一个角度阐述了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和商品经济及资本主义萌芽之间的关系,如果运用马克思主义的历史观看待这个问题,不难发现,该论忽视了小农经济产生和存在的历史必然性以及相对的合理性。马克思主义的唯物史观和历史事实告诉我们:一定的劳动组织形式是由一定的生产力水平所决定的。中国上古时代,由于种种因素尤其是生产工具没有发生质变,从而使“公田共耕”的集体劳动组织形式一直保持到夏商时期。当时的农业生产组织形式仍然是原始社会延续下来的父系大家族公社。商代后期,父系大家族公社可能解体,由于史料缺乏,无法证明当时生产已进入“公田私耕”阶段。但商王继承制由前期的兄终弟及变为父死子继,当视为父系大家族公社的解体、父子之间继承关系加强的重要标志。从西周开始至春秋中期,中原地区处于农村公社阶段。这一时期,父、子、孙三代父系大家庭成为社会基本生产单位。生产组织规模缩小,但还不是一夫一妻制小家庭〔3〕。

      西周时期能进入以父、子、孙三代大家庭为基础的农村公社“公田私耕”阶段,是当时生产力发展水平为父、子、孙三代规模家庭的劳动提供了可能。西周时期青铜农具已使用于农业生产之中,尤其是新的起土工具耜的使用,促使了耕作方法的改变,出现了“耦耕”制的耕作方法。耜的使用和耦耕制的推行,使西周的劳动组织缩小到三代规模家庭,由父子兄弟之间进行协作。另一方面,又由于传统集体耕作制度的影响,国家赋税征收和贵族对农夫剥削,仍采用劳役地租形式,从而使西周时期的劳动组织形式呈现出集体向个体的过渡,这一转化过程一直延续到春秋时期。

      春秋时期,由于铁器、牛耕的使用和私田的大量开垦,公田上的集体劳动变得越来越不适应,于是以齐国为先导,各国都先后进行了赋税改革活动,“均田分力”、“与民分货”,改劳役剥削为实物租税剥削,农村公社也逐渐解体。随着土地的私有和铁器、牛耕的广泛使用,个体劳动能力进一步增强,到了战国初期,东方各国农村的基本生产单位已是李悝、孟子所说的“治田百亩”的“五口之家”或“八口之家”。秦国较为落后,但到商鞅变法时,也“令民父子兄弟同室、内息者为禁”,并规定:“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4 〕。表明当时秦国在利用行政手段,强制成熟的个体小家庭从父子兄弟大家庭中分离出来。至此,个体小农生产组织形式完全形成,封建地主制社会确立。中国的社会历史进入新的时期。

      纵观中国上古时代的社会发展进程,可以看出,一夫一妻制个体生产组织形式的推行,是与当时生产力的发展程度密切相关的。虽然个体家庭经营形式的小农业,与近代资本主义大农业相比较,显示出“排斥社会劳动生产力的发展、劳动的社会形式、资本的社会积聚、大规模的畜牧和科学的不断扩大的应用”〔5〕等缺点,但在封建社会, 却有它存在的合理基础。当时生产工具为铁制手工操作工具,农夫有一锄一镰一犁便可进行生产,因此人与工具的结合形式,只能也只需要如此简单。这种简单的个体生产组织形式, 适合当时社会发展的要求。 本世纪80年代开始,我国农业集体劳动形式被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代替,也是生产力对生产组织形式的客观要求。

      二、自耕小农的自由小块土地所有制是封建农业经济社会的正常形式

      自耕农在中国封建社会是农民阶级中采取小农生产组织形式的一个阶层,它是春秋战国时期,随着土地私有制确立,由原来的农村公社成员转化而来的。虽然中国的自耕农和西方的自耕农是在“不同条件下发展起来的”,而且中国的自耕农由于受到强有力的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国家的支配,承受着种种义务,自由程度在明清以前也比较低下,但他们都拥有对土地的所有权和处理权。

      自耕农的这种自由小块土地所有制形式,实现了生产资料和劳动者的紧密结合,因此使劳动者得以直接支配必要劳动和剩余劳动。由于生产效益与劳动者的物质利益密切相关,所以,封建时代的自耕农具有较高的生产主动性和创造性。马克思曾高度评价了自耕农经济,他说:“自耕农的自由所有权,对小生产来说,显然是土地所有权的最正常的形式,在这种生产方式中,土地的占有是劳动者对本人的劳动产品拥有所有权的一个条件……”,“在这里,土地的所有权是个人独立发展的基础,它也是农业本身发展的一个必要的过渡阶段。”〔6 〕纵观中国封建社会经济发展史,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哪个时期自耕农占据农民阶级的主体地位、土地向自耕农手中倾斜,哪个时期的社会经济就呈现蓬勃发展的局面。著名的“文景之治”、“贞观之治”、“仁宣之治”、“康乾盛世”,无不是以自耕农经济的增长为基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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