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则与标准

作 者:
陈昊 

作者简介:
陈昊,深圳大学人文学院

原文出处:
哲学研究

内容提要:

休谟“趣味标准”理论中蕴含的“规则”与“标准”的双重内涵,体现了这位思想家对于人性和社会的深刻洞察,同时这两重内涵之间的理论张力也为后世研究者提供了丰富的阐释空间。休谟既敏锐地看到个人趣味中偶然而主观性的一面,同时又乐观地相信自然健全的人性与社会历史的进步会逐渐改善人们的趣味。后世对于这一问题的种种争鸣,一方面丰富了休谟的思想,另一方面折射出了时代文化的不同发展、弊端与诉求,对于我们现今的社会文化也有着重要的启示价值。


期刊代号:B7
分类名称:美学
复印期号:2017 年 07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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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B83-09

       18世纪英国思想家大卫·休谟的《论趣味的标准》一文,历来被视作西方美学论著中的名篇,“趣味标准”这一论题包含的丰富意蕴,更是引发后世不断研究解读的焦点。詹姆斯·谢利(James Shelley)指出,休谟的“趣味标准”实际上包含两重内涵:人性普遍的规则以及批评家共同建立的标准。“规则”蕴含了某种理想的审美观念,而“标准”是人们见贤思齐,在现实生活中的模仿对象,两者于观念和实践两方面共同组成了趣味的标准。(cf.Shelley,pp.437-445)休谟认为,趣味是个人印象与观念的结合,其形成和作用均受到人性“规则”(rule)的规范。所谓“规则”,休谟认为其并非先验的规条,而是长期经验和习惯的产物,形成人们心理上的一种趋向和期待(expectation),进而影响人的趣味与感受;另一方面,规则使得个人的情感与趣味有迹可循,有助于人们理解和反省自身的趣味,但并不能教导人们在趣味之间如何褒贬取舍,这就需要社会文化凝练成的“标准”对大众趣味加以引导。本文尝试延续这一思路,厘清休谟提出的“趣味标准”的具体内涵,并由此探讨休谟经验主义美学思想的优长与问题。

       一、人性的规则

       休谟在《论趣味的标准》一文开篇明义,强调虽然世界上存有形形色色的趣味,但人们仍然希望建立某种“趣味的标准”:“所以很自然地,我们想找到一种趣味的标准,一种足以协调人们不同情感的规则;至少,我们希望能有一个判别的准则,可以使我们肯定一种情感,指责另一种情感。”(休谟,1987年,第143页)

       在这段文字中,我们看到休谟将“趣味的标准”定义为“一种足以协调人们不同情感的规则(rule)”。值得注意的是休谟笔下的“协调”(reconcile)一词,其涵义与我们的日常用法稍有差异。在休谟眼中,人们形形色色的情感体验虽然同样发自肺腑、真实无伪,但并非没有高下对错之分,因此需要对“趣味的标准”加以判别。杰弗里·维安德(Jeffrey Wieand)指出,休谟这里的“协调”并不是意在消除差异与争执,而是确立某种去粗取精、衡量高下的规则。(cf.Wieand,p.131)

       休谟身处在高扬理性的启蒙时代,美学史家吉尔伯特和库恩将这一时期的美学倾向概括为“理性的统治”:“任何人都得服从理性的裁决。在某种意义上讲,理性的统治再次给世界带来了某种秩序性和内聚力。”(吉尔伯特、库恩,第308页)休谟正是在这种思想氛围中提出了“趣味标准”的理论,他认为形形色色的趣味虽然都出自个人的真实体验,但仍然需要某种规范与引导。休谟这篇文章的发表,无论是时间还是内容,都与“美学之父”鲍姆嘉通发表的《美学》遥相呼应,而休谟对“趣味标准”的探讨,也正涉及“感性认识的完善”等问题。

       休谟对当时社会中趣味的种种差异进行了详细辨析,他指出趣味的分歧来自于不同的社会文化、政治氛围、宗教信仰,以及个人的感官素质和知识积累的差别,因而需要艺术法则、道德规范、批评标准等种种规则来加以衡量评判。休谟秉持着他一贯的经验主义立场,在他看来,趣味的标准与审美的体验两者是密不可分的:“艺术创作的种种法则,不是靠先天的推理来确定的……它们的根据同一切实用科学一样,都是经验:它们不过是普遍存在于各个国度和时代的人们快感的概括”。(休谟,1987年,第146页)换言之,在休谟眼中,“规则”并非某种先天的教条,实际上是在历史文化的积淀以及人们的反思过程中自然形成的。

       鲍桑葵在《美学史》中写道:“休谟比夏夫兹伯里更明确地、比哈奇生更明白得多地提出了一项重要观念:趣味虽然纯粹是一种感受,却可以同快感和不快感一起受到一定性质的结构和关系的影响,可以由思考力加以分析。”(鲍桑葵,第237页)于此我们可以看出休谟对于传统经验主义偏重主观感受之弊的矫正。休谟试图借助理性的辨析与反思,在千奇百怪的趣味取向中去粗取精,“使我们肯定一种情感,指责另一种情感”。克里斯托弗·威廉斯(Christopher Williams)在将《论趣味的标准》一文的主旨提炼为休谟对两个问题的自问自答:第一,纠正人们形形色色的趣味是否可能;第二,艺术是否有高下之分,是否有一种标准来区分艺术的优劣?克里斯托弗·威廉斯指出,在休谟的这两个问题之间存在着一种张力,休谟回答其中一个问题的答案有可能与他对另一个问题的回答相矛盾。要对第一个问题得出肯定的答案,就必须承认“趣味”虽然有高下之分,却是一种人皆有之的禀赋和能力,能够通过理性的反思以及文化的熏陶得到改善。但如此一来,艺术评判的客观标准就被取消了,因为鉴赏审美的评判权完全操诸个人主观了。(cf.Williams,pp.78-90)

       威廉斯的这一质疑,实际上休谟在文中已经作了回答。正如休谟自己所指出的,艺术的种种法则,并非某些“永恒不变的观念和关系”,而是对于人们实际经验的浓缩概括。换言之,只有真实的经验,才是衡量趣味的真正准则。休谟改写了塞万提斯的名作《堂吉诃德》中的一个小故事,以此说明自己对于“趣味”的理解。在这一故事中,桑丘的两位亲戚具有杰出的品酒才能,在一次品酒过程中,他们指出一桶陈年好酒中存有异味,一个说酒中有皮革味,一个则说酒中有铁锈味,因而招来了众人的嘲笑。结果酒喝完之后,人们在桶内发现一把拴着皮带的旧钥匙,两位品酒家终于得到了应有的赞誉。(参见休谟,1987年,第15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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