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清前期田赋制度之改革

作 者:

作者简介:
胡湘桂 扬州大学税务学院

原文出处:
扬州大学税务学院学报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F7
分类名称:经济史
复印期号:1997 年 06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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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清朝统治阶级入关初期为了缓和阶级矛盾和民族矛盾,被迫实行了一些缓和政策。康熙五十年颁布的“盛世人丁永不加赋”和雍政初推行的“地丁制度”,都是对田赋制度的重要改革,对清初经济的恢复和发展起了巨大作用。今天我们正确评价其历史地位和作用,不仅可以发掘我国经济史中的宝贵遗产,更主要的是通过总结,达到“去伪存真”,“古为今用”。

      关键词:田赋 丁赋 正税 丁徭 一条鞭法 摊丁入地

      明清两代是我国封建社会末期,农民和贵族地主的矛盾空前尖锐。明清之际,经过三十多年的农民起义,沉重地打击了封建制度的统治,对历史的发展产生了巨大影响。在明末农民战争的影响下,清朝统治阶级夺取了农民起义的胜利成果。入关后为了缓和阶级矛盾和民族矛盾,被迫实行了一些缓和政策,在财政上首先废除“三饷加派”,在整顿田赋的同时,对地丁制度进行了改革。康熙五十年(1711年)颁布的“盛世人丁永不加赋”和雍正初推行的地丁制度,都是田赋制度的一些重要改革。这些改革措施,不仅对当时清朝政府的恢复和发展起了巨大作用,而且对我国田赋制度的发展也有着深远影响。当然,清代田赋制度的改革,也和其他制度一样,仍然解决不了封建社会的根本矛盾,解决不了广大人民同最腐朽、最反动的势力日益加深的矛盾,因而这些改革最终也挽救不了其没落的命运。本文仅就其田赋制度改革的内容、历史地位和作用,作一些探讨。

      一、清初的田赋制度

      清朝入关统一全国之后,田赋仍沿明制,首先废除“三饷”,核实钱粮原额,汇为赋役全书,恢复明万历年间之旧制,采用一条鞭法。康熙时均丁赋于田,定丁额永不加赋,雍正元年逐以丁摊入地亩一并起征,名为“地丁银”。〔1〕

      清前期田赋之征分为两种:有直接以谷米完纳者,有折用银钱完纳者。以谷米完纳者又有二:一是糟粮解送北京,一则不需解送曰南米。以银钱完纳者亦分为二:一曰赋,课之于普通之民田,称之为地丁银。一为租,课之民赋以外之官地,如屯租、官租、学田、芦地等。课之外还有田赋之附加,如地丁有随粮征耗羡。平余;糟粮则有随曹征耗等皆是也。

      清代的田赋制度极为复杂,有民田、官田、官庄田、屯田之别。一般讲,官田每亩起科五升三合,民田每亩三升三合五勺,重租田每亩八斗五合五勺,官田每亩一斗三升,江苏松太等地尤重。〔2〕

      清朝和以前朝代一样,均以田赋为最重要的收入,称为正税。地丁合一后,丁税也归入正税了。一般说,田赋是农民交纳的地税,丁税是人民对封建政府提供的徭役。清朝初期,田赋和丁赋都要折成白银完纳,称为地银和丁银。田赋在清朝虽粮、银、钱三者兼征,但其中主要是征收银两。因为民田土壤有好坏,各种粮米成色有差别,乃至在上、中、下三则里,每则又有上、中、下三等。田赋征收有三则九等的规定,而各省又不能一律,甲省的上则与乙省的中则,丙省的下则相当,因而具体征收银两时,亦有极其复杂不齐的现象。例如湖北省田赋,每亩征粮最少六杪、最多二斗九杪升一合五勺八杪;折算银两,每石折银最少二钱五分四厘五毫,最多二两九钱七分四厘一毫,轻重极为悬殊。如加上火耗、平余、漕粮等附加,田赋负担更加沉重,有的甚至超过正赋数倍。

      丁赋:清初沿明制,计丁授役,三年一编审,嗣改为五年。男十六岁到六十岁的都应征丁赋,丁增随之增。有市民、乡民、富民之分。民丁外,复有军、灶、屯、站、土丁者。〔3〕实际却都混合, 和一般民丁无多大差别。如山西更民屯丁,每丁科银一钱以上,而民丁也是科银一钱以上,其最低税则民经一致。

      清初的丁徭,均以贫富为差,分三等九则,有一条鞭征者,有丁随地派者,有丁随丁派者,其后逐改随地派。三等九则之法,沿自前明,其法将均摇,均费等银,不分银力二差,都以一条鞭从事。“凡十甲丁银总于一里,各里丁粮总于一卅,而府而布政司。通计一省之丁粮,均派一省之徭役,里甲与两税为一,凡一卅丁粮,悉收于官,官为佥募,以充一岁之役。”〔4〕以上这些就是清初丁赋制度的大要。

      丁赋标准,因地区不同,也不尽一致。轻则每丁征银一分左右(河南省),重侧一两有余,巩昌高达八、九两,高低悬殊。但平均每丁征银一钱三分左右,负担并不高,然而这仅是政府收的丁银数,并未包括官吏贪污勒索的那些份额。所以人民实际负担的丁银要比这个数字高好几倍,有的甚至几十倍,由于赋役不均,人民苦于丁赋者甚众,有的被迫逃亡流落异乡,更多的是隐匿地丁实数,以致丁银无定,丁银难征,必须改革。

      二、清初田制改革的内容——摊丁入地

      1.清初田制改革的历史背景

      康熙二十四年,总计省直人丁二千三百四十一万一千四百四十有八口,仍不足旧籍丁税的税额,以致在康熙二十五年严申“新增之丁,令该抚陆续招来,于下次查编补足。”到了康熙五十年,总计省直人丁二千四百六十二万一千三百三十四口。与康熙二十四年相比,相隔二十六年仅添加了一百二十余万人,人丁迟迟不能多增的原因,是未彻底清理户口。户籍繁乱,无法详实统计。以致“丁额无定,丁银难征”。地方官怕朝庭催逼,就采取少报多留办法,人口数愈加混乱。康熙五十一年上渝中说:“朕览各省督抚奏编审人丁数目,并未将中增加之数尽行开报,……朕凡巡幸地方所至询问,一户或有五六丁,止一人交纳钱粮;或有九丁十丁,亦是一人交纳钱粮”。〔5〕在这样的情况下, 为了稳定税收,缓和阶级矛盾,在康熙五十一年才下了“盛世兹生人丁,永不加赋”的命令。渝曰:“海宇承平日久,户口日增,地未加广,应以现在丁册定为常额,日后所生人丁,不征收钱粮,编审时,止将实数查明上报。”“五十年以后,谓之盛世兹生人丁,亦不加赋”。〔6 〕也就是说,以康熙五十年全国人丁二千四百六十二万一千三百三十四口,丁银三百三十五万余两,作为以后永久定额,今后增加的人丁,不再增加丁银。这个“永不加赋”的决定,虽然在一定时期内,对稳定财政收入、缓和阶级矛盾有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对当时封建社会存在着的基本矛盾、负担不均和其他不合理现象,仍然没有根本改变。“富者田连阡陌,竟少丁差,贫民无立锥之地,反多徭役”。有的地方豪绅勾结官吏,把一些差役丁银分到农民头上,丁银问题的矛盾亦未彻底解决。在这样的情况下,有的地方创设了“地丁合一”办法,至乾隆年间推行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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