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的钱粮征解与吏治

作 者:
陈锋 

作者简介:
陈锋 武汉大学历史系教授,历史学博士。邮编:430072

原文出处:
社会科学辑刊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F7
分类名称:经济史
复印期号:1997 年 04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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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清代的钱粮征解涉及到钱粮催征、运解京饷、运解协饷、收粮上仓、运解漕粮、钱粮催科考成、清理钱粮积欠等诸多具体的问题。钱粮征解的规范或失控,直接关系到政府的财政收入,并与吏治的好坏、纳税者的承受能力、政策导向与制度的更张相关联。本文主要论述钱粮催征过程中胥吏的盘剥及其限制,以及钱粮催科考成的制度与更改,以期探求财政与吏治的关系。

      一

      陈支平先生指出:“中国封建社会传统的税收政策,是以个体生产者(个体家庭)为直接征收对象的,因不似西欧封建社会那样由诸侯庄园主附庸进贡的方式来支持皇室。然而,中国的中央集权者们并不能从个体生产者那里取得赋税,于是,一个庞大的官僚阶层,便成了沟通封建国家中央政府和个体生产者之间赋税转移所必不可少的中间环节。因此,中国封建社会的赋税徭役系统,实际是由三个层次所构成,即中央政府皇帝——官僚阶层——个体生产者,个体生产者把赋税徭役上纳给官僚阶层,而由官僚阶层转达于国家中央政府和皇帝。这种三层次的赋税系统为官僚阶层们谋取经济利益造就了良好的条件。也就是说其赋役系统自身就孕育着官僚地主们与封建国家争夺经济权益的必然性。”[①]官僚阶层,特别是府县官员,接近税源利地,借催征、解纳钱粮之机而刮财射利、贪污中饱已是众所周知。但尤其值得注意的是,胥吏这一个重要的阶层,虽然不在封建官僚流品之内,但“位卑”而不“权轻”,“有司派征钱粮,皆假吏胥里书之手”[②],他们实际充当着粮册编造、催征钱粮、摊派徭役等角色,其在催征钱粮过程中的种种盘剥、贪婪行径也就与非法征收、额外勒索联系在一起。

      关于这一点,清初臣僚已是议论纷纭,冯杰称:“臣目击黎元疾苦,……如征赋一事,往时‘赤历’必由道府查算用印,以防暗加;今赤历多不由道府印发矣。里长领散户,由前开应征则例,后开本户地粮,照单封纳,今州县多不给散户,由奸胥上下其手,谁其问之?往时见役催里长,里长催花户,近多用衙执催单,所索酒饭钱、脚力钱,又有捱限钱,常倍于本贫户之正银者。”[③]陈之遴称:“窃惟天下有司剥民之术大要,应征钱粮数目不使民知,任其(胥吏)明加暗派,敲扑侵肥,(小民)无凭申诉。”[④]熊一潇称:“钱粮一项,万绪千端,势必假手吏胥,……吏胥自权在手,一味玩弄,任意侵渔。”[⑤]何承都在《条陈赋役利弊疏》中则总结出“征比、支销、借题”三弊,其征比之弊云:“夫征比款件,一依部文,然长吏追呼,愚民奚知?胥执簿以敲,惟恐或后;一履吏之庭,鞭扑笞责,魂惊魄悸,安敢诘而问焉。追比已盈,吏收券而焚之,小民即控诉抢吁,而已无案可结矣。上下相蒙,百姓摛骨”。赵廷臣在《请定催征之法疏》中又揭示了催征八弊:“恶劳喜逸,不亲簿书,一也;假手户书,任其作奸,二也;止核里欠,不稽户欠,临比不清,移甲为乙,三也;里立图差,责比催办,入乡叱哮,坐索酒食,欠者贡金,完者代比,四也;一月六卯,限勒期迫,四乡之民,仆仆道路,公私咸误,五也;见征带征,并日而比,民无适从,而皆拖欠,六也;军需不可缓也,而开征则数溢于军需,协饷不可缓也,而追比则过倍于协饷,起、存宜有后先之分也,而催征则无分起、存,七也;棰楚列于堂下,拶夹并于一刻,小民畏一时之刑,有重利称贷、减价变产而不顾者,虽明知剜肉医疮,且救目前,不复计死,八也”。同时,“八弊之外,又有坐管经承之费,有坐差摘追之费,有奔比赴比之费,有守候应比之费,有转限宽比之费,有请人代比之费”。因此,赵廷臣感叹道:“小民止有此膏血,多一分之旁费,必至少一分之正供。坐此积弊,粮终不完,而民日以困;不特民困,官亦受累。然则,催科非能病民,而以催科病民者,不得其人与法也!”此外,姚文然的《请除折漕混冒疏》,陆世仪的《论赋役》,曾王孙的《勘明沔县丁银宜随粮行议》等,又分别揭示了胥吏在征漕、差丁过程中的“上下其手”、“表里为奸”[⑥]的情形。

