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历史上开发中西部的成功典型

——清初开发自流业盐井的历史启示

作 者:
陈然 

作者简介:
陈然,四川自贡市人民银行分行。邮政编码:643000

原文出处:
贵州社会科学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F7
分类名称:经济史
复印期号:1997 年 04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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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自贡是我国著名的井盐产地。明代中叶,这里从一眼“非人力錾凿所成”、“井水自然流出”的“自流井”开始,迅速出现一批井群,形成为中国又一个新的产盐区。迨至明末清初,因长达数十年的战乱,这个世界上第一次大规模进行工业性开采的“自流井气水田”惨遭破坏,富饶的井盐产地沦为战乱的“重灾区”。顺治五年(1648年),清王朝势力进入四川,即着手清理整饬井盐业。康熙十九年(1680年),清政府平定四川后,随着一系列“休养生息”政策的实施,以井盐业为主体的四川经济得到振兴。“自流井”也得以恢复并逐步发展为我国著名的盐都,并成为我国历史上开发中西部的成功典型。清初对“自流井”盐业的开发是清朝政府开发、振兴边疆地方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考察这一段历史,剖析清朝政府开发边疆的政策,对于今天开发和发展我国中西部也有现实意义。

      一、明末清初战乱对自流井的破坏

      明嘉靖年间(1522~1566年),工部尚书张瀚路经富顺县地,目睹当地开采井盐的奇迷景观,并留下了十分珍贵的记录:“内江、富顺之交有盐井,曰自流,新开,原非人工所凿,而水自流出,汲之可以煎盐,流甚大,利颇饶,多为势家所擅。有油井,井水如油,仅可燃灯,不堪食。有火井,土人用竹筒引火气煎盐,一井可供十余锅,筒不焦而所通盐水辍沸,此理之难解者。”[①]明天启朝(1621~1627)时,自流井一带地方已有盐井380眼,输课银1002两[②]。说明当时自流井盐业生产已初具规模。从明末到清初,长达数十年的战乱使四川地方经济遭到严重破坏,盐业呈现出一片残破景象。顺治五年(1648年),四川巡按赵班玺“入蜀受事”,亲见当时四川“一切盐场政务荒废已极”,“井圮灶废”,“百不存一”[③]。顺治十七年(1660年),四川巡按兼管盐法屯田试监察御史张所志视察自流井,在其《揭帖》[④]中:真实记录了顺治十六~十七年间自流井的盐业状况,从中可了解以下几个情况:

      1、战乱前,自流井有盐井380余眼,它附近的新罗小井有74眼、宋王小井有38眼,共计492眼。经几十年的战乱,自流井坍塞盐井360眼、新罗小井坍塞盐井64眼、宋王小井坍塞盐井34眼,共坍塞盐井458眼,占原盐井数的93.09%。就自流井一个地方坍塞盐井360眼、占原盐井数的94.7%来看,自流井的盐井确已遭到了毁灭性的破坏。

      2、顺治五年(1648年),清军开始进入四川,自流井盐业在战乱的影响之外又受到横征暴敛的掠夺。按张所志在《揭帖》中统计的,顺治十六年七月初一日起至十二月终止,“以上半年共征银一百九十二两二钱五分”,可知“自流井盐井原额三百八十眼,每年输课一千零二两”,平均每井每年征课二两六钱四分;而顺治十六年,自流井“实在现有盐井二十眼”,半年就“征银一百二十六两二钱五分”,平均每井六两三钱一分,每井半年的征银竟为原来的2.4倍。

      3、为此,李合川、王六结、刘绳等一批灶户向清政府申诉盐政中的种种积弊。一些清政府的官员也认识到,“为荒灶惨苦已极,赏照旧制,以苏民困,以广新恩事”,须“厘剔伪政”,革新盐政。

      二、康熙朝四川的平定使自流井得以恢复

      康熙十九年(1680年),清政府第二次平定四川。但当时富顺县知县钱绍隆视察自流井时看到的情形是:“自流井一带地方,兵马往来日于此焉,托处之灶民皆遁至威远、荣县数十里外,床几悉为火薪,稻罄谷于马料,灶民停煎煮盖五月余矣。种种毒害,惨目伤心,莫可名状,职竭力招徕而惊魂未定,逃匿山箐,莫肯复出。”[⑤]为此,他一方面吁请禁兵害,另一方面主张“竭力招徕”,动员“逃匿山箐”的灶民返回,尽快恢复盐业生产。直至康熙十九年以后,为恢复川盐生产,清政府才采取了一系列宽松政策,其总体精神是“盐法,蜀利之大者,亦务从民便”[⑥],具体内容为“四允许”:

      1.允许自由开凿。淘浚旧井、开凿新井是恢复川盐生产的基本活动,但盐井“开凿艰难,每井常费中人数家之产”[⑦]。在政府拿不出钱的情况下,遂“任民自由开凿”[⑧],允许民间自筹资金,自由地淘浚开凿盐井,所开凿盐井,“遂为人民私产”[⑨]。这一政策实施的结果是大量的旧盐井很快得以淘浚起复,一批新井也相继被开凿出来。

      2.允许自煎自卖。长期以来,盐是一种政治性极强的商品,其生产和销售一直为官府所控制,且生产和销售分离,灶户不能进入流通领域,盐由政府招商运销。清政府允许川盐“灶户自煎自卖”[⑩]后,从事生产的灶户进入流通领域,一方面可以迅速地积累资金,用于恢复和发展生产;另一方面,也标志着井盐生产资料所有制的重大变革。灶户有了自产自销权,就会逐渐拥有一部或大部分生产资料,从而调动其生产积极性,这对恢复和发展生产是有利的。同时,对于传统的井盐生产管理来说,这也是一个巨大的冲击和长足的进步。

      3.允许自领自卖。在允许灶户自产自销的同时,也允许民间“自领自卖”。当时,四川“户少人稀,行盐有限,贸易近无专商”,盐的运销“多系农民乘间逐末,或朝贩盐斤,暮操耒耜”(11);而对民间贩盐“不拘大商小贩,通行无滞”,“官素不甚禁,以活穷民”(12)。允许民间自领自卖,是清朝政府当权者根据当时四川的客观经济条件的明智之举。康熙六年(1667年),四川巡抚张德地就指出,“况盐井尽为贼填,开淘原不易,只此小票,听民自领自卖,颇为简便。若额定每州县行盐若干,派引几许,反致行盐无民,岁课有亏。”(13)在相当长时间内,清朝政府对四川盐业实行“听民自领自卖”的政策确使流通领域充满了勃勃生机,“商民甚为相安,总无亏于正税”(14),进而对于促进业生产、振兴四川地方经济,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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