      在盐课、关税、杂税的征收中,胥吏的盘剥与贪婪也很突出,兹再各举一例。吕星垣在《盐法议》中曾针对盐政弊端提出了“盐法六议”,即所谓:“励官廉以清源”、“严功过以督捕”、“恤商本以藏富”、“恤丁力以培本”、“通引额以裕课”、“谨私渡以防漏”,这六个问题都与“胥吏通线索”、“胥吏蹈瑕,格外需索”、“胥吏上下其手”[⑦]有关。徐旭龄在指责关政之弊时称:“今日民穷极矣,所恃通财货之血脉者,惟有商贾,乃今商贾以关钞为第一大害。臣推原其故,总由于官多、役多、事多,有此三患,故商贾望见关津,如赴汤蹈火之苦也。……至旧役盘踞,屡经严禁而如故者,各关既就近招募,则此辈衙门情熟,易于上下相朦,……有子供役,而父在外收银,弟供役,而兄在外需索,不惟旧役不能禁,一役反化为二役矣。”[⑧]黄六鸿在言及杂征时也曾说:“催征有法,而百姓不得受其累;比较有法,而胥里不得播其奸。……杂课之于田房当税,乃有力之交易,吾虽栉比而稽,尚无损于心肉。至如牛驴等项,小民日用之需,若翼征蹄算,贾贩将裹足不前,民用因之日缩而价腾;牙行身帖,市侩养生之具,彼终岁早夜奔驰,不惮严霜烈日而仅获此蝇头,以活父母妻子。尤必剜筋剔髓,而诛索无遗,是官与胥争搏蚀于小民矣。”[⑨]

      胥吏在催征赋税钱粮过程中的盘剥及非法行径,无疑会对正常的钱粮征收带来弊害,种种弊害的产生,有的是地方官“蒙蔽不知”,有的则是地方官与胥吏、差役、里长等“通同作弊”。

      对于上述弊端,清廷曾采取过许多措施加以限制。在上揭顺治元年(1644年)八月户科右给事中冯杰的启本上,摄政王曾经朱批:“这本说除害事情,亦有可采。里长照旧催粮,不许衙役下乡滋扰。该部即与议覆”。这是最早的措施之一。其他措施,兹根据《大清会典事例》择要排列示之[⑩]:

      顺治十年(1653年)题准:“州县官不许用孤贫衙役,恃老行凶,下锨催征”。又题准:“令各关差刊示定例,设柜收税,不得勒扣火耗,需索陋规,并禁关役包揽报单”。

      康熙十三年(1674年)覆准:“州县应征钱粮,许司、道行文,立限催提,不得差役扰害”。又题准:“凡正身衙役及额定贴写帮差之外,有白役随所差衙役吓诈,未能查出之官,罚俸六月,若官员知系白役,于定数之外滥留应役,发给牌票,差遣公事,婪赃累民,按其所犯赃数,一两以下者,将本官降一级调用,一两以上者,降二级调用,十两以上者,革职”。

      雍正五年(1727年)覆准:“江南各州县经征积弊,每开征时,于经承中佥点一名为总书,皆系奸胥承充,行令该督抚将总书名色革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